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通信模块购置竞争性谈判公示招标公告

终端通信模块购置竞争性谈判公示招标公告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2015年营销费用性项目:终端通信模块购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示

1 .采购条件

本谈判项目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2015年营销费用性项目:终端通信模块采购项目已由关于下达安顺供电局2015年度第二批营销费用性项目计划立项审批批准,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采购人为安顺供电局。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拟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报名。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框招目录中无该物资型号

2.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可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 采购范围

3.1项目名称:安顺供电局2015年营销费用性项目:终端通信模块采购

3.2 项目地点:贵州省安顺地区。 3.3 采购范围: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或主要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终端通信模块 
M590 4G
 个
100 

2
终端通信模块 
M590 普通
 个
200 

3.4 标段划分:单一标段

3.5 项目投资估算:8.1万元

3.6 供货地点:安顺供电局计量中心

3.7 到货时间:签订合同后接招标人通知按招标人的要求在30日内交货至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4. 合格供应商条件要求

4.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相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证;

(3)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本次招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4)投标人为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允许其销售产品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同时还须提供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4.2、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能力、信誉、业绩要求:

(1)具有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证书或其他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企业近三年应具有 2 个及以上类似供货业绩,(要求提供完整合同以及用户报告);

(3)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且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有能力履行合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在国内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发生货物交付拖延问题;投标人近三年内在国内材料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公开通报批评;

(5)在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中无行贿犯罪记录。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

4.5、必须能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见附件)

5.资格审查方式: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

6. 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提交资料

6.1 报名时间及地点:请于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8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148号(安顺供电局南华变电站物流服务中心5楼507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请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鲜章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鲜章复印件)、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注:一家投标单位只能有一个投标代表参与投标。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报名。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

招标服务部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招标办公室

联 系 人:段安江

电 话:187*****282

项目采购部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市场营销部

联 系 人:胡 舰

电 话:151*****979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南华路64号

邮 编:561000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

2015年营销费用性项目


“终端通信模块购置”


技术规范书

安顺供电局

2015.09

1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贵州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4G模块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技术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IEC 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人技术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技术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范经招标、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 本技术规范主要的技术依据为以下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与本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为准),投标产品应满足下述规范中对上行通信模块的要求:

Q/CSG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集中器技术规范

Q/CSG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变监测计量终端技术规范

Q/CSG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量自动化终端外形结构规范

Q/CSG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量自动化终端上行通信规约

1.7本技术规范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本技术标书中未涉及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指标以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工业标准为准。

1.8本技术规范未经招标人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做出修改。在未作为订货合同技术附件之前,招标人保留技术标书修改的权利。

2 技术要求

2.1 环境条件

2.1.1 参比温度及参比湿度

参比温度为23℃,允许偏差±2℃;参比相对湿度为60%,允许偏差±15%。

2.1.2 温湿度范围

4G模块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应符合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要求,见表1。

表1 气候环境条件分类

场所类型
级别
空 气 温 度
湿  度

范 围


最大变化率a

℃/h
相对湿度b


最大绝对湿度

g/m3

遮 蔽
C1
-5~+45
0.5
5~95
29

C2
-25~+55
0.5
10~100

户 外
C3
-40~+75
1
35

协议特定
CX
-25~+75
1
10~100
35

a 温度变化率取5 min 时间内平均值。

b 相对湿度包括凝露。

2.1.3 大气压力

63.0kPa~108.0kPa(海拔4000m及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2.2 机械影响

4G模块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

——频率范围:10Hz~150Hz;

——位移幅值:0.075mm(频率≤60Hz);

——加速度幅值:10m/s2(频率>60Hz)。

2.3 工作电源

2.3.1 供电方式

4G模块由终端本体供电

2.3.2 额定值及允许偏差

——额定电压 4v,模块输入电压范围:3.4V—4.2V

2.3.3 功率消耗


远程4G模块的工作电压要求为DC4V,误差±5%,峰值电流不超过2A,平均功率消耗小于2W。电源定义见图1。

图1 电源定义

当GPRS CLASS类型为2、4、8时,数据传输产生的峰值电流2A会持续577μs;当GPRS CLASS类型为10时,数据传输产生的峰值电流2A最大会持续1154μs;当GPRS CLASS类型为12时,数据传输产生的峰值电流2A最大会持续2308μs。GPRS CLASS类型定义见GSM 07.07。

2.4 外观结构

终端4G模块外观结构应符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量自动化终端外形结构规范》中对远程通信模块的要求。

2.5 通信制式要求

4G模块通信制式要求支持五模多频,要求如下表2所示:

表2 4G模块通信制式

通信制式
移动
联通

2G制式
GSM/GPRS
GSM/GPRS

3G制式
TD-SCDMA
WCDMA

4G制式
TD-LTE
FDD-LTE

2.6 绝缘性能要求

2.6.1 绝缘电阻

终端电气回路对地和各电气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要求如表3所示:

