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3年07月03日 11:06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3)湘1281破1号

2023年5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朱洪秋、蒋青玲的申请,裁定受理洪江市旭丰竹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担任洪江市旭丰竹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洪江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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