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3〕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99号金源城金源CBD东城25楼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GXXZ),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4页“评审办法”规定“(1)拟投入人员(10分)……注:所有拟投入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或上岗证等;成交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提供给采购单位原件核查”,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的社保证明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
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G3-******-GXXZ),招标文件第34页“7、本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求提供投标人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凭证……D具有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得PMP证书,得2分”,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的社保证明和PMP证书(非国内证书),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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