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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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3日 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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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3)湘1281破1号 2023年5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朱洪秋、蒋青玲的申请,裁定受理洪江市旭丰竹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担任洪江市旭丰竹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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