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补贴工作方案

凯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补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精神,持续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激发电商企业助推特色产品的销售热情,促进特色产品上行和产业升级。结合凯里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我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补贴工作,特成立凯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林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汤莉市商务局局长

王培辉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杨仪超南丰机械厂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抽调市政府办公室〉

潘文敏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长

杨红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雄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启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肖方清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文军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波市税务局局长

黄大庆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由汤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补贴相关资料收集、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

二、补贴对象

在凯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在自建平台、小程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注册店铺,且注册所在地为凯里市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或网店)。

三、补贴标准

(一)电商企业(网店)特色产品网络零售额达标补贴(相关数据以年度零售总额为准)。电商企业(网店)线上销售特色产品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含1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年度网络零售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同比增速高于目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补贴3万元;

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高于目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补贴5万元;

年度网络零售额年度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高于目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

年度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万元(不含*****万元),且同比增速高于目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

年度网络零售额*****万元以上(含*****万元),且同比增速高于目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补贴50万元;

(二)出口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活动,并对我市年度特色产品网络零售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或以其他货币形式进行跨境贸易活动,以同等货币价值计算)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凯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一定补贴。

四、补贴期限

补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资金来源

本工作方案补贴所需资金从以下资金列支:

(一)根据补贴需要,适当安排部分凯里市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

(二)从2020年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凯里电商发展的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中结余部分。

(三)积极争取中央、省、州市资金支持。

六、相关事宜

(一)本方案所指的特色产品为:初级、预包装、深加工产品农产品,银饰、刺绣、蜡染产品等民族民间及手工艺品,苗药、民族保健品等特色产品。

(二)申报主体网络销售平台为自建平台、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在省商务厅抓取数据范围之外的,需补录数据,申报主体需配合市商务局进行数据补录,并以省商务厅最终认定数据为准。

(三)由符合条件申报企业自行向市商务局进行申请,市商务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市商务局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商谈,对涉及平台网络交易额、网络销售收入、网络交易量、纳税金额、资质证书等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审查认定并提出资金兑现建议,出具终审意见,并进行公开公示后按程序给予兑现。本方案相关补贴由凯里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兑现。若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补贴资格

(四)相关补贴资金申报按年度受理认定。对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它违法事件、企业(网店)列入失信名单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补贴事项本年度内不可重复申报,企业产生变更不再享受申报条件。

(六)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同申报主体,以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先后顺序为准,申报时间相同的,以实际发生交易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七)涉及资金的监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对该项工作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八)2022年补贴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由凯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7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子商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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