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山东路东侧、货场六路北侧麓山悦府项目等十一个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虎山东路东侧、货场六路北侧麓山悦府项目等十一个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一、虎山东路东侧、货场六路北侧(麓山悦府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虎山东路东侧、货场六路北侧(麓山悦府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总占地面******.966平方米(约248.56亩)。地块为农用地,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将地块用于二类居住用地。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梳理已供应(含划拨)土地中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两公一住”项目用地清单,明确地块供应时的土地用途,核实地块涉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需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并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情况。对未依法开展调查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要责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该地块用途拟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07),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外先后共进行21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4 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二类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二、龙湖西路东侧、宏业南路北侧(第二实验学校教育集团滨湖校区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龙湖西路东侧、宏业南路北侧(第二实验学校教育集团滨湖校区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总占地面*****.64平方米(合36.0亩)。地块为农用地,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将地块用于中小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教育用地,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但调查前已经在建龙湖西路东侧、宏业南路北侧(第二实验学校教育集团滨湖校区项目),考虑到属于低风险地块,具备补充调查条件,现补充调查报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9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4 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中小学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三、龙湖西路西侧、龙湾路南侧(湖山春晓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龙湖西路西侧、龙湾路南侧(湖山春晓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总占地面*****.41平方米(合113.87亩)。地块为农用地,现已将该地块用于居住用地,建设湖山春晓小区。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亦明确,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07),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但调查前已在建设湖山春晓小区,考虑到属于低风险地块,具备补充调查条件,现补充调查报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19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5 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四、龙腾路西侧、环湖西路北侧(瞰云台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龙腾路西侧、环湖西路北侧(瞰云台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总占地面*****.71平方米(合128.74亩)。地块为农用地,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将地块用于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07),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但调查前已经在建瞰云台小区,考虑到属于低风险地块,具备补充调查条件,现补充调查报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9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4 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五、龙湖西路西侧、宏业南路北侧(檀境里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龙湖西路西侧、宏业南路北侧(檀境里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总占地面******.03平方米(合175.89亩)。地块为农用地,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将地块用于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07),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但调查前已经在建檀境里小区,考虑到属于低风险地块,具备补充调查条件,现补充调查报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18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4 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六、龙湖西路西侧、龙湾路南侧(滨湖花园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龙湖西路西侧、龙湾路南侧(滨湖花园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总占地面积*****.04平方米(合70.05亩)。地块为农用地,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将地块用于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07),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但调查前已经在建龙湖西路西侧、龙湾路南侧(滨湖花园项目)小区,考虑到属于低风险地块,具备补充调查条件,现补充调查报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9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未见异常,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3 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七、延安路东侧、燕山路北侧(磐龙院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延安路东侧、燕山路北侧(磐龙院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总占地面******.71平方米(约226.93亩)。地块为农用地,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将地块用于二类居住用地。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梳理已供应(含划拨)土地中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两公一住”项目用地清单,明确地块供应时的土地用途,核实地块涉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需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并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情况。对未依法开展调查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要责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该地块用途拟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07),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外先后共进行18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历史上存在潜在污染源,根据地块初调结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3 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二类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八、东海大道北侧、南湖路东侧(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交通管理科技信息中心项目) 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东海大道北侧、南湖路东侧(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交通管理科技信息中心项目)地块(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北侧、南湖路东侧,总占地面9529.692平方米(约14.295亩),该地块历史上北侧为居民区、南侧为蚌埠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该地块拟用于建设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交通管理科技信息中心项目,地块现状为空地。

根据规划,本地块拟由居民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两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用地用途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3年4月,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同时依据现阶段收集的资料情况,本次调查工作为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0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9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第二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2-0.6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市公安局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九、凤阳东路南侧、高铁东路东侧《经开区消防二中队 长淮卫镇派出所新所项目) 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凤阳东路南侧、高铁东路东侧(经开区消防二中队长淮卫镇派出所新所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派出所),位于蚌埠市经开区凤阳东路南侧、高铁东路东侧,总占地面积约*****.42平方米(约23.40亩)。该地块原为农用地,地块现状为空地。

根据规划该地块拟由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属于用地用途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3年4月,蚌埠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同时依据现阶段收集的资料情况,本次调查工作为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0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进行9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第二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2-0.6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派出所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十、学翰路西侧、望湖路北侧(山湖雅苑项目)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学翰路西侧、望湖路北侧(山湖雅苑项目)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学翰路西侧、望湖路北侧,总占地面*****.19平方米(约101.66亩),该地块原为农用地,该地块规划变更为住宅用地,地块现状为已建成山湖雅苑小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梳理已供应(含划拨)土地中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两公一住”项目用地清单,明确地块供应时的土地用途,核实地块涉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需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并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情况。对未依法开展调查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要责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第一类居住用地,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0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外共进行18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5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第一类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十一、学海路东侧、向湖路北侧(龙湖嘉园三期)地块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学海路东侧、向湖路北侧(龙湖嘉园三期)地块,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向湖路北侧、学海路东侧,总占地面******.761平方米(约197.028亩),该地块原为农用地,该地块规划变更为住宅用地,地块现状为已建成龙湖嘉园三期小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梳理已供应(含划拨)土地中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两公一住”项目用地清单,明确地块供应时的土地用途,核实地块涉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需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并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情况。对未依法开展调查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要责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第一类居住用地,属于用途变更,变更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

(二)调查及布点采样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3年04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外先后共进行32个土壤监测点位快筛,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1-0.5mg/m3。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处于可接受水平,可用于第一类居住用地的开发利用,建议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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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壤污染 地块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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