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的通知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的通知
标题: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推行存量房 “带押过户”的通知
索引号:dzzrghj001/2023-*****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8日 时效性: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存量房交易便捷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儋州市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汇总各单位反馈意见,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存量房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卖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抵押尚未解除,买方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业务适用及办理流程
(一)业务适用:
适用于“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模式(即“顺位抵押”模式)。
(二)办理流程:
1.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卖方向贷款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和“带押过户”申请,银行出具同意办理的书面意见后,买卖双方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完成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
2.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在选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如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等,可自行约定)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对买方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进行监管。同时,买方持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3.签订合同。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买卖双方及双方抵押权人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签订《关于办理存量房带抵押转移、抵押合并登记的约定》。
4.缴纳税费。买卖双方依法缴纳税费。
5.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和买卖双方贷款银行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同步办理完成三个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并向买方贷款银行出具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电子证照或纸质版证明)。
6. 发放新贷款及结清原贷款。买方贷款银行根据抵押登记证明发放贷款,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后,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放款。资金监管机构用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偿还卖方贷款余额,结清贷款。
7.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及变更登记。卖方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根据约定提交抵押注销申请,买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向前,即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
8.划转余额。资金监管机构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划转给卖方。
以上流程,可结合工作实践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带押过户新旧贷款金融机构为同一机构或买方不需要通过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程序框架内适当调整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并纳入专项工作协议。
三、时间安排
(一)2023年6月底前,实现因继承(受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夫妻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办理转移登记等情形下的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可开展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变更登记并行办理的模式。实现因买卖的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可开展“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模式(即“顺位抵押“模式),并进一步探索开展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双预告登记”及转本登记并行办理。
(二)2023年7月底前,实现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平稳落地。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存量房“带押过户”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安排,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切实担负起落实改革要求和工作安排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工作机制。涉及存量房“带押过户”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形成合力;要结合各自所担负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目标、要求、进度,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确保如期完成。
(三)强化服务宗旨。各相关部门要科学优化流程、合理设计程序,严格控制办结时限,充分保障买卖双方权益。
(四)精心组织培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工作推进情况,科学设置岗位、配齐配强人员,认真谋划和组织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带押过户”稳妥落地实施。
(五)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登记业务。各级不动产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存量房“带押过户”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带押过户”登记业务收件材料清单
2. 关于办理存量房带抵押转移、抵押合并登记的约定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标签: 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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