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管局工程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泗县城管局工程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谋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维修制度,杜绝浪费和随意性,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市政、园林、环卫、燃气、渣土、路灯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对工程项目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服务、监督职责。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类别进行立项审批、设计招标、工程招标、签订合同、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零修、抢修工程,相关单位可进行相应应急处置。

第五条 工程立项、招标、签订合同、审计等环节的资料由建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咨询服务招标、设备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16】23号)进行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市公共资源管理局组织摇号产生。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进入市公共资源管理局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否则按审批程序由相关会议或相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会审,并报送市审计部门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

第九条 招标结果在宿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和规模、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和经济责任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全程管理,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内容、材料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及隐蔽工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泗县城管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泗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对未按照规定、细则进行组织实施的责任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的原则,并按照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经局党组研究需上报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变更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确保变更数据准确。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招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全部资料由施工单位整理完善后报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存档。

第七章 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之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变更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绘制竣工图,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实测实量,确保竣工图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价进行控制,严格控制工程量及材料单价。

第二十三条 编制工程结算书时,要根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严格按合同办理。建设单位要进行初审,并对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局项目中心进行会审。

第二十四条 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对送审工程资料进行审核,查看各项资料是否完整。报送审计局审计之前,建设单位应签承诺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决策失误、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根据情节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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