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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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的通知(桂残联字〔2023〕37号)

来源: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04 17:15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确保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安全高效实施,自治区残联制定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3年6月29日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调整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康复训练定点机构评审标准(具体调整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

(二)定点机构必须在通过评审的场所开展康复服务,未经评审的场地不得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三)加强动态综合监督。各级残联要按照“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现有定点机构按要求进行调整完善,2023年12月31日前不达标的,由评定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停业整改直至达标为止。

(四)专业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管理。康复训练定点机构专业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并修满规定学分或学时,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暂缓继续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二、充分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

(一)康复训练实行“按年救助,按天(周)结算”。各县级残联应严格按照《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救助标准和结算标准”要求执行,不得搞变通、打折扣。康复训练每12个月为一个救助周期(从审核通过或申请之日起算),每个周期内康复训练时间不超过10个月(对应210天或40周的实训天/周数)。在县、市、自治区级定点机构训练的孤独症儿童,按天结算的,每年最高结算费用分别为*****元、*****元和*****元。康复救助经费可在全体救助对象之间统筹使用,严禁违规限定孤独症儿童年度康复训练费用,损害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康复训练结算提示表见附件3)。

(二)审核提速。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153号)要求,县级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告知工作。严禁以方便档案整理、便于统一结算等理由限制救助申请的办理时间,确保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救助。

(三)充分保障家长自主选择康复机构的权利。家长申请转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填写《康复训练转机构审批表》(附件4),经县(市、区)残联审批同意后进行。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同意的需在审批表上写明理由。审批通过后,转出机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登录救助系统点击服务中止。

(四)康复救助顺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先申请后救助,严禁任何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先救助后申请的误导宣传,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宣传机构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选择

(一)持诊断证明申请救助的言语残疾儿童,根据致残原因申请相对应的救助类型:

1.因脑功能损伤导致的言语残疾,达到肢体、智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按肢体或智力残疾类型申请救助,到肢体或智力、孤独症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2.因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残疾,达到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按听力残疾类型申请救助,到听力或听力言语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3.因孤独症谱系障碍导致的言语残疾,按孤独症类型申请救助,到智力、孤独症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4.单纯的语言发育迟缓(障碍),或因发音器官结构、功能损伤导致的言语残疾,达到言语残疾标准的,按言语残疾类型申请救助,到听力言语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二)持言语残疾证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到听力言语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三)康复训练课程内容应按申请类型要求执行。

四、调整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要求

(一)0-6岁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项目内容调整为:

康复训练项目:亲子团体教学、听觉口语教学(AVT)、言语矫治(含家长指导)、个性化评估、个别化训练课。

服务要求:每周训练不少于3天,每天不少于1小时,除亲子团体教学、听觉口语教学(AVT)外,其他项目不再要求家长全程陪同;每周一对一亲子同训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

(二)康复训练项目中的个性化评估,包括听觉语言能力评估、希-内学习能力测试、格雷菲斯量表测试、言语功能评估、运动功能评估、社会适应能力测试、纯音测听、声场评估、游戏测听/视觉强化测听、声导抗测试、声反射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电耳镜检查、耳模制作、言语测听、助听器或人工耳蜗调试等多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评估项目。

五、早期干预试点

(一)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转入早期干预试点项目的,应先按救助标准结算之前的训练费用,再按早期干预标准进行结算,中途退出的,按上述标准分阶段结算。

(二)亲子同训课程、家长培训课程可根据残疾儿童个体及家长情况酌情调整每节课时长,总训练时间不少于规定时长即可。

六、落实救助情况定期公开制度

各市、县(市、区)残联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载体和方式由各市、县(市、区)残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附件:1.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2023年版.docx

2.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

(智力残疾、孤独症康复训练)2023年版.docx

3.康复训练结算提示表.docx

4.康复训练转机构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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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儿童康复 救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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