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柚柚教育科技
2023年7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柚柚教育科技
2023年7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柚柚教育科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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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7日 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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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湖南柚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申峥嵘与被申请人湖南柚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湖南柚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桐梓坡路399号枫桦大厦(时代帝景)一单元1502-A130,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乐敏。核准经营范围为一般事项: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文艺创作;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经纪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申峥嵘与被申请人湖南柚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湘0521民初59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湖南柚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小欢、乐敏共同返还申请人申峥嵘投资款及投资损失3623 453元、案件受理费17 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437元、律师代理费180 000元,合计3831 788元,调解协议约定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归还上述款项,具体为:2022年12月22日前支付420 683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392 345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319 876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319 876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319 876元、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319 876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869 628元、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869 628元,并按月利率1.5%自2022年12月16日起支付分期付款的各笔资金占用费,直至各笔款项付清日止。但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湖南柚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小欢、乐敏并未按照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申峥嵘遂向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止2023年5月6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3831 78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831 788元未执行到位。经法院采取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湘0521执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长沙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不得仅以律师协会或破产协会对外签订的协议作为依据); (三)截至2023年7月1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2年以上未结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四)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员配备应当与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管理人申报表》(同长沙中院表格,见中院任一破产案件公告),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纸质资料贰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未写明,视为放弃),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1、2项资料的,就上述1、2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已办结和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包括在本院承办的案件情况);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中午12:00止,即截至2023年7月14日中午12:00止。(以12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本院将组成评审小组,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依申报情况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冯萍 胡淋伟 07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69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法官188*****836 电子邮箱: ylsfjd@126.com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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