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
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
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
施工项目专用本
招标编号:晋交施招﹝2015﹞*******号
招 标 人: 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日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说 明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基础。
二、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对《标准文件》的补充、删改和具体化,两者均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对照有关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三、如果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与《标准文件》之间有不符合之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
目 录
********8">第 一 卷. 3
********9">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4">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24
********5">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 25
********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4
********5">第 二 卷. 55
********6">第六章 图 纸(另册). 55
********7">第 三 卷. 56
********8">第七章 技术规范. 56
********9">第八章 补充技术规范. 57
********0">第 四 卷. 58
********1">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58
********3">第 五 卷. 80
********4">第十章 附 件. 8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已由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晋发改审【2013】19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 。招标人为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公路三级,设计时速30km/h,采用4.0m行车道大于标准三级公路行车道3.25m。本项目起点(K0+000)位于与土安村现状水泥路交叉点处,路线终点(K1+795)位于陵苑大门入口处。本项目按24米控制,一次征地拆迁;路基宽度为10m,道路断面划分形式为:1.0m(土路肩)+8.0(路面)+1.0m(土路肩)。主车道路面总厚度为55cm=22cm水泥混凝土+18cm5%水泥稳定碎石+15cm级配碎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涵洞、交叉、路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2本项目施工计划工期21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2.3本项目标段划分:为一个合同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投标人业绩条件:无。
3.2 本次招标必须是独家申请,不接受联营体形式申请。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13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注明工程名称)必须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达招标人指定帐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分行;帐号:********9456)。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投标人可在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自行下载招标资料,或以不记名方式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购买招标资料。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元,图纸每套售价 500元(按需自愿购买),时间为 2015 年10月 30日至2015年11月3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 时 00分;逾期不售,售后不退。购买招标资料需提前预约,预约联系电话:****-********。
六、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11月20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招标人并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见格式)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含临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若上述人员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出具以上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 本次招标不办理邮购业务。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
地 址:晋江市内坑镇
电 话:18965658429
传 真:
联 系 人: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617号报业小区1幢(汇智商务中心)406单元
邮 编:362200
电 话:****-********
传 真:0595-85630536
联 系 人:小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 地址:晋江市内坑镇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18965658429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617号报业小区1幢(汇智商务中心)406单元 联系人:小杨 电 话:****-******** 传 真:0595-85630536 | ||||||
1.1.4 | 项目名称 | 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内坑镇坑尾村、内湖村、土垵村 |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到位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为公路三级,设计时速30km/h,采用4.0m行车道大于标准三级公路行车道3.25m。本项目起点(K0+000)位于与土安村现状水泥路交叉点处,路线终点(K1+795)位于陵苑大门入口处。本项目按24米控制,一次征地拆迁;路基宽度为10m,道路断面划分形式为:1.0m(土路肩)+8.0(路面)+1.0m(土路肩)。主车道路面总厚度为55cm=22cm水泥混凝土+18cm5%水泥稳定碎石+15cm级配碎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涵洞、交叉、路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21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 月 /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15年/ 月 / 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为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见合同附件四和合同附件五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15年11月04日11:00 前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2015年11月04日17:30 前 | ||||||
1.11 | 分包 | 除市政路灯部份允许分包外,其余不允许分包。分包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规定。 |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重大偏差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招标文件分《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项目专用本》是由招标人在《标准文件》基础上修改而成,是对《标准文件》有关内容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标准文件》相关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项目专用本》与《标准文件》有不同之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卷 (见《项目专用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八章 补充技术规范 第四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卷 第十章 附件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 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条款10.1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函(用于商务文件中)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承诺函;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8)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表与信用加分申请函;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信封内(商务文件)不得体现任何关于投标报价方面的内容,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函(用于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中);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刻录数据光盘二张); 备注: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应携带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身份证原件除外),以备核查,否则,评标委员会可能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2、投标人必须确保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刻录数据光盘)能够打开并运行,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文件无法打开并运行的,其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评审,按废标论处。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将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发布在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供投标人自行下载,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投标报价,单价和总额价精确到分,合价精确到元。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无需考虑价格调节基金,若有发生,按实结算。 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不得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否则,按废标处理。 | ||||||
3.2.2 | 是否允许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 | 不允许 |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
