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区KA客户配送招标公告

2023年上海市区KA客户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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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公告

本公司近期对2023年上海市区KA配送业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竭诚欢迎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各地物流公司前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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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标项目名称

在上海市市区负责上海区域的所有超市和卖场的百事品牌系列饮料的配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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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资格要求

1. 运输供应商须具备运输资质的专业物流公司(非信息中介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资信良好;

2. 投标方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车辆、自有或已承租符合招标项目货物仓储需求的仓库及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人员等),且能提供项目周期内(包括周末及国定假)24小时全天候配送、仓储管理及装卸服务;

3. 本次招标不接受两家以上运输供应商联合投标。投标方应承包本招标项目所涉的全部服务项目,不接受单独服务项目的承包。

4. 招标服务项目包括:上海区域的所有超市和卖场客户的货物装卸配送、铲车装车服务(需满足投标方旺季储存需求及随车配备装卸工)、货物仓储及仓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配套物料的收发存、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铲板/瓶箱等管理。

5. 投标方需开具货物运输及仓储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投标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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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说明

1.1 运输规模:年配送量:*****吨;

服务客户数:大卖场:约120家,连锁超市:约450家

1.2 结款方式:每月20日(即结算日)前中标方提供由双方共同核算确认后的上一个自然月内的运输费和仓储费发票给招标方,招标方在结算日后下下个月的10日前将物流服务费付款到中标方指定帐户。

1.3 报名、投标时间:2023年7月1日—7月15日17:00(逾期标书不予接收)

1.4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须包含但不限于:

1.4.1 投标文件:

此份项目招标说明书(盖骑缝章);

招标要求的所有附件。

1.4.2资质文件

最新版本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加盖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即为代理人,则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即为代理人,则无需重复提供);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运输资质(加盖公章);

上一年度企业年报、完税证明(加盖公章);

其他有效证件(加盖公章);

公司介绍及投标方情况表(附件4)(加盖公章);

投标承诺书(附件5)(加盖公章)。

以上投标文件与资质文件要求的所有文件每页加盖公章后装入文件封套内,封口并加盖公司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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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保证金

4.1投标方需向招标方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4.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23年7月15日17:00之前交纳,以转账形式提供,汇款内容必须注明“2023年上海市区KA配送投标保证金”。

4.3 没有按第4.1条和4.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4.4 中标后,中标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结束后退还。中标后正式合同以双方盖章且招标方收到履约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罚没情况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4.5 落选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布中标结果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4.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

(2)中标方未按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

(3)投标单位提交虚假资质证明或业绩证明的。

(4)经招标方查实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等。

(5)本招标公告中“三、投标说明”中“五、投标注意事项及投标禁止事项”中的相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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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

5.1 投标注意事项

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废标,取消投标资格。

(1)投标文件未能于指定时间,送达指定接收人的(快递配送延误客观影响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不清晰难以辨认。

(3)投标文件未照规定填写或涂改原招标文件内容。

(4)未对以下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 投标报价;

* 税率;

(5)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

(6)所有投标价格或评标价远远高于招标方的期望价,招标方无法支付;或远低于市场行情价。

(7)未按招标要求缴纳相关保证金。

(8)联合投标。

(9)部分报价或未按要求报价。

5.2 投标禁止事项

禁止投标方有下列任一情形:

(1)开标后,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

(2)投标方提交虚假资质证明或业绩证明的。

(3)擅自伪造、编造投标书及相关文件。

(4)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编造证件参加投标者;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或证件参加投标者亦同。

(5)招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情况;

(6)恶意低价竞争,议标时提出加价、中标后不予签订合同的。

(7)投标方未对招标内容充分理解核实、未按招标内容投标,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投标后投标方提出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列示的要求项的情况(如资质要求、仓储面积要求、运输能力要求等)。

(8)除招标方统一调整招标内容以外,投标方因自身原因提出增加或变更投标信息的。

(9)投标方直接或间接地提议给予、给予或同意给予招标方或其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利益,促使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作出某一行为或决定,或采取某一程序谋取中标。达到一定金额的招标方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追究投标方的法律责任。

(10)招标方有权对投标内容进行实地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实际面积实地勘测、提供仓储的信息及资料核实、车辆信息核实等,经核实发现实际与投标信息不符。

(11)中标方未按中标通知规定时间、地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

(12)未中标供应商干扰中标供应商与上海百事公司的合作,经查明属实者。

(13)有重大财务方面或刑事问题,正在接受有关单位审查处理者进行投标的。

(14)经向法院申请重整或宣告破产程序中之投标方投标的。

(15)违反招标方保密要求的。

(16)中标后,未经招标方书面许可擅自转包的。

(17)其它损害招标方利益的投标行为。

经核实有上述任一投标禁止事项者,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异议或申辩的权利,取消投标方投标与中标资格,没收已收取的保证金,若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投标方将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者,招标方将停止与投标方任何交易或拒绝往来;构成犯罪的,招标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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