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A320*****420***** | 项目名称 |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 | ||||||||||||||||||||||||||||||||||||||||||||||||||||||||||||||||||||||||||||||||||||||||||||||||||||||||||||||||||||||||||||||||||||||||||||||||
标段编号 | A320*****420*****001001 | 标段名称 |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 | ||||||||||||||||||||||||||||||||||||||||||||||||||||||||||||||||||||||||||||||||||||||||||||||||||||||||||||||||||||||||||||||||||||||||||||||||
招标人名称 |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工程地点 | |||||||||||||||||||||||||||||||||||||||||||||||||||||||||||||||||||||||||||||||||||||||||||||||||||||||||||||||||||||||||||||||||||||||||||||||||||
工程规模 | |||||||||||||||||||||||||||||||||||||||||||||||||||||||||||||||||||||||||||||||||||||||||||||||||||||||||||||||||||||||||||||||||||||||||||||||||||
标段具体信息 | |||||||||||||||||||||||||||||||||||||||||||||||||||||||||||||||||||||||||||||||||||||||||||||||||||||||||||||||||||||||||||||||||||||||||||||||||||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
报名地点 | |||||||||||||||||||||||||||||||||||||||||||||||||||||||||||||||||||||||||||||||||||||||||||||||||||||||||||||||||||||||||||||||||||||||||||||||||||
公告发布日期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3年7月5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3年7月18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
企业业绩、信誉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其他条件 | |||||||||||||||||||||||||||||||||||||||||||||||||||||||||||||||||||||||||||||||||||||||||||||||||||||||||||||||||||||||||||||||||||||||||||||||||||
公告信息 |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已由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搬经镇。 2.1.2 建设规模: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1.3 合同估算价:479.81万元(含暂列金13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招标范围: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以上(含)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⑵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⑶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自2021年7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 自2022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 自2023年4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4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对象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5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6 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8.1 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8.2 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3.8.3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9 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 7 月 5 日 9时00分至2023年 7 月 18 日9时00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 18 日9?时00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招标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地 址:如皋市搬经镇 联 系 人:宗锋 电 话:189*****008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1号紫竹园312幢五层 联 系 人:周蒙蒙 电 话:150*****801 2023年7年5 日 | ||||||||||||||||||||||||||||||||||||||||||||||||||||||||||||||||||||||||||||||||||||||||||||||||||||||||||||||||||||||||||||||||||||||||||||||||||
招标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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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 ||||||||||||||||||||||||||||||||||||||||||||||||||||||||||||||||||||||||||||||||||||||||||||||||||||||||||||||||||||||||||||||||||||||||||||||||||
特殊公告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已由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搬经镇。 2.1.2 建设规模: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1.3 合同估算价:479.81万元(含暂列金13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招标范围: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以上(含)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⑵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⑶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自2021年7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 自2022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 自2023年4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4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对象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5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6 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8.1 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8.2 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3.8.3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9 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 7 月 5 日 9时00分至2023年 7 月 18 日9时00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 18 日9?时00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招标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地 址:如皋市搬经镇 联 系 人:宗锋 电 话:189*****008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1号紫竹园312幢五层 联 系 人:周蒙蒙 电 话:150*****801 2023年7年5 日 |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A320*****420***** | 项目名称 |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 | ||
标段编号 | A320*****420*****001001 | 标段名称 |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项目 | ||
招标人名称 |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工程地点 | |||||
工程规模 | |||||
标段具体信息 | |||||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
报名地点 | |||||
公告发布日期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3年7月5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3年7月18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
企业业绩、信誉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其他条件 | |||||
公告信息 |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已由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搬经镇。 2.1.2 建设规模: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1.3 合同估算价:479.81万元(含暂列金13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招标范围: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以上(含)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⑵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⑶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自2021年7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 自2022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 自2023年4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4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对象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5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6 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8.1 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8.2 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3.8.3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9 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 7 月 5 日 9时00分至2023年 7 月 18 日9时00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 18 日9?时00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招标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地 址:如皋市搬经镇 联 系 人:宗锋 电 话:189*****008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1号紫竹园312幢五层 联 系 人:周蒙蒙 电 话:150*****801 2023年7年5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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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公告 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已由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搬经镇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搬经镇。 2.1.2 建设规模: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1.3 合同估算价:479.81万元(含暂列金13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招标范围:派出所、交警中队营院环境改造工程,面积约4500m2,包括东西附房墙顶乳胶漆出新、地面凿除新铺、更换灯具;后附属用房一层为讯问室,原墙、地、顶面装饰拆除;墙面新做软包饰面,地面新做运动地胶,顶面新做石膏板平顶等,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以上(含)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⑵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⑶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自2021年7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 自2022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 自2023年4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4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对象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5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6 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 3.8.1 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加盖公章。 3.8.2 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3.8.3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9 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 7 月 5 日 9时00分至2023年 7 月 18 日9时00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 18 日9?时00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招标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地 址:如皋市搬经镇 联 系 人:宗锋 电 话:189*****008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1号紫竹园312幢五层 联 系 人:周蒙蒙 电 话:150*****801 2023年7年5 日 | |||||
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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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环境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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