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吻合器类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第二个采购周期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吻合器类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第二个采购周期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3〕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石家庄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现就做好京津冀“3+N”吻合器类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第二个采购周期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本次联动带量采购品种为京津冀“3+N”吻合器类医用耗材。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3年7月1日起,全省执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第二个采购周期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

本次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90%作为协议采购量。

五、确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3年7月10日起,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六、配套政策措施

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预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北省医保局等8 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7 号)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医疗机构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在采购周期内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在满足临床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购价格较低的中选产品。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中选结果落实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相应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系统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对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及时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等挂钩。



附件:京津冀“3+N”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协议期满后接续中选结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标签: 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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