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3年度保护专项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3年度保护专项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3年度保护专项评估)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3年度保护专项评估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7月1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沈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3年度保护专项评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沈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3年度保护专项评估 二、预算金额:共计100万元 三、项目概况 为推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号)。《评估通知》提出要依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沈阳市历史资源丰富,近年来逐步加大保护工作的力度,现组织沈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23年度保护专项评估,以促进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综合保护利用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四、包组属性:服务 五、评分标准:综合评分 六、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 七、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服务配合期:中标单位应在本项目开始至结束全过程配合 九、技术规格等标准 1.评估范围 沈阳市全域。 2.评估内容: (1)遗产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 通过现场调查、规划技术文件复查、公众调查以及专家咨询等方法,系统 评估沈阳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定、公布、建档、数字化、挂牌等情况。 (2)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技术文件以及保护管理文件等整理与审核、对遗产所有单位的调查,评估各类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制定执行、地方保护规则、技术标准制定执行、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执行、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备案、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要求落实和保护责任划分等责任落实情况。 (3)保护利用工作成效 通过现场调查、问卷调研与座谈会、专家评价等方法,评估遗产资源是否存在留而未修、修而未用等空置状况,评估加固修缮情况、消除隐患情况、活化利用情况、环境整治情况、基础设施改造情况、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情况,城镇格局、自然景观风貌破坏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4)名城保护的总体评价与建议 明确沈阳名城保护总体评价结论,针对以上评估结果总结相关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执行的相关建议。 3.工作要求 中标单位须配合评估成果汇报、修改完善及报送等相关工作。 4.成果要求 依据国家、省市开展名城评估工作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编制。 评估深度:满足名城保护评估相关政策要求,完成沈阳全域内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情况的评估。 成果形式:汇报PPT、年度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提供报审成果8套。 提供整套成果PPT、Word、PDF等格式电子文件。 十、资格条件 1.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 十一、付款方式及条件 付款方式:项目成果需组织验收通过或经局业务会议审定,一次性全部拨付。 以财政资金到位为支付前提。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完成,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6月30日 08时00分至2023年07月07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报价为30分钟、二次报价时限15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电脑并下载好对应驱动并携带好电子CA进行电子解密(开标现场不提供wifi)。同时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如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投标(响应)无效处理,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4.电子文件递交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方式: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楼 联系方式:024-********-357 邮箱地址:**********@qq.com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黄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博、徐鑫、张冬妮 电 话:024-********-357 |
标签: 保护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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