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3〕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5单元3401-3407房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项目存在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2021春学期实习材料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J1-******-ZYZB)采购文件第47页采购标的及要求中“键鼠套装”要求的参数为“MK235”,该参数为“罗技”品牌的键鼠套装,采购文件第48页中的茶叶参数要求为“红茶:SC114*****400402;普洱茶:SC114*****214087;白茶:SC114*****200194;黄芽:SC114*****505273”,经查询,该参数要求为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具体唯一厂家,具有指定品牌倾向。如“红茶:SC114*****400402”为福建省安溪县琦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普洱茶:SC114*****214087品名为“八角亭2018年瑞犬呈祥”。采购文件第49页“耳麦”的参数要求为“头戴式立体声耳麦,K815”,经查询该参数的耳麦为“漫步者”品牌,具有指定品牌倾向。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识错误、承诺整改,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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