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3〕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万达金座写字楼35层3523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中文纸质图书及中文纸质期刊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GXJX),磋商文件第64页规定“供应商设置有固定服务人员(专员)负责联系业务工作,图书的选择、送货、收退、结算所有服务并提供该服务人员(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的,得1分。满分1分”,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待遇。磋商文件第65页规定“服务保障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在成交且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区内(不含桂林)设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的,得1分;承诺在成交且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在桂林设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的,得2分。满分2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年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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