3.2.6 | 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 | 否,投标人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由物价波动可能产生的造价增加,合同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允许进行价格调整。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13 万元人民币。(下同) 投标保证金(应注明工程名称)必须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于开标前从法人单位基本账户汇达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分行;帐号:********9456)。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9天。 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招标工程名称或招标编号,于交标时提供复印件一张,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由此造成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退回的责任。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投标保证金将退回投标人原汇出的基本帐户。 | ||||||
3.4.4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而放弃中标、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材料; (5)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 (6)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7)因行贿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如投标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报请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告,并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由于投标违约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含工期延误损失、中标差价损失),投标人应予赔偿。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本项目不作要求。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本项目不作要求。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本项目不作要求。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见投标须知正文 副本应是正本未签字盖章时的复制件,副本也需按3.1.1款提交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正副本均须按《标准文件》投标人须知3.7.3要求签署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工程不要求投标单位出具公证书。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中标后中标人应再向招标人提交五份副本。 |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投标文件第一信封、第二信封包装必须分别单独使用内外两层封套,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包装,并在封套上都要加贴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否则不予接收。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分别单独密封)。 外层封套: 投标文件件递交的地址: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 招标人名称: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投标文件 在 2015年11月 20日 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分别单独密封)。 外层封套: 投标文件件递交的地址: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 招标人名称: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2015 年11月20日9 时00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内外层封套由投标人自行准备牛皮纸包装。
刻录数据光盘应写明投标人单位。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投标人应在原定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自行在发布公告的媒介查看。 | ||||||
4.2.7 | 投标文件递交人员要求 |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携带授权书(见格式)】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含临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授权委托书(若有)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另一份开标时单独携带以备核验。若上述人员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按要求出具以上完整资料的,视为自动弃权,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招标公告。 | ||||||
5.2.1 |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2)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代表;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核验本章第4.2.7款人员证件要求,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到场; (4)由监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评标委员会组织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进行评审; (9)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10)开标会议结束。 (11)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 ||||||
5.2.4 |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程序 | (1)点名确认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2)由监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宣读最高控制价; (4)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当众唱标,招标人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当众计算评标基准价;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评标委员会组织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 (8)开标会议结束; (9)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 ||||||
5.2.5 |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过程中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情况 | 增加: (3)投标函中未按要求盖章或签字。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确定。 | ||||||
6.3 | 评标办法 | 评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形式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个 | ||||||
7.3.1 | 履约担保 |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电汇、银行转账汇达招标人指定帐户或提交履约保函(具体形式和金额比例以晋江市招标投标中心发出的缴交通知书为准)。 招标人指定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晋江支行,账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号:155300100100100178或开户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账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号:7343010182600030401)。 履约保函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格式提交,该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若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具银行保函资格时,可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且具有开具银行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
7.3.2 | 履约担保 | 中标人不能按本表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则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
7.4.1 | 合同协议书签署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 ||||||
8.1 | 重新招标 | 本款第(4)目内容明确如下: (4)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投标报价处于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 ||||||
9.5 | 监督部门 | 监督机构:晋江市监察局 地 址:晋江市青阳街道孙厝头1号 电 话: 0595-85681342 传 真: 0595-85665336 邮政编码: 362200 监督机构: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晋江市世纪大道总商会大楼10楼 电 话: 0595-85638199 传 真: 0595-85682509 邮政编码: 362200 公示期: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地点: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公示网站: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的规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的规定,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否则不予受理。对恶意虚假投诉的,将报请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合同承包方式 |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 ||||||
10.2 | 招标人补遗书的方式及投标人收悉确认方式 |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前往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应于2015年11月04日 11:00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不记名方式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处,也可向招标人提出澄清和解答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过期不候,发放澄清文件时间:2015年11月04日14:30至2015年11月04日17:30。补遗书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每天都必须登录发布补遗书的网站,以免错过可能的补遗资料(如延期投标通知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0.3 | 最高控制价 | 本工程最高控制价为6903964元(含暂列金额185338元),其中安全生产费94148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不得高于本工程最高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 ||||||
