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依据2023年浙江湖州安吉杨梅桑葚专项抽检,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9******ZX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9日,依据2023年浙江湖州安吉杨梅桑葚专项抽检对安吉县宁馨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054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杨梅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了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90元;2. 罚款500元, 罚没款共计590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9******的干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依据 2023年浙江湖州安吉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专项对安吉县长著副食品店销售的干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为3.08*10^3 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0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干辣椒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辣椒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72元;2. 罚款500元, 罚没款共计572元,上缴国库。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9******的橘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0日,依据2023年浙江湖州安吉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专项对安吉胡磊水果店销售的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为0.35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1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橘子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农药残留残留超标的橘子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57元;2. 罚款500元, 罚没款共计857元,上缴国库。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9******的芒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依据2023年浙江湖州安吉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对安吉递铺如果超市销售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为0.1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4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芒果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农药残留残留超标的芒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42.35元;2. 罚款500元, 罚没款共计542.35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571-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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