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委六届五次会作出的以地方立法形式保护好桂林山水的重大决策,根据《桂林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我委结合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实际,草拟了《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将《规定》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相关要求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三、意见征求截至2023年8月3日。提出修改意见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寄送至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并注明建议者的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对我们立法起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部门: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3号313室)

邮编:******

电子邮箱:lgwzhzfj@guilin.gov.cn。

电话:0773-*******

附件: 《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

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保护漓江生态环境,提升漓江生态功能,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漓江干流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漓江风景名胜区外的漓江干流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区保护管理。

第四条漓江洲岛、滩涂、岸线的利用,应当树立在保护中合理利用、在利用中促进保护的理念。

支持辖区政府依法依规划建设滨江公园、绿地、湿地、人文景观、服务驿站、步行道、骑游道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各级河长工作责任和地方主体责任,将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纳入河长制管理目标和考核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巡查。

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在漓江干流洲岛、滩涂、岸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

(二)驾驶机动车驶入禁止区域或碾压草皮等植被;

(三)露营、烧烤、野炊;

(四)乱扔垃圾或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急抢险救援活动、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及原住居民从事农业生产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九条 在漓江干流市区虞山桥至净瓶山大桥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钓鱼窝棚或钓鱼平台;

(二)休闲垂钓;

(三)入江、傍江清洗车辆、漂洗衣物、涮洗拖布、排放含洗涤剂等污染物等;

(四)在生长杂草、灌木等天然植被的河滩、堤岸等开垦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漓江干流洲岛、滩涂、岸线生长的草木等天然植被,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引种林草种子苗木等外来物种。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



标签: 保护管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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