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3〕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贺州市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贺州市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207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大桂山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识体系及公众教育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1-******-GXHZ)采购文件第50页的“评审办法”中“业绩分:供应商具有保护区相关界碑、界桩、标识、标牌或保护区宣传教育项目业绩的每项得5分,满分10分,(须提供业绩合同)”,要求供应商具有保护区的相关业绩。
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大桂山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测体系-视频监控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G3-******-GXHZ)B分标采购文件第29页“2品牌分:一档(5分):一般品牌或知名品牌,无法提供第三方机构(例如IDC、Gatener、国家工信委、国家商务部等)提供的市场占比份额报告的,视为一般或知名品牌;二档(10分):著名品牌,投标核心产品厂商在中国市场排名前三的,根据知名度及国内市场占有率打分,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5分,排名参考以第三方机构(例如IDC、Gatener、国家工信委、国家商务部等)提供的市场份额报告为准”,以品牌知名度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歧视潜在供应商。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识错误、承诺整改,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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