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506破47号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2022苏0506破47号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6破47号

申请人: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昆山乾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2月21日,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共收到1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共计********.51元,管理人经审查后认定税收债权1家,金额******.29元;普通债权15家,金额*******.32元。另,经管理人调查认定职工债权3家,金额******.4元。管理人据此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期限内无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另有3家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元,管理人经审查后认定普通债权3家,金额******元,管理人据此编制《补充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期限内无债权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债务人于2023年3月20日提出异议,但是截至2023年6月未提起诉讼。为此管理人编制《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并于2023年5月22日申请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会后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骆公祥等19位债权人的债权成立。(详见债权确认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欣

审判员 丁文芳

审判员 沈歆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记员 王浩颖

(裁定书及债权表见附件)

附件
无异议债权裁定.pdf 下载2

标签: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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