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建设工程山塘镇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建设工程山塘镇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建设工程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23年2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5号)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涉及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榕一经济合作社0.934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榕二经济合作社0.0133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榕三经济合作社0.0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白沙经济合作社0.006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花一经济合作社1.3136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永一、永二经济合作社1.05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长兴经济合作社1.1519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永中经济合作社1.6534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花三经济合作社1.7523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花二经济合作社0.6509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花五经济合作社1.0251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南岗经济合作社0.006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聚龙经济合作社0.2638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盘龙经济合作社0.2873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福龙经济合作社2.914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元一经济合作社1.2318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元二经济合作社0.195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大水埗经济合作社9.8971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福兴经济合作社0.298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花岗村花岗经济联合社1.287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南东经济合作社0.8478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东北经济合作社1.2520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东南经济合作社1.776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万兴经济合作社0.343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新咀经济合作社0.261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西咀经济合作社0.185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回龙、大元塘经济合作社4.4066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民安经济合作社1.4376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民乐经济合作社3.030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湾仔经济合作社0.2048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大围经济合作社3.4918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大滩其经济合作社0.8611公顷(其中0.4114公顷存在权属争议)、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其一、其二、其三经济合作社1.224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花石坳经济合作社2.3031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松岗村松岗经济联合社0.0263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新东经济合作社2.743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同兴经济合作社2.7829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鹅寮经济合作社0.185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一村、二村、三村经济合作社0.217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新兴经济联合社0.5434公顷、清新区山塘镇塘湾村大埗头经济合作社1.4271公顷、清新区山塘镇塘湾村湾头经济合作社0.936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塘湾村瓦岗经济合作社0.804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塘湾村新一经济合作社0.061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塘湾村沙中经济合作社0.4801公顷、清新区山塘镇塘湾村沙东经济合作社0.311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塘湾村百加经济合作社0.4680公顷、清新区山塘镇金亭村上形、下形经济合作社2.507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金亭村下西经济合作社0.7783公顷、清新区山塘镇金亭村下东经济合作社0.4175公顷、清新区山塘镇金亭村保乐尾经济合作社4.6554公顷、清新区山塘镇金亭村黄塘边经济合作社2.0049公顷、清新区山塘镇金亭村金亭经济联合社0.0349公顷、清新区山塘镇低地村向西经济合作社1.4862公顷、清新区山塘镇低地村向东经济合作社0.0447公顷、清新区山塘镇人民政府0.2861公顷,合计70.7894公顷;其中耕地24.9451公顷、园地6.1647公顷、林地13.9755公顷、养殖水面22.5199公顷、其他农用地1.9177公顷、建设用地1.2665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征地范围图(村民小组权属以实际确认为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并征收。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清新段)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公告》(清新府〔2022〕65号)、《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清新山塘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相关期限
1. 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商补偿期限截至2023年7月15日,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应在2023年8月2日前搬迁完毕。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 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3. 如对《自然资源部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5号)不服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新府〔2023〕57号附件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建设工程山塘镇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zip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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