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名称:宁波华博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梁祝村

法定代表人:孔慧根

联系电话:0574—********

委托代理人:蔡林富

联系电话:182*****818

被投诉人:兰州市城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

联系人:陈江波

联系电话:0931—*******

投诉人就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科技馆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城政采中(2015)075号)的采购提出质疑,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正式受理。经查,该项目是由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的科技馆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由兰州市城关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招标公告于2015年8月6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9:00在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会议室开标。

针对投诉相关内容,经依法调阅有关招投标资料,并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缺乏技术参数的具体指标,影响评标”,同时认为“被投诉人的质疑决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经查,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质疑期内,未对采购文件(采购编号:城政采中(2015)075号)提出任何质疑,且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在开标日实施投标,因此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人称,“对自身评标结果不能信服,需要有具体的技术参数才能显示公平”,同时认为“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基于该评分办法做出的评分结果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诉人对自身的评分结果不能信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科技馆设备”招标文件》(采购编号:城政采中(2015)075号)对此次政府采购评标办法做了进一步说明,本次采购评标办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质疑期内,未对采购文件(采购编号:城政采中(2015)075号)提出任何质疑,且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在开标日实施投标,因此投诉不成立。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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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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