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探索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探索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探索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元市辖区保健食品经营主体、社会公众:

我局起草了《探索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各保健食品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7月6日(星期四)18:00前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 樊超

电 话:138*****774

邮 箱:**********@qq.com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探索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局《探索建立保健食品“良币驱逐劣币”沙盒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川市监办〔2023〕40号)文件精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打击会销中不法行为和非法宣传,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探索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探索试点建设,对当前良莠不齐的保健食品行业进行规范,对非法会销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对合法合规会销活动予以支持,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好局面,通过边探索、边研究、边试点、边提升,逐步优化完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

二、范围对象

本方案把以会议、讲座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简称会销)的经营行为划定为一个沙盒,将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的市场主体和会销场所提供方纳入沙盒内,探索建立沙盒监管机制,开展沙盒监管试点。

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市场主体,以及提供会销场所的酒店宾馆等营业场所,均可申请开展沙盒监管试点。

三、探索创新举措

(一)事前监管

1.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基本程序。市场主体向基层市场监管所提交自愿进入沙盒监管名录申请表(附件1),基层市场监管所初核后报县区市场监管局审,审核通过后纳入沙盒内。申请进入沙盒的市场主体必须符合基本条件,不存在负面清单(附件2)管理的内容。

2.优化完善保健食品经营备案事项。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备案时,未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3)中勾选“现场销售+会议营销”选项,开展会销活动不按照沙盒监管机制监管。已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且有意愿开展会销活动的经营者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保健食品“现场销售+会议营销”报备信息采集表》(附件4)报备,不能参与沙盒监管试点。

3.建立会销报备制度。会销活动举办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保健食品会销举办方报备表》(附件5),在固定经营场所外举办会销活动不得跨县区。会销场所提供方应严格查验并留存会销活动举办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保健食品会销场所提供方报备表》(附件6)。

(二)事中监管

4.建立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会销活动举办方须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保健食品会销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进行公开承诺。对活动全过程进行录像(摄像机、手机录像均可)并至少保存半年备查,录制的视频资料作为执法办案的证据材料。

5.建立会销主动公示制度。会销活动举办方须在活动现场主动进行公示(附件8),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推介保健食品的指导价格、产品注册(备案)凭证、技术规范、标签样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特殊食品查询链接,广告审批内容及相关链接。

6.建立会销现场监管制度。会销活动举办期间,监管人员随机开展巡查检查。活动结束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录像资料,开展监督检查,对自行删减编辑录像视频或故意损坏设备的市场主体移出沙盒,对录像视频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活动过程中场所提供方发现举办方有虚假宣传、现场销售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事后监管

7.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纳入沙盒内的市场主体,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实行“无事不扰”“守信免查”。对属于《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附件9)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指导措施督促市场主体纠正违法行为,对及时改正、纠正违法行为的免予行政处罚,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已进入沙盒内的市场主体如有反复出现多次违法失信行为且经提醒仍不整改等触发监管“红线”的行为,将被移出沙盒监管名录。执法人员开展沙盒监管试点时,适用《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措施》(附件10)相关规定。

8.建立沙盒监管ODR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将沙盒内市场主体发展为“ODR企业”(“全国*****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对涉及保健食品会销的消费投诉,优先办理,及早调解,降低损失和影响。

9.建立沙盒市场主体公示制度。纳入沙盒内的市场主体适用《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红黑榜”制度》(广市监办〔2022〕37号)规定,对符合“红榜”“黑榜”的市场主体,市局将不定期进行公示,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市场主体不纳入“黑榜”。

四、工作程序及阶段划分

(一)开展试点(7月-9月)

7月1日-7月3日,各县区局向市局报送经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的试点申请,市局根据申报情况指定1-2个县区局开展试点,其余各县区局自选一个市场主体(保健食品经营者、会销场所提供方)或区域(乡镇、街道)开展试点。

(二)总结提炼(10月)

市局组织相关科室、各县区局、沙盒内市场主体,对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探索和试点开展集中研讨,对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宣传推广,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三)探索评估(11月)

市局对各县区局探索建立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机制试点情况开展评估,对指定开展试点的县区局,试点开展情况达到省局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工作考评要求,此项工作得满分,市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其它各县区局进行梯次打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项工作已纳入今年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工作,也是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新工作,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调度,强化试点工作落实。

(二)积极试点,逗硬考评。各县区局要迅速行动,积极申报,并结合辖区实际开展试点工作。此项工作如在省局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中得到加分,市局翻倍给相应县区局加分。

(三)注重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内部协作,相互配合,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强化部门联动,主动加强与公安、文旅、商务、社区、宣传等部门的协作,依托各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四)总结提炼,加强宣传。要对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并加强宣传推广,形成保健食品会销“良币驱逐劣币”的良好局面,规范保健食品行业秩序,助推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自愿进入沙盒监管名录申请表

2.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基本条件、负面清单、退出

机制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4.保健食品“现场销售+会议营销”报备信息采集表

5.保健食品会销举办方报备表(模板)

6.保健食品会销场所提供方报备表(模板)

7.保健食品会销诚信经营承诺书(模板)

8.公司(单位)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会销活动的

公示(模板)

9.《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10.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措施

11.全国*****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

企业申请表

附件1

自愿进入沙盒监管名录申请表

市场主体(会销场所

提供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自我声明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坚决杜绝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愿申请进入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自愿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监督。

三、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础上,开展会销活动,推动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市场监管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基本条件、负面清单、退出机制

