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幸福西路各位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办法》(政府令第1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河县人民政府近期拟对人民医院公益性项目进行建设改造,需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青河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青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项目名称:青河县幸福西路项目
四、征收范围:青河县幸福西路处(具体范围以青河县住建局规划办项目用地红线为准)
五、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六、征收目的
完善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美化县城环境、便利交通、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七、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 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8日
签约期限: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28日
搬迁期限: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28日
八、征收补偿方式
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为主。
1.选择货币补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本地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主房按照同片区商品住宅楼市场均价予以补偿(砖木、砖混、土木包砖等其他结构的主房以土木结构为参照,给予结构差价补偿),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
2.产权置换。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青河县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青河县幸福西路被征收人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的补征平衡方式,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主房按照面积1:1调换,其他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砖混、土木包砖等其他结构的,主房以土木结构调换标准为参照,在按照面积1:1调换的基础上,给予结构差价补偿,其他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
(3)对于产权调换的住户,针对出现的“一房多户”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一房多户”主房面积超过130m2的,可选择调换2套住房,单套户型面积不能超过90m2,对于超出主房应补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同年同地段的商品房均价优惠10%后进行购买(不得低于建房成本价)。
2“一房多户”主房面积不足50m2的困难户,调换房超出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建房成本价购买。
3“一房多户”产权挑换后,居住仍然无法保障的,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经过核实、认定,被征收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公租房(廉租房)。
“一房多户”产权调换须经房管、户籍管理部门认定,另有房产者不适用以上办法。
在产权调换中,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差额部分的价格,按照同片区商品住宅楼市场均价计算。
3.土地补偿。对院落中除去建筑物所占面积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类型评估给予补偿。
(1)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相符的,按证载面积计算补偿;院落实际总面积超过300m2,证载面积也超过300m2的,按证载面积计算补偿;院落实际总面积超过300m2,证载面积不足300m2的,按300m2计算,其中无证部分面积按80%计算补偿。
(2)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规划、土地部门核实认定后,按照限定面积80%计算补偿(院落总面积300m2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超过300m2含300m2的,按照300m2计算)。
4.院落树木补偿。院落树木补偿参照市场同类型、同规格(胸径)树木价格予以定价补偿。
5.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用等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政府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户600/月,补偿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半年发放一次);搬迁费:1000元/户。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限,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前项规定的标准,协调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不予补偿的情形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
(二)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出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九、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一)奖励措施。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整现金奖励;在10日至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现金奖励;在15日至2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现金奖励;超过2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不予奖励的行为。
(1)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后仍未搬迁的;
(2)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或安置)决定书的;
(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十、被征收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可在2015年10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房屋结构差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