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理性反映信访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的。

(二) 到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以滞留北京或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为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施压的。

(三) 集资、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滋事扰序 ,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在国家重大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或到活动举办地上访的。

(四) 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实施及扬言自伤、自杀等行为的。

(五)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大门通道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及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或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

(七) 在信访活动中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威胁、侮辱、谩骂、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拦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的。

(八) 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抖音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九)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裁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依照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经依法释明后,仍到国家信访局、省级及以上政法单位等信访接待场所继续缠访闹访的。

(十) 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仍在办理期限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依法释明后,仍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继续缠访闹访的。

(十一) 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实际接受相应补助救助,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经依法释明后,仍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继续缠访闹访的。

(十二) 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的。

三、对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信访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芜湖市委政法委员会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公安局

芜湖市司法局

中共芜湖市委信访局

2023年6月13日

标签: 置违法信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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