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社区工作者薪酬福利管理试行

土默特左旗社区工作者薪酬福利管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稳定性,切实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内组通字〔2022〕3号),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印发的《呼和浩特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试行)》(呼民政发〔2021〕83号)和《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呼民政发〔202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乡镇)居民社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中的大学生;市、旗统一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由社区党组织统一管理,但不执行“三岗十八级”薪酬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4050”人员、网格员等其他人员暂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者。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与权利

第一条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驻社区单位履行治理责任,开展党建联建活动,推动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需求,不断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积极性,形成治理合力。

(四)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乡镇)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完成街道(乡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享有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报酬,享受法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三岗十八级”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的岗位等级

推行“三岗十八级”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三岗”是指:社区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两委”其他成员和一般社区工作者)三类,并按照社区所在岗位、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社区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的薪酬系数。

第二条“三岗十八级”薪酬标准及调整时间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合理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一般每2年调整一次。

第三条“三岗十八级”具体的薪酬结构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月薪酬总量的95%。主要体现社区工作者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为月薪酬总量的5%。主要体现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结合个人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按月发放,具体办法见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三)职称工资:社区工作者取得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享受职称工资。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年限的社区工作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工资可提高1级、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工资可提高2级、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工资可提高3级,按就高原则,不叠加。因此鼓励社区工作者积极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

第四条“三岗十八级”薪酬管理

(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满三年(连续工作年限)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三年中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延期晋升;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提高1级(每年优秀人员考核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20%),已达到最高等级的,按本人最高等级和下一级工资差增加工资。根据学历层次、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年度考核等情况提高等级,按就高原则,可以累加,最多为3级。

(二)全旗以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大学学历可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社区工作者学历应为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经相关部门出具学历验证单。

(三)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市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高定5个、3个、2个、1个等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等级的,按本人最高两个等级差的5倍、3倍、2倍、1倍增加工资。同一事迹按最高荣誉增加工资。

(四)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职业水平发生变化的,从次年一月份起调整薪酬。

第五条“三岗十八级”规定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3.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享有体检、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三岗十八级”规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

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学历划分为四等:专科及以下3058/月;大学本科3211/月;硕士研究生3364/月;博士研究生3517/月。

第七条呼和浩特市“三岗十八级”社区工作者薪酬测算表

岗位

工作年限

等级

正职

副职

其他人员

报酬系数

月薪酬
(单位:元/月)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总额

18级

34年以上

1.85

5972

314

6286

17级

31年以上

1.80

5811

305

6116

16级

28-30年

1.75

5649

298

5947

15级

25-27年

34年以上

1.70

5488

289

5777

14级

22-24年

31年以上

1.65

5327

280

5607

13级

19-21年

28-30年

1.60

5165

272

5437

12级

16-18年

25-27年

34年以上

1.55

5004

263

5267

11级

13-15年

22-24年

31年以上

1.50

4842

255

5097

10级

10-12年

19-21年

28-30年

1.45

4681

246

4927

9级

7-9年

16-18年

25-27年

1.40

4519

238

4757

8级

4-6年

13-15年

22-24年

1.35

4358

229

4587

7级

3年及以下

10-12年

19-21年

1.30

4196

221

4417

6级

7-9年

16-18年

1.25

4035

213

4248

5级

4-6年

13-15年

1.20

3874

204

4078

4级

3年及以下

10-12年

1.15

3712

196

3908

3级

7-9年

1.10

3551

187

3738

2级

4-6年

1.05

3390

178

3568

1级

3年及以下

1.00

3228

170

3398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管理

第一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绩效结果与当月度绩效工资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过程考核和成效考核并重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考核主体

各有关乡镇、各区域服务中心负责安排落实;土默特左旗民政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条考核方式

实行月度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分为考勤管理、日常工作任务考核和综合结果考核三部分,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四条考核兑现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月度绩效考核得分及绩效工资发放的计算依据。

当月度绩效工资=当月应付绩效工资×考核得分%

第五条执行程序

(一)每月度10日前,由各有关乡镇、各区域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打分汇总,将考核结果签字盖章后交旗民政局;

(二)各有关乡镇及区域服务中心运用考核结果与该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挂钩兑现,单独做表,旗民政局审核后报旗财政局,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附表1:

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结果

考勤管理

(30分)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脱岗及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0分

每发现一次扣1-2分。

请假休假要履行相关手续,并报社区主任和包社区干部审批。

10分

如不履行请假休假手续,作旷工处理,发现一次扣5分。


按时参加居委会及上级部门的各类会议、学习、业务培训。

10分

迟到一次扣1-2分,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日常工作

任务考核

(40分)

按照社工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社区工作,在本岗位上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

20分

一次没有按时完成扣2-5分,一次没有按要求完成扣2-5分。

接受居委会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0分

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推诿扯皮的扣1-3分。

积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社区)的重大活动。

10分

不配合影响工作的一次扣1-3分。

综合结果考核

(30分)

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0分

发生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5分。

工作结果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10分

发生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5分。

创新工作方法效果良好。

5分

每人次奖励1-2分。

受到上级部门表扬或表彰。

5分

每人次奖励2-3分。

注:1、各项考核扣分及奖励不得超过该项指标的设置分值。

2、该考核只针对个人,不适用于集体考核。

附表2:

社区月度考核汇总表

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盖章): 制表人:年月日

姓名

考勤管理(30分)

日常工作

任务考核

(40分)

综合结果

考核

(30分)

合计

扣分情况说明

备注

  1. 社区工作者公积金管理

第一条从2023年1月1日起为市、旗两级招聘社区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为工资全额,比例为12%(单位及个人各承担12%)。住房公积金经费与社区工作者工资及社会保险所需经费都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负担。所需资金列入到2023年社区工作者经费预算中。

第二条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将社区工作者的公积金明细核算清楚并写入工资明细表,每月上交旗民政局留存备案并核定。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奖励激励

第一条晋升激励

对连续3年考评为“优秀”,且身份条件符合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申请任社区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经上级核实批准后,工资和职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事业编制激励

(一)对连续3年考评为“优秀”且为社区赢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一定的名额,可以转入事业编制。

(二)对服务期满3年,且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事业编考试时给予一定的公益岗位,鼓励优秀社区工作者报考。

第三条重大节假日慰问

每年重大节假日(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春节),对部分社区工作者给予慰问。

第四条体检

每两年为社区工作者提供一次体检福利。体检经费由各用人单位承担。

  1. 年休假

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公示期2023年6月5日—6月20日

电话:0471—*******

土默特左旗民政局

2023年6月5日

标签: 福利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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