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天长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目录

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2.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终止审批(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3.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分立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4.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合并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5.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6.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7.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8.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9.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领或更换服务指南

1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期限延续服务指南

1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指导员和救助人员数量变更服务指南

1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1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变更服务指南

1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服务指南

1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名称变更服务指南

1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期限变更服务指南

1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服务指南

18.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1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的审批服务指南

20.校车使用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21.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服务指南

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安徽省学生休学申请表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发票

四、办理流程

家长提出依据或证明;

到相应窗口办理手续。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0550-*******

2.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终止审批(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申请条件

法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四、办理流程

1.受理;2.审查;3.决定;4.办结。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3.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分立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办学许可证;

2.教育教学工作衔接安排;

3.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

4.刊登学校拟分立公告的报纸;

5.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学校决策机构出具的申请;

8.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分立的决议;

9.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书;

10.分立的各学校章程草案;

11.民办学校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

1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4.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合并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拟合并的各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

2.教育教学工作衔接安排方案;

3.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

4.刊登学校拟合并公告的报至;

5.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

6.拟合并的各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

7.拟合并的各学校决策机构出具的申请;

8.拟合并的各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学校合并的决议;

9.中介机构出具的拟合并的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10.合并后的学校章程草案(2份,附章程起草说明);

11.民办学校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

1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5.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办学许可证;

2.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学校决策机构出具的申请;

5.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6.学校章程草案;

7.民办学校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10.过渡期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方案。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6.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不含科技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教育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单位举办者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民办学校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包含拟办学校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查验意见书;

5.学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6.联合办学协议(本项限联合办学);

7.居民身份证;

8.申办报告;

9.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

10.经首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学校章程文本;

11.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登记表及推选决策机构成员的会议记录;

12.民办学校校长登记表;

13.民办学校教职工简明登记表;

14.个人举办者、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的近3个月内体检表(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决定;送达。

五、办理时限

6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7.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修订后的学校章程;

新举办者或者新任校长资质证明;

举办权转让协议;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四、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决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8.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二、申请条件

①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③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⑤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⑥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申请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思想品德鉴定表》;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小2寸照片。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报后按规定时间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符合要求发放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之,如缺少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2、教育局人事科审查认定,如

准予认定,签发有关文件并公告,如不准予认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窗口根据文件制作证件并公告证件领取时间地点。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9.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领或更换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7.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期限延续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指导员和救助人员数量变更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1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变更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2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对游泳场所新址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2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名称变更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2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期限变更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2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5.

16.

1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表;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2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8.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二、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占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二)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等;

(三)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准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批,确保活动安全;

(四)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不得损坏体育设施设备。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临时租赁协议;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承诺书;

保证金。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一周内约谈占用方负责人;

3、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提出具体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于3日内下达批准书,如果不予批准,请注明原因。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1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书;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属地管辖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管辖单位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2.属地管辖单位对申请人身份、功法种类、活动开展的场所、指导员技术等级,对相关申请进行书面复核。

3.根据审查意见,由属地管辖单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4.如同意设立站点,则通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并领取站点批复。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20.校车使用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二、申请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申请材料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办学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学校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及住址和学校教育教学作息时间安排表;

校车运行方案:①接送学生的路线②接送学生的时间节点③上下学生的停靠站点位置④特殊情况下改变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的预案;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报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

4.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批复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复,申请人持批件、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注意事项

八、联系电话

0550-*******

21.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2.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2.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七、联系电话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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