泰建发〔2023〕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建发〔2023〕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泰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5日

泰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推进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直接审验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编制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卷(各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见附件1、2、3)。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编制要求参考附件4。

第三章 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原则上应设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室,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台账,落实档案管理措施,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应当设立档案专柜。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除按照本规定建立纸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外,有条件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信息化的要求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物理归档。应当根据不同载体,使用专门装具分别整理、编号,妥善保存和管理,并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中注明声像档案编号。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消防审验工作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档案的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承办的消防审验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按照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立卷,确保案卷材料完整真实、合法合规;

(三)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前,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损毁、遗失;

(四)按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

(五)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损毁案卷材料;

(六)调离本岗位时,移交所承办或保存的案卷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应当按规定整理立卷,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号、案卷号除外)、卷内文件目录,并在卷内备考表中立卷人处签名。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消防审验工作的科室、单位应当明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审验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履行检查、签收手续;

(三)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进行编号和存放;

(四)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等情况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五)做好档案室(柜)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抽取、销毁、涂改或伪造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严防丢失、损毁,确保安全。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时,应当对其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填写案卷目录号、案卷号,并在卷内备考表中检查人处签名,登记归档;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提出检查意见,登记后退回立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

未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签名,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不得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消防审验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并移交档案室(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收集、整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以案立卷,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完结后集中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借阅、查阅制度,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服务。

查阅、摘抄、复制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有条件的应定期将满三年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移交各级城建档案馆保管。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消防审验工作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离任离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案卷材料的归档情况和未归档材料的收集情况纳入工作交接内容。档案管理人员离岗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应当移交全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和台账。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室(柜),未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或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未按规定时限移交、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的;

(三)私自留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案卷材料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抄录、公布、抽取、销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存放,或未落实收进、借阅、移出、保密等档案管理制度的;

(六)未落实离任离岗时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或案卷材料移交工作的;

(七)其他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卷归档内容

及装订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5.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的批准文件;

6.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专篇,有关消防设计图纸电子版);

7.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新材料的产品说明,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等资料);

8.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9.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合格书;

10.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汇总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11.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归档内容

及装订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附件);

6.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电子版;

7.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变更图纸电子版、依法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会议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8.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9.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11.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卷归档内容

及装订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附件);

5.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电子版;

6.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变更图纸电子版、依法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会议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8.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现场检查记录表;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10.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4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编制要求(参考)

1.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应当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清楚,纸质资料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

2.档案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不得有压字和掉页情况;装订时宜采取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的方法;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3.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4.以复印件存档的证明材料应当逐页经提供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收件人现场核对与原件无误,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多页文书可只加盖骑缝章;

5.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得重复和漏号

6.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档案归档内容中有声像材料的,应当按有关案卷装订顺序要求在卷内相应位置列明,并随案卷一并归档、移交。

标签: 档案管理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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