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0破34号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2023豫10破34号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民破34号
申请人: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瑞祥西路。
法定代表人:姚亚琴,任公司总经理。
经申请人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立公司)同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以汇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汇立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初步查明: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4日,营业期限为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为920万元人民币, 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姚亚琴。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油、石化设备研发销售**。现公司未正常经营。
2020年7月24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0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高改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83‰标准计算;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照月利率14.2245‰标准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元);被告岳战稳、石冬冬、河南阿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姚朝辉、姚亚琴、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改英、岳战稳、石冬冬、河南阿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姚朝辉、姚亚琴、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豫1003执1624号。在该院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0月28日,建安区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时终结了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足额清偿。2023年5月19日,被执行人汇立公司向该院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建安区法院查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决定将该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汇立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汇立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未正常经营),具备破产原因。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许昌汇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孙福现
审 判 员 吴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标签: 破产清算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