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因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决定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
二、征收范围:项目红线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止。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七、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2023〕1号)作废。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钦政处〔2023〕30号)
2023年6月3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陆海新通道
(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
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钦政处〔2023〕30号
因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建设,需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
二、征收范围:项目红线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实施。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止。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七、2023年2月20日印发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钦政处〔2023〕15号)作废。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钦州市
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建设,需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为做好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和《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征收对象
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段厂房、仓库6栋,住宅349户(套)(其中房改房185户、集资建房21户、公房137套、天地楼6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项目需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面积约56.38亩,房屋建筑面积约*****.04平方米〔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变更1)详见附件1〕。
二、征收人
钦州市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时间及签约期限
实施时间: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为止。
签约期限: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止。
六、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等。
七、评估机构确定和房屋补偿依据
(一)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定。
(二)房屋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固定设施移装补助费、停产停业费、奖励费等具体按照《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执行。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情况,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按照《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
不按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享受《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二十五、二十七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8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1.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后按套内面积1:1.3调换,公摊面积按1:1调换,具体如下:
(1)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套内面积乘以1.3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结算差价的方式: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超出部分的面积;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结算差价方式: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超出部分的面积。
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套内面积乘以1.3的部分应结算差价,不足部分结算差价的方式:(被征收房屋证载套内面积×1.3-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以评估报告结果为准)或安置房屋的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给予其免收差价奖励。
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结算不足的房屋公摊面积的差价方式:(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安置房屋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以评估报告结果为准)或安置房屋的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2022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价和安置房价格均按3680元/平方米计算。
2.不按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签约的,不再提供按1:1.3调换的安置房屋。
3.产权调换的选房方法。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选定房屋,即先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同一天签订协议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选定房屋后被征收人在房屋楼层一览表相对应的楼层、单元、房号上签字确认。
(三)房票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以市自然资源局确定的已入围我市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作为安置房源(目前有22家房地产公司24个项目,详见附件2)。具体如下:
1.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增加30%兑付票房,即房票价值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1.3。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2.房票是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附属用房、车位、商铺的支出凭证,不得直接用于契税、维修资金等抵扣,不得转让买卖。特殊情况另行制定方案。
3.房票使用期限为1年,即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在1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4.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含电梯费)的奖励。
九、按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可保留原学区不变。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
根据《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规定,具体如下:
(一)住宅搬迁。
1.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助,每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2000元。
2. 临时安置补助费:
支付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为12元,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8号地块房屋作为过渡周转房过渡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过渡周转房建筑面积时,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过渡周转房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支付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方式的,支付期间为签订协议后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
符合公租房条件并申请的,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3. 搬家(迁)误工费:每户300元/次,临时过渡的计2次。
4.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非住宅搬迁。
搬迁补助费:办公用途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补助,仓库、旅业等用途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营业性销售店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助;大型机械设备按评估价的10%支付。
(三)因房屋征收涉及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水电、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的,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 补助标准 | |
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 按电信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号60元,限于在电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 不含材料费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按广电部门的迁移收费标准:每个终端50元,限于在广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 |
水一户一表安装费 | 按500元/户进行补助 | |
电一户一表安装费 | 按500元/户进行补助 | |
三相电源安装费 | 1500元/户,限于在供电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户 | |
空调迁移费 | 挂式200元/台/次、柜式300元/台/次 | |
太阳能拆装费 | 500元/台 |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根据《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产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征收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偿的房屋: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十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将视为被征收人确认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选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一项目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外围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十三、不履行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报请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提请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规定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按期搬迁。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钦政办〔2012〕21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由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变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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