10.4 | 项目风险 | 为确保按照合同完成本工程全部项目的实施,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进行实地考察后,应根据本工程的项目特点、自身管理水平、综合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运用自身经验和知识,充分预测和判断合同期间可能发生的的各种风险情况(专用条款第16.1款约定的除外),并包含在投标人所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 ||||||
10.5 | 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费: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安全生产费未按上述要求填列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费支付应符合《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闽 交建〔2010〕151 号)。 | ||||||
10.6 | 保险费 |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 保险金额按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费率为:2.5 ‰。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支付细目中,按实结算。如投标人投保时超过上述保险费率的,超过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保险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保险金不足于赔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偿,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 ||||||
10.7 | 临时供电设施 |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的组织安排和实际需要,仔细调查各施工标段供电系统的容量和稳定性,并考虑足够的发电机组以满足施工要求,进行场内、外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的设计、施工与拆除。 临时供电含线外供电干线设施(含线路增容改造)、线内临时供电设施、变压器申请的修建拆除以及施工期间维护维修等内容,办理周期长、手续复杂、费用高。承包人应充分调查,在报价中充分考虑此项风险因素。 上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之103-3 “临时供电设施”自行报价包干使用。 | ||||||
10.8 | 施工组织设计 | 本工程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不需提交,中标人须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根据本项目特点向招标人提交陆份完整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专门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合同段具体的施工标准化实施方案。 | ||||||
10.9 | 混凝土 | 本工程的水泥混凝土采用自拌混凝土。 | ||||||
10.10 | 水泥、钢筋、钢绞线、支座、伸缩缝使用要求 |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闽经贸建材[2006]45号令的规定使用回转窑水泥,承包人必须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由此可能产生的造价增加,招标人不另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各标段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袋装水泥使用部分,应按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投标人必须在福建省高速公路准入建设市场特殊材料生产厂家名单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采购支座、伸缩缝、钢绞线和锚具等特殊材料,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 ||||||
10.11 | 税费 |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承包人应缴的相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全部在晋江缴交,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决(结)算审计金额调整造成承包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等一切税费变化,承包人已缴纳而无法退回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
10.12 | 试验和检测 | 除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外,其余试验和检测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包含在所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计价。 | ||||||
10.13 | 土石方 | 投标人应自行综合考虑土源、取土场、土资源费、渣土处置、弃土场、土石方运距等,并分摊到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予单独支付。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2〕67号)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承包人工程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委托给已在晋江市公安部门登记报备且纳入泉州市渣土车辆信息库名录的运输单位承运,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废土处置运输审批手续,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准的行驶路线牌,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装载和处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 | ||||||
10.14 | 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的获取 | 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若未购买投标人应承担由其可能产生的风险。 | ||||||
10.15 | 监标人 | 由晋江市监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招标办等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组成,对该项目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公平性进行现场见证监督。 | ||||||
10.16 | 取消中标资格 | 1.在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将向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查询投标单位的行贿犯罪记录,如果有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2.招标文件明确取消中标资格的其他情形。 | ||||||
10.17 | 工程结算 | 工程结算由业主单位委托符合晋江市政府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复核或经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其结算价以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或审计部门的审计结结论为准。 | ||||||
10.18 | 增加 | 固化清单中第800章市政路灯总造价应与市政路灯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表总造价一致。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无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工程项目 | 标段 | 业 绩 要 求 |
/ | / | 不作要求 |
注:1、长度以路线里程计算。
2、以上数据有“以上”字句的均含该数。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投标人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之日前未被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且未在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以交通运输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或行政处罚文书为准),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近三年投标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未曾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安全事故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chinasafety.gov.cn)公布的为准。 3.投标人近三年来未在福建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为准),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4.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仲裁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仲裁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5.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6.其他原因限制不能投标的。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备注 |
项目经理 | 1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住建部(原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含临时),并具有有效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在暂停投标有效期内。 | |
技术负责人 | 1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有效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在暂停投标有效期内。 |
注:1、申请人应按后附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所列人员的资历。
2、项目经理须提交建造师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负责人须提交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以上复印件或扫描件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项目经理以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单位为准;技术负责人以职称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应携带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身份证原件除外),以备核查,否则,评标委员会可能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投标人须知正文见《标准文件》
