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3〕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华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华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第1幢13层1306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一套PACS系统扩容存储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J1-******-GXHY)采购文件第23页中“国产知名存储厂商,原厂商具备5年以上全球网络存储工业协会(SNIA)投票会员资格”,要求供应商为知名厂商且具备5年以上SNIA投票会员资格,为限定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中小企业或新设企业。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智能消毒机器人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J1-******-GXHY)采购文件第22页中“8.产品具有CE证书、ROHS证书”,该证书为欧盟认证证书,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识错误、承诺整改,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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