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路面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招标公告
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路面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川发改基础【2011】1757号文和川发改基础【2012】499号文并以BOT项目方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业主自筹和商业银行贷款筹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路面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进行公开招标,自贡市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内江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联合承担招标组织工作,由自贡市交通运输局、内江市交通运输局、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委派纪检部门等相关人员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通过招标确定试验检测单位承担对自隆高速公路路面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检测检测任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双信封制,第一信封采用综合评估法,第二信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资格后审。
工程名称: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项目K0 000~K51 049.58(短链210.51m),全线拟设一个标段。
工程概况:本工程主线起于乐自高速与内宜高速公路交叉处,跨沱江、成渝铁路,止于迎祥枢纽互通,建设里程50.84Km。本项目设计速度为80Km/h,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自隆高速公路项目路面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任务,本项目为一个标段JGYS。
3.1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具备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检测资质等级;
C.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D.承担过三条以上(含三条)高速公路工程检测项目(含近三年在建项目)。
F.已取得交通运输部已公布的最近年度信用评价等级A级信用等级。
3.2投标人人员要求:
1.试验室主任一人: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具备公路、材料检测资质)。
2.试验检测师三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3.试验检测员六人,具有交通厅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若同时出现在同一标段投标,按废标处理)。
3.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发[2013]113号)要求,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对未按要求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查阅投标人是否办理信誉等级登记手续),招标人不接受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投标人投标文件。
3.6投标人不得与项目投资人、招标人(项目业主)、被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5月27日~2015年5月2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在自贡市汇川路1308号306室持下列证件购买招标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原件及影印件;
②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原件及影印件;
③单位介绍信;
④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原件仅用于校核,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4.2招标文件每份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形式;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第一信封采用综合评估法,第二信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1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请各投标人务必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6.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上午10:30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将按要求将《投标文件》和《公示资料》以面交方式递交至:自贡市汇川路1308号309会议室。
6.3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第一信封和投标承诺函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否则视为默认。
6.4以下情况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的;
(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同时提交公示资料的;
(4)投标文件密封及书写不符合要求的。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czlgs.com/)上发布。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投标人:人民币5万元整,C级信用等级投标人:人民币1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现金转帐形式,且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帐户或投标人一级分支机构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划入招标人的指定帐户。
投标人应提供下述公示资料:
a.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资质等级、法人情况等)
b.近三年(自2012年5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c.拟在本项目任职主要人员情况表
以上3表(格式后附)以WORD格式的电子文档(U盘),以及上述三表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按密封方式(电子文档与书面资料统一包装在一个包封内,外封套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其单位公章)。若电子版本与书面资料不一致时,以书面资料为准。
(1)投标人公示资料: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人公示资料递交招标人,并由招标人按照各投标人所提供的公示资料格式于开标后当日或次日在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截止日为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未能提交公示资料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2)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示期间接受投诉和举报。
(3)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2008]331号)的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和举报。举报材料要求、举报受理条件及查处参照七部委令第11号和川交函[2008]331号对投诉的规定执行。超出投诉或举报时效的,可不予受理。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期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6月2日17:00时之前,投标人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向招标人提交一份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投标承诺函。承诺函应密封包装,封套上不得有任何投标人标识,承诺函提交后,将由招标人的监督部门参与封存,并在投标人送交投标文件时公开开封。若投标人投标承诺函未按时提交给招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未遵从投标承诺函的承诺内容的,也视为放弃投标,并将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2010]466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1)投标人不按投标承诺函内容投标的,给予期限为3-6个月的投标限制期(投标时按C级信用对待)信用处理。
(2)若投标人处于上述第(1)条规定的信用处理期内,不按投标承诺函内容投标的,给予期限为3-6个月的投标禁止期(投标时按D级信用对待,即禁止参与投标)信用处理。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汇川路1308号306室
邮编:643000
联系人:蒲女士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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