第三章 评标 办 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办法 |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并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方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当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则通过抽签的方式来确定排名顺序。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商务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1)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所投标段名称、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及投标有效期; b.投标函附录的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或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d.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有工程投标报价的。 (3)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公章的除外); (4)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担保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担保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担保金一次性汇入或转入了招标人指定账户; c.投标担保金额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了招标人指定账户;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未提交或提交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c.授权委托书应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未提供或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 (10)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11)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12)权利、义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欺诈行为; 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商务文件评审不通过的,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第二信封开启及评审。 2、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和密封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投标价; (3)报价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造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所投标段名称、投标价,或有多个投标报价,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b.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4)投标人无视规定擅自修改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无法打开并运行的; (5)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6)安全生产费、暂列金额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 (7)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明显雷同、或报价相关性强的; (8)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9)投标函(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刻录数据光盘三者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格审查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的内容及开具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履约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c.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d.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e.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f.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g.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h.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i被责令停业的; j.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k.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l.涉及正在诉讼、仲裁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m.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 列 内 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价:90分 信 用: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列金额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7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工程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4)所有评标价、评标价平均值、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取整到元(其后按四舍五入)。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
2.2.4(3) | 评标价分值 | 9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0+偏差率×100×E2。 其中:E1、E2分别是评标价每高于、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E2=1。 | ||||
2.2.4(4) | 其他评分因素:信用分 | 10分。 信用分值确定: 信用分满分为l0分,其中施工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信用分分值为2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为1分。 1.在普通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中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评为信用等级为AA级(以正式发布的最近年度的信用考核结果为准,下同)的施工企业信用分得分为7分,已完工项目的AA级的项目经理信用分得分为2分、已完工项目的AA级的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得分为1分。 2.在普通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中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评为信用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信用分得分为6.3分,已完工项目的A级的项目经理信用分得分为1.8分、已完工项目的A级的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得分为0.9分。 3.在普通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中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评为信用等级为B级的施工企业以及未参加该年度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普通公路信用考核的施工企业信用分得分为4.9分,B级的以及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项目经理信用分得分为1.4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得分为0.7分。 4.在度普通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中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评为信用等级为C、D级的施工企业及C、D级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其信用分得零分。 5. 在度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中,高速公路路基土建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同年普通公路考核的施工单位,其信用奖励除高速公路相应类别适用外,同时适用于普通公路项目施工。 6. 承担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施工企业,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其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信用分按B级处理。高速公路路基土建施工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考核的,享受A级或AA级信用分中标1个普通公路标段后,则不再享受普通公路投标信用分奖励。 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施工企业,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标段,则施工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该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 7.信用考核被评为A、AA级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若其所在项目尚未完工(完工与否,以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为准),即使有项目业主同意调出的书面意见,信用分也按照B级处理。 8.信用考核被评为A、AA级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若其目前所在单位与考核时所在单位不一致,其信用分也按照B级处理。 9.2013年1月1日以来,在福建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投标有效期内撤撤销投标、放弃中标等行为之一且尚未处理定级的,企业和人员信用分均得0分;已处理定级的,按照定级结果及公告期限处理(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告为准)。 10.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省重点办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4〕124号)以及《关于2014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考核结果的通报》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最新公布的信用结果适用情况的公告执行; 11.符合信用分加分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信用加分申请函中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若未提出申请其信用分按B级处理。 | ||||
3.1.5 | 算术性修正的偏差 | 按3.1.3、3.1.4条款对算术性进行修正,应通过澄清取得投标人同意。若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原投标价相比偏差在1%以内者,属于细微偏差,不按废标处理。 | ||||