表3 绝缘电阻

额定绝缘电压

V
绝缘电阻


测试电压

V

正常条件
湿热条件

U≤60
≥10
≥2
250

60<U≤250
≥10
≥2
500

U>250
≥10
≥2
1000

注:与二次设备及外部回路直接连接的接口回路采用U>250V的要求。

2.6.2 绝缘强度

电源回路、交流电量输入回路、输出回路各自对地和电气隔离的各回路之间以及输出继电器常开触点回路之间,应耐受如表4中规定的50Hz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强度试验。试验时不得出现击穿、闪络现象,泄漏电流应不大于5mA。

表4 试验电压 单位:V

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U≤60
1000
125<U≤250
4000

60<U≤125
2500
250<U≤400
4000

注:输出继电器常开触点间的试验电压不低于1500V;RS-485接口与电源回路间试验电压不低于4000V。

2.6.3 冲击电压

电源回路、交流电量输入回路、输出回路各自对地和无电气联系的各回路之间,应耐受如表4中规定的冲击电压峰值,正负极性各5次。试验时应无破坏性放电(击穿跳火、闪络或绝缘击穿)现象。

表5 冲击电压峰值 单位:V

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U≤60
2000
125<U≤250
5000

60<U≤125
5000
250<U≤400
6000

2.7 功能要求

4G模块向下兼容3G和2G网络。满足不同频段下的登陆上线、连接主站。通过AT指令可使模块锁定在2G、3G、4G频段,也可以设置不同网络的接入次序或设置为自动搜网模式,满足不同频段的无缝连接。兼容2G、3G、4G,使用频段更宽,在没有3G或者4G信号的情况下也能正常通信。

当有异常事件发生,模块可以实时上报异常事件无需上位机干预。

2.8 传导发射功率和信号接受灵敏度

应采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某种业务的相应设备所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发射功率性能要求见表3。

表3 发射功率性能要求

指 标
发射功率
发射功率误差

GSM900
33dBm
±3dB(最大功率控制级)

GSM1800
33dBm
±3dB(最大功率控制级)

WCDMA
24dBm
+1/-3dB(最大功率控制级)

TD-SCDMA
24dBm
+1/-3dB(最大功率控制级)

TDD-LTE
23dBm
+/-2.7dB(最大功率控制级)

FDD-LTE
23dBm
+/-2.7dB(最大功率控制级)


GSM900和GSM1800参考灵敏度:<-102dBm。

TD-SCDMA、LTE接收灵敏度需满足3GPP TS标准要求。

2.9 电磁兼容性要求

4G模块应在表4所列的电磁骚扰环境下能正常工作,骚扰对4G模块工作影响程度用试验结果评价等级表示。

评价等级A:骚扰对4G模块工作无影响,试验时和试验后4G模块均能正常通信。

评价等级B:骚扰使4G模块暂时丧失通信功能,骚扰后不需人工干预,5分钟内能自行恢复通信功能。

2.9.1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在终端电源电压突降及短时中断时,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电源电压恢复后应能自动恢复正常通信。

表4 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磁骚扰源
严酷等级
骚扰施加值
施加端口
评价等级要求

工频磁场

400A/m
整机
A

射频辐射电磁场
3
10V/m
整机
A

4
30V/m
整机
A

静电放电
4
8kV
外壳和操作部分
A/B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1.0kV(耦合)
通信线
A

4
4.0kV
电源端口
A/B

振荡波
2
1.0kV(共模)
信号输入/输出端口
A/B

4
2.5kV(共模),1.25kV(差模)
电源端口
A/B

射频场感应的
传导骚扰
3
10V
电源端口
A

浪涌
2
1.0kV(共模)
信号输入/输出端口
A/B

4
4.0kV(共模),2.0kV(差模)
电源端口
A/B

2.9.2 工频磁场抗扰度

终端在50Hz、磁场强度为400A/m的工频磁场试验下,4G模块应能正常工作。

终端在表4所列严酷等级的工频磁场影响下,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应能正常通信。

2.9.3 射频辐射电磁场抗扰度

终端在表4所列严酷等级的射频辐射电磁场影响下,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应能正常通信。


2.9.4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终端在表4所列严酷等级的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下,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应能正常通信。

2.9.5 静电放电抗扰度

有外封装的4G模块,终端在表4所列严酷等级的节点放电骚扰下,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允许出现复位或短时通信中断现象。

2.9.6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终端在表4所列严酷等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骚扰下,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允许出现复位或短时通信中断现象。

2.9.7 振荡波抗扰度

终端在在表4所列严酷等级的振荡波骚扰下,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允许出现复位或短时通信中断现象。

2.9.8 浪涌抗扰度

终端在在表4所列严酷等级的振荡波骚扰下,4G模块不应发生死机或损坏;允许出现复位或短时通信中断现象。

2.10 可靠性指标

使用寿命: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远程4G模块芯片可靠寿命不少于10年。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远程4G模块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少于4×104h。

