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十堰市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郧阳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文明城市创建、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三章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参照十堰市郧阳区常住人口数量、GDP、社会卷烟消费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零售户毛利率、零售户月均购进量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市场办证数量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综合考虑辖区内零售点增速、业态、间距、禁止准入情形等措施调整市场办证数量。
第六条持证户合理增长率
(一)持证户合理增长率综合考虑合理持证总量及近三年常住人口增长率、GDP增长率、社会消费水平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零售户毛利率增长率等情况,按照加权平均算法,计算出持证户合理增长率。
(二)辖区零售户总量低于合理持证总量的,不受持证户合理增长率限制。辖区零售户总量高于合理持证总量的,按照不超过持证户合理增长率计算全年可新增总量,确定月度新增总量。
(三)计算公式
1.合理持证总量=(近三年平均常住人口×近三年人均卷烟消费量-近三年假私烟查获量-近三年查获真烟外流量)/(近三年零售户平均月购进量×12)
2.持证户合理增长率=常住人口增长率×20%+GDP增长率×10%+社会消费水平增长率×10%+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30%+零售户毛利率增长率×30%。
3.月度审批发证数量=(近三年持证户年均值×持证户合理增长率)/12
(四)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充裕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时间,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
2.对于当月受理的申请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完毕并制出许可证,对于临近月底受理的申请应加快处理效率,避免影响下月初额度数的公示工作。
(五)月度审批发证数量已满
1.对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书面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
2.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的,视同放弃许可证办理申请,并书面确认。
3.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纳入排队轮候名册,并告知申请人排队轮候规则,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4.对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5.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告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
6.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
7.每月符合条件可以申办的申请人名单经公布后,因申请人放弃等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空出的额度直接作废,本月不再由排队轮候的申请人递补。
8.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
(六)烟草制品零售点及申请人排队轮候的公示规则
1.烟草制品零售点公示规则
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上公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增设情况。
2.排队轮候公示规则
对同意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上公布当月可以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第七条 烟草零售业态
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结合本区实际:
(一)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业户在1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1个以内;超过100户的,每100户设置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最多不得超过3个;
(三)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零售点的设立数量不超过1个;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每1千平方米设立1个,且两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四)床位在15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酒店、体育场馆、度假村;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饭店、KTV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不少于300米。
第八条零售点间距
(一)对于居民区、厂区、街道、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区域,根据该封闭单元人口数量,可以按照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封闭式建筑工地内可以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三)封闭单元之外,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道两旁:沿江路(棉制厂至一桥头)、城北西路、解放路(政府转盘至烈士陵园转盘)、解放南路(新天地、金色港湾区域)、金沙路(政府转盘至沿江路交叉点)、民族路、郧阳路(沿江路路口至新车站转盘)、东岭街(城北东路路口至污水处理厂)、朝阳路、双庆路(外滩一号、江峪城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一般路段、次要交通干道两旁(含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自然聚集地等),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四)非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的,按实际人口数量,500人以内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九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可以将本规定第八条中的间距调控标准减少到50%,但只能取得一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亲自经营。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残疾人(伤残等级为五级以上,持残疾证原件);
2.退役军人(持有自主择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自主择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并出具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总量、增速、间距的限制。
(一)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一个证件只允许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
(二)因以下原因需要在原持证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5.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既存的持证户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含内部)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四章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专卖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专卖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二)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第十四条 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经实地核查,确实能够实现人工核验的无人超市除外)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第十五条区域限制方面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50米距离内(以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三)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四)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五)党政机关内部;
(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七)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第十八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行人通道门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关闭的门等。
(三)测量方式应当是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至行人通道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符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最近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斜穿道路。检查人员测量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四)特殊情形测量:
1.遇到台阶时,应上行台阶(不绕行、不从无障碍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台阶距离不计算在内;遇到不同层时,应将楼层、电梯、步行梯高度、长度排除在外。
2.无固定出入口的,以其经营场所间最接近的位置开始测量。
3.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五)间距距离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并注明“多少米范围内无零售点”,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郧阳区烟草专卖局与当事人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影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涉及的“达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十堰市郧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5月19日公布实施的《十堰市郧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