基本条件

一、保健食品经营主体

(1)经营资质合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并进行“现场销售+会议营销”备案;

(2)经营产品合法。经营的保健食品是依法注册(备案)的产品,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产品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经营行为合法。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所有产品明码标价,索票索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发票)齐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台账健全、记录真实,有“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警示;

(4)未被列入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名单;

(5)满足会销活动全过程录像(摄像机、手机录像均可)要求,录像视频至少保存半年备查。

二、会销场所提供方

经营资质合法,取得营业执照。

负面清单

(1)反复多次出现违法失信行为且经提醒仍不整改;

(2)一年内2次监督抽检不合格;

(3)被列入广元市特殊食品经营主体“黑榜”名单;

(4)收到其他部门转交办违法违规线索,经调查核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立案调查;

(5)发生特殊食品安全事故。

退出机制

(1)试点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需要中途退出沙盒监管的,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沙盒监管试点;

(2)试点企业若存在负面清单管理的内容,将被市场监管部门移出沙盒监管试点。


附件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办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外设仓库

□有:

□冷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无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连锁经营情况

□是,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是否开展“现场销售+会议营销”

□是 □否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注: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人”“备案编号”“备案时间”无需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2.经营范围含有“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许可类的,无需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附件4

保健食品“现场销售+会议营销”报备

信息采集表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表中所填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保健食品会销举办方报备表(模板)

报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举办方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举办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会场提供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讲师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营销辅助形式

□网络 □报纸 □电视 □电台 □传单 □电话 £课件 £海报 £其它 (可多选)

本单位承诺:报备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提供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报备表》;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产品(含试用品)明细、产品注册(备案)文件及技术规范;

□场地租用合同;

□课件文稿或PPT、讲师资格证书、工作证等;

□宣传单及海报资料;

£其它补充资料。

备注:举办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此表。

附件6

保健食品会销场所提供方报备表(模板)

报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举办方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举办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会场租用时间

日程安排

会销参加对象

预计人数

其他认为需要报送的内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在固定经营场所外开展会销活动的,会销场所提供方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此表。

附件7

保健食品会销诚信经营承诺书(模板)

为更好规范保健食品行业发展,树立良好的保健食品行业社会形象以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证照齐全、亮照经营。严格遵守《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二、保证经营的产品来源合法合规,产品质量合格,对所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

三、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产品购进销售台帐记录等制度,并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和记录台帐。

四、所经营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夸大宣传。

五、严格按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宣传,不夸大保健品功效,不欺骗、误导消费者。普通食品不得冒充保健食品、药品进行夸大宣传。不推销价格虚高产品。

六、主动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义务,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事宜,按规定实行无理由退货。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公司(单位)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会销活动

的公示(模板)

本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在(经营场所或某酒店)开展活动,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本次活动推介活动保健食品,指导价格;

二、本次活动推介活动的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凭证、技术规范、标签样稿、广告审批内容、相关链接;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网站特殊食品查询链接:http://ypzsx.gsxt.gov.cn/specialfood/#/food;

四、“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请广大消费者科学认识保健食品,理性消费。

公司(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9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规定

适用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 个月;

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下;

3.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

4.经营者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5.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2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且未开展实际兑奖;

2.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7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4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5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正确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3.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 和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9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亮证亮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附件10

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执法容错纠错

机制试行措施

为进一步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制定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试行措施,全面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建设,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推动全市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在保健食品会销沙盒监管执法工作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出现非主观失误的;

2.已履行法定职责或应尽义务,但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3.因涉及多家执法主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

4.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调查等原因,出现非主观失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5.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且行政执法人员穷尽各类行政措施或手段,或者因有权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6.确已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但因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认定意见等或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出现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执法决定;

7.在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存在程序瑕疵的;

9.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10.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影响可控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自行纠正或者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能够主动、及时报告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4.其他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于或者不予处分。

(三)追究过错责任的程序、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三、容错程序

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容错工作由问责实施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1.启动。问责实施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应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自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干部本人或单位也可提出容错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受理。

2.调查。问责实施机关应组织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查明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等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3.处理。问责实施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和是否容错的结论性认定意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同步综合处理:

(1)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的,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或者免予问责,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2)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重的,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问责;

(3)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问责的,必须在相关问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4.反馈。对给予容错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将结论性认定意见反馈给容错对象,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和组织部门;不予容错的,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5.归档。容错工作形成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结论性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入卷归档,结论性认定意见应于5个工作日内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四、结果运用

对于容错免责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不受影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教育引导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在不予或免于追究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其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二)强化保障支撑

依照本机制制度不予或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除有明确规定外,在考核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任、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

(三)形成工作合力

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应当及时与本级纪委监察机关沟通,如有必要,应当向社会公开,以适当形式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附件11

全国*****互联网平台

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ODR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成为ODR企业

同意 □ 不同意 □

及时处理

消费纠纷

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

1.严格按要求受理、处理、反馈等流程处理消费纠纷;

2.按照《全国*****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平台内的消费纠纷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了解情况;
3.平台内的消费纠纷将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内部处理机制,于10个工作日内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功的,我单位不会因其它因素阻挠消费者采取其它维权途径;

4.消费纠纷处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将处理时间、协商过程、协商方式、协商结果等情况及时录入平台,如实反馈结果;

5.定期对员工进行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的培训;

6.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

7.对在处理消费者纠纷中获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签字: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

市场监管所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县级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保健食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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