生产厂家应提供相应部门的远程4G模块特性试验报告和认证证书。

远程4G模块采用业界主流厂商工业级产品,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3C认证。


3 检验规则

3.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全性能试验、到货抽检和到货验收三类。

3.2 全性能试验

按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及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电磁兼容、功能、通讯、内部结构和元器件等方面的试验,试验项目及顺序见下表5

3.2.1抽样方案

选择判别水平I、不合格质量水平RQL=30的一次抽样方案。

即:(n,Ac,Re)=[3,0,1]

式中:

n —— 抽样数;

Ac —— 合格判定数;

Re —— 不合格判定数。

3.2.2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为A、B、C 三类。A 类不合格权值为1.0,B 类不合格权值为0.6,C 类不合格权值为0.2。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的划分见表5。

3.2.3检验结果的判定

1) 检验中,以样本的A类不合格或其他类不合格折算为A类不合格,作为不合格判定数。

2) 除另有说明外,对在同一样本上重复出现的不合格(以A类计算),均按一个不合格计。

3) 检验中发现任一样品的A 类不合格或其他类不合格,折算为A类不合格的权值,累积数大于或等于1 时,则判为验收不合格。

3.3 到货抽检

对于到货验收的模块,应按型号、生产批号相同者划分为同一批次提供给质检部门按表16的项目和建议顺序逐个进行检验。

3.3.1抽样方案

按批次数量的4%进行抽样。

3.3.2不合格判定

对于检验中发现任一样品检测不合格,则判本批次不合格。

3.4 到货验收

抽样验收通过后,按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及本标准的要求,对到货产品进行100%验收检验,到货验收的项目和顺序见表5。

3.5 结果处理

如果该批次模块满足以上验收程序和要求,则该批次通过验收。

如该批次未达到以上验收标准,则全部退货。

到货验收试验后,对其中不合格的模块应由厂家免费替换。

3.6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错误!未找到引用源。5所示。

表5 试验项目明细表

建议
顺序
检 验 项 目
型式试验
验收检验
不合格
类别

1
结构


A

2
通信性能和基本传输性能

√*
B

3
电源影响(电源断相、电压变化)

√*
A

4
功率消耗

√*
B

5
高温

√*
A

6
低温

√*
A

7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A

8
工频磁场抗扰度


A

9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A

10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A

11
静电放电抗扰度


A

12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A

13
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A

14
浪涌抗扰度


A

15
湿热


B

16
绝缘电阻

√*
A

17
绝缘强度

√*
A

18
冲击电压

√*
A

验收检验中“√”表示应做的项目,“√*”表示批次抽查的项目。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及培训

4.1 技术服务

4.1.1投标方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运行,在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产品;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4.1.2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投标方应在12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4.1.3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

4.1.4投标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详细的使用和维修手册、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5投标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持设备、编程器等)、加长天线等附件。

4.1.6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在投标方更换产品后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

4.1.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投标人责任,则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投标人负担。

4.1.8投标方应在软件更新后,应提供免费升级。

4.2 现场安装调试相关要求

4.2.1 现场调试

建立终端设备现场调试协调机制,现场通信调试工作由终端设备项目单位牵头、投标方配合,以实现终端设备同主站间达到100%调通率的要求。

4.2.2通信成功率验收

项目单位按照终端设备100%调通率进行验收,若用终端设备供货产品达不到要求,终端设备投标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 出厂测试数据

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电子版。

4.4 设计联络会

4.4.1为协调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招标方与投标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投标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签约后的 15 天内,投标方应向招标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招标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投标方应按此意见作出改进。

4.4.2 若遇重要事宜需双方进行研究和讨论,经各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4.4.3 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5技术培训

4.5.1投标方应对招标方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招标方技术人员应在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的各方面受到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运行、检查、维护技能。

4.5.2投标方应提供招标方培训人员学习的技术文件、图纸参考资料等,并提供试验仪器、工具、安全保护用品、培训场地和其他必需用品等,所需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4.5.3投标方应对培训费用按人次分别进行报价,列入投标总价;投标方的报价应包含培训费、资料费及培训人员在培训地的食宿等费用。

4.5.4投标方在投标应答时具体说明技术培训的内容、课程设置、培训地点等具体情况。

4.5.5投标方应根据所提供的系统,提出具体的培训内容。但必须包括以下项目:

a. 有关系统建设、安装工艺、调试、验收的技术规范。

b. 测试仪表的使用及设备故障诊断方法。

c. 系统理论、指标测试要求及测试方法。

d. 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设备调试的方法。

e. 系统和设备维护知识。

f. 监控系统的操作和使用。

g. 建立以本工程系统为模型的实际系统的设备配置、演示和指导实际安装、调试等工作。

5包装、运输和储存

5.1 包装要求应符合GB/T13384-2008《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可靠包装要求。

5.2 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 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其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和海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5.3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5.4 包装箱外应标明招标方的订货号、发货号。

5.5 各种包装应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5.6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通讯 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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