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建设工程太平镇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建设工程太平镇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建设工程用地已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新段)。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23年2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5号)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涉及清新区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拱塘经济合作社0.3022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拱塘移民经济合作社0.0239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花西经济合作社2.0561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获耳经济合作社0.1253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南东二经济合作社1.2284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南东一经济合作社1.395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南西经济合作社1.9922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南中经济合作社2.578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团结经济合作社3.0012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学明经济合作社0.1253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大南村桑园经济合作社0.4275公顷、新区太平镇大南经济联合社0.0677公顷、清新区太平镇楼星村白水塘经济合作社1.738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熬寨经济合作社0.4537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东二经济合作社0.043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东一经济合作社0.02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井东经济合作社1.601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井西经济合作社0.1267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上新经济合作社1.0943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糖一经济合作社0.434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西一经济合作社0.0391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谢家经济合作社0.0197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杨家经济合作社0.0197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村永祥经济合作社1.8687公顷、清新区太平镇南北经济联合社1.3113公顷、清新区太平镇中南村三兴经济合作社0.3966公顷、清新区太平镇中南村社东经济合作社0.6968公顷、清新区太平镇中南村社南经济合作社1.954公顷、清新区太平镇中南村汪东经济合作社0.116公顷、清新区太平镇中南村汪西经济合作社0.4485公顷、清新区太平镇中南村汪中经济合作社0.6643公顷、清新区太平镇中南村西瓜经济合作社4.8913公顷,合计31.26公顷;其中耕地17.3424公顷、园地0.0086公顷、林地5.5公顷,其他农用地7.7356公顷(其中可调整坑塘水面6.08公顷),建设用地0.673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征地范围图(权属以实际确认为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并征收。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清新段)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公告》(清新府〔2022〕65号)、《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清新太平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相关期限
1. 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商补偿期限截至2023年7月15日,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应在2023年8月2日前搬迁完毕。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 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3. 如对《自然资源部关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5号)不服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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