3.1.6 | 算术性修正的目的 | (1)算术性修正只是校核投标人的报价偏差,修正结果不作为最终的投标报价,若无废标,最终的投标报价仍以开标时宣读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报价为准。 (2)若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原投标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投标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若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原投标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原投标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并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方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得分相同时,投标人从业单位信用评级高者优先;当投标人从业单位信用评级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当得分和投标报价都相同时,则通过抽签的方式来确定排名顺序。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应携带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身份证原件除外),以备核查,否则,评标委员会可能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
评标方法正文见《标准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了本项目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细化。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 地 址:晋江市内坑镇 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签订合同后通知 地 址:签订合同后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5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4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详见5.2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提供控制点后7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合同总价(含暂列金额)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约定价格调整范围及方式: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合同总价(含暂列金额)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5%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经审核后确定的结算价款的5%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7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2.5 ‰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法院名称: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1.1.3.11修改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3修改为: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及管理性文件。
1.4.(1)修改为: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等);
1.4.(7)修改为:补充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6.2.(4)段后增加: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审核设计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应及时向监理人报告,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共同商定的对图纸的更正和修改,并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4.1.4 款后增加: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施工时不考虑汽车临时便道、便桥,桥梁应考虑分次分幅施工,施工中必须保证道路全线贯通,投标人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或行车干扰所引起的费用,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并保证合同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为此承包人应:
(1)严格计划管理。承包人应制定周密措施和上足生产要素,通过“以旬保月、以月保季和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各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如计划执行出现不良偏离,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加以扭转。对进度严重滞后而承包人又扭转不力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增加投入以加快进度的责任以及其他应付的责任。
(2)保证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付的责任。
(3)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本招标文件第二卷之《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汇编)》有关规定。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凡合同段内与已建或在建铁路、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设施正常运行或施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上述设施运营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现有交通流。由此引起的相关临时安全措施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单价或第100章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中。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其施工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或施工而导致索赔、赔偿、诉讼等情况,或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5)严格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试验设备,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完善各种检测手段,所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仪表、计量用具都必须在开工前到有关部门标定,确保精度、型号达到国家最新技术标准及规定要求。施工期间所有检测仪器、仪表、计量用具须定期校正,以保证其应有的精度,须加强标准计量的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6)合同段内与已建、在建的城市道路、公路或房屋等建筑物、构造物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如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应进行封闭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封闭施工所采取的程序、措施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泉州市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7 段后增加:
因承包人野蛮施工或违规施工造成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破坏与不能正常使用(比如:房屋受损、地基沉陷)或干扰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而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若因建设正常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上述情况引起的赔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4.1.10.(5)~(11)
(5)质量抽检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下属的交通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站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抽验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免费协助提供试件并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6)安全生产目标
合同实施期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7)配合交工验收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安排。如检测结果出现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质监部门要求复检,因此产生的一切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防台、防洪、排涝、临时设施、构配件运输、二次搬运、限制施工、交叉作业、成品保护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和受此影响所造成的一切增加费用。
(9)承包人应及时报送各种计划、报表、整改报告、验收资料、变更资料等合同条款中规定提交的任何一项文件。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上报的上述文件、资料延误提交或发生严重错误,不论何种原因,将对承包人按22.1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10)设备材料包装物和填充物的管理
投标人应严格按福建省重大动植疫情防治指挥部林业办公室闽疫【2007】林办22号《关于松木包装材料联合检查情况的通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材料包装物和填充物的管理。承包人在设备和或采购时,应要求供应方的包装箱、光电缆盘、支架、垫木等包装材料不允许使用松木,若确实需要使用,须提供检疫部门出具的松木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在"索赔及违约责任"中明确:供应方在包装材料上使用或夹带松木,或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没有随货同行,则买方有权要求供应方赔偿。
(11)重视工程收尾问题
工程实施末期,承包人对所在合同段收尾的问题(如农民工工资、零星扫尾工程、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完工机械设备的撤场、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等),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若承包人在业主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根据监理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实际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或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款项中扣回,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4.2修改为:
履约保函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格式提交,该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若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具银行保函资格时,可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且具有开具银行保函资格的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其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此担保中的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部分在承包人完成80%工程量后视履约情况无息退还;银行保函部分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将没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担保来赔偿发包人损失:
⑴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⑵违规使用工程资金;
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进度目标;
⑷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实严重违约或被发包人清场;
⑸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明的或隐含的其他情形。
增加4.3.7款: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分包(如有)或劳务合作(如有)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不得拒绝。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分包或劳务合作队伍无法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按照第22.1款之规定处理。
4.6.1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以上报告监理人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核备。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及质检人员应常备有相应的职称、资质等证书,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或质检人员的资质或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替换或增加相关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6.3修改为: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如投标承诺人员确实无法到位,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可用同等经历和资质的人员替换,但尽管取得这样的同意,发包人仍可对承包人按22.1款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如果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上不称职,且通知承包人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撤回该名人员,同时委派一名同等资质和经历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的新的人员担任,但发包人仍可对承包人按22.1款之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未事先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已经到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在合同期内严禁在另一合同兼职,同时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2天在工地现场。发包人将对其实行考勤制度,并根据考勤结果按照第22.1款采取相应措施。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含两天)应经监理人批准,离岗两天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第22.1款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方可在其他合同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2000元/天·人的违约金。
4.7修改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同时发包人可按第22.1款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有关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增加到位。否则,对承包人的职员按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对于工人数量不足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课以每工人2000元的违约金。
4.8.1修改为: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发放工作。若承包人违反该规定,发包人可按照第22.1款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并接受项目发包人和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
农民工工资应由项目部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不得交由施工班组组长、劳务协作负责人代发,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承包人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责任。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暂扣一笔用于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费用,此项费用将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使用,在工程交工后结清。
5.1.1段后增加
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足够的有关设备、物资或材料的所有权证明或者被他租用的或占有的设备、物资材料的协议书。
5.1.3修改为: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有关材料检验的规定及频率立即进行自检,并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结果应通知监理人。如监理人发现有未经过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用于工程中,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告后,有权参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全部样品(包括监理人、发包人及上级部门检验所需的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6.1.1段后增加:
尽管承包人已按招标文件的履约标准提供了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不得拒绝,也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6.1.2修改为: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本公路征地红线以外(除通道接线、改渠改沟需永久征用而未划入红线的)的土地都为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工程租用地数量(含承包人驻地建设用地、取、弃土场等)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计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报价,实行总额包干,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数量计算不足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办理租用手续,由于承包人办理租用手续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用地如有地面附着物,其拆迁补偿费用也由承包人自行调查并予以赔偿,赔偿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临时用地的防护、环保、复耕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明确的数量并在700章中已单列的清单细目除外。承包人的防护、环保、复耕等应满足相关要求。承包人在与地方政府签定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协议时应考虑在土地复耕问题上的免责条款,否则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临时用地可能因无法复耕等原因而需要追加的费用,并将其计入报价中。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尽可能利用永久征地红线内的土地及荒山、荒地.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严格控制施工和生活对土地的污染。
增加6.1.3、6.1.4款
6.1.3临时工程是永久性工程质量顺利施工的保证,所有临时工程须按省公路管理局《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要求建设、维护,承包人对临时工程应高度重视,否则将按第22.1款的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6.1.4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1)项规定办理。
增加6.5款 料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无论协助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因料场而产生的一切税和费,已包括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7.2.2修改为:
如果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1)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免费正常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2)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除此以外,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
7.3.2段后增加:
承包人对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的任何运输车辆(包含临时雇用的车辆及为本工程提供材料、设备的运输车辆)负有管理责任,这些车辆对所通行道路或桥梁造成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增加7.3.3款:
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拓宽和加固的村乡镇便道)作为施工便道或临时便道,应征得道路所有者的同意,并负责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道路桥梁的良好使用功能;工程交工验收后,临时道路应进行恢复,恢复的标准不低于原有道路;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103细目中总额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好修复的责任,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诺在任意一期计量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9.2.6修改为: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9.4.2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
9.4.3段后增加: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对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完整性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应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筑物及构造物所有权人一同进行,并拍照登记造册,并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若因承包人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而导致邻近房产和群众干扰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10.2段后增加
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
11.2段后增加:
竣工资料(包括按规定提交项目影像资料和电子竣工文件等)必须满足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要求,及时移交,否则将按第22.1款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11.4修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20年的统计资料、以3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3.1.1修改为:
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为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13.2.6修改为: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易于识读的位置。公示牌和基础必须坚固,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持完好有效。公示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标段主要工程概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等。公示牌的具体格式、要求待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通知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13.6.1.(3):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补充: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把每天的施工情况,特别是关键及隐蔽工序的施工验收过程,形成书面及影像资料并及时的提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施工前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隐蔽验收记录及相关内业资料。
增加14.1.4款:
本项目不要求承包人独立建立或委托第三方建立工地实验室。若承包人独立建立或委托第三方建立工地实验室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工地试验室按福建省交通厅闽交建[2008]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其母体试验室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委托以上有资质的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报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进行工地试验人员和试验项目的认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设备、人员资格、数量应满足现场试验工作需要。工地试验室需按照质监部门要求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及相关试验内业管理软件,此项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总价中,不单独计量。
15.1修改为:
如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应根据第15.4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增加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3.4段后增加:
工程设计变更应执行《晋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15.4.4修改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按以下方法计算单价:按最高控制价审核时采用的编制原则计算的单价×下浮比例。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相应子项按最高控制价审核时采用的编制原则计算的变更前后的子项单价价差×下浮比例调整;没有变更的子项不予调整。
下浮比例为承包人中标价[100章至800章清单合计,不含暂估价(若有)]与最高控制价[100章至800章清单合计,不含暂估价(若有)]之比。
增加15.4.6款:
变更工程无论采取何种作价方法,均不考虑100章费用的调整。
15.7修改为:
本工程不考虑计日工。
16.1修改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1.4.(6) 修改为: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应准确完善,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17.2.1修改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不包括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发包人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28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30%的价款;在开工令下达后28天内支付剩余的70%。承包人不得将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或转移到本项目工程以外,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从履约担保中扣回,并将对承包人采取违约处罚措施。
17.3.1约定为:
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17.3.2约定为:
本项(2)、(3)目的支付时间和比例按17.5.2和17.6.2项约定。
17.3.4修改为: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后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2修改为:
质量保证金在交工验收阶段按第17.5款规定返还,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阶段(若有)按第17.6款规定返还。
17.5.2.(1)修改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将交工付款申请单送发包人初审。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初审完毕并送有权部门审定。交工付款申请单经有权部门审定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
交工付款申请单中的交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有权部门审定后,方能被确认为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即为交工结算总价。
在交工验收达到质量目标后,且交工付款申请单经有权部门审定后,工程进度付款(含质量保证金)支付至交工结算总价的95%;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目标时,待整修和完善达到质量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工程进度付款(含质量保证金)支付至交工结算总价的95%;虽经整修和完善但仍达不到质量目标时,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承包人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5.2.(3)修改为: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17.6.2.(1)修改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核查,并将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在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阶段(若有)达到质量目标时,支付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含质量保证金);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目标时,待整修和完善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再支付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中的总金额;虽经整修和完善但仍达不到质量目标时,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承包人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2.(2)修改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9段后增加: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包括按规定提交项目影像资料、电子竣工文件、微缩、刻录数据光盘等)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竣工文件资料必须满足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要求,并经专项验收合格后移交发包人。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拒不配合,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费用由承包人支付,从承包人的最后结帐单中的总金额扣除,并可按本合同专用22.1款相关规定办理。
19.2.2段后增加: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他问题。
增加19.2.5款: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
增加19.2.6款:
交工和缺陷责任期间,承包人在当地(泉州市区或工地现场)至少应留有一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不少于两位经业主和监理人认可的技术人员,并将项目经理、总工、主要技术人员、公司总部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提交监理人,抄送业主。
增加19.2.7款:
承包人未履行缺陷责任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21.3.1.(1)修改为:
永久工程,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承包人无责任的条件下,由发包人承担;
22.1.1.(7)修改为:
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或接到监理人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
增加22.1.1.(11):
(11)违反《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汇编)》中规定的现场规范化管理要求。
增加22.1.2.(5):
如监理人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或发包人有证明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时,发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①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人民币2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②违反第22.1.1(2)款,或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执行或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人民币2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③违反第22.1.1(3)款,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2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④违反第22.1.1(7)款,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每项每月(自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督促指令时起算)人民币2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⑤违反第22.1.1(8)款,其中:
违反第4.6.3款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课以每人次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课以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更换在福建省有效年度公路信用考核为AA级或A级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更换项目经理扣违约金15万元、更换技术负责人扣违约金10万元,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处理。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处罚)。
违反第4.6.1款,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具体以资格审查履约标准附件四表中的人员为准)课以每人次3万元的违约金,直到终止合同。
违反第4.6.3款,项目部人员在合同期内在其他工程兼职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2.5万元/人次,其他项目部人员5000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其它工程兼任的工作,当事人未按要求立即停止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课以2500元/日·人的违约金。
违反第6.3款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关键施工设备(自重≥15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冲击式压路机、平地机、拌和站、架桥设备、沥青砼摊铺设备、稳定土摊铺设备、反击破碎机、挂篮)每台(套)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设备每台(套)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⑥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第1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照上述第(4)款处以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所需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负责。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参照市场行情由监理人商发包人确定,费用由发包人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还不足,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追索。
⑦违反《福建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汇编)》中规定的现场规范化管理要求,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对每处课以人民币25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
⑧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每次课以人民币25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
⑨违反第4.3.7款规定,或者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改正,并对承包人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直到终止合同。
⑩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承包人必须保证上述人员每个月到岗时间不少于20天,并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实行请销假制度,所有人员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请假超过两天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或承包人违反招标人请销假制度,或承包人所有人员请假经批准但每个人到岗时间少于20天的,则发包人可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2500元/天·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1000元/天·人次课以违约金。因承包人缺岗支付违约金超过合同价款的1%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设计图、未按施工设计图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问题,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2500元至10万元的违约金。
12违反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课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回。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4.1修改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25、26、27、28款:
25 耕地保护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要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要合理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取土场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的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材料场、预制场等要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红线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多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认真、及时恢复,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26安全生产费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检查、指导。
承包人所属公司应当取得安全许可证,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本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时组织演练,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招标人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本项目所有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各项制度及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安全生产费支付,应符合《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闽 交建〔2010〕151 号)。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面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发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发包人有权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27资料的份量与送交时限
监理人或发包人可能需要增加承包人送交资料的份数和提前或延长递交的时间。承包人需满足此类要求,并不以此为增加费用的理由,如承包人拒不配合,视同承包人违约,按22.1款相关规定办理。
28其他文件与规定
在投标前后及合同期间,国家、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发包人下发并适用于本工程的文件、规定、办法等,如其内容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并不以此为增加费用和工期的理由。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详见《标准文件》)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附件三-1 安全生产合同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附件三-2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名称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道路工程师 | 1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公路工程施工3年以上。 |
质检工程师 | 1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公路工程施工质检工作3年以上 |
安全员工程师 | 1 |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经历3年以上,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注:
1、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和详细资料,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但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应按本表要求的数量和资格,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按照工期和施组要求,配置配足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人员。
2、招标人将在合同签订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3、招标人有权根据标段的工程特点、工程量及工程进度要求增加相应的施工人员,由此不存在索赔问题。
4、工作年限以虚年计算。
附件五 项目经理委托书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附件六 履约担保格式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附件七 预付款担保格式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本附件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出版)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七章 技术规范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
合同文件组成中的技术规范(含补充技术规范)与图纸在标准、要求上如有不符之处,以二者中标准、要求高者为准。
第八章 补充技术规范
如果以下《补充技术规范》与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3卷《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之间有矛盾之处,以本《补充技术规范》为准。《补充技术规范》作为福建省普通公路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遵守其规定和要求,并将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成本计入投标报价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投标人自行购买);
2、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图解技术要点(投标人自行购买);
3、《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JTG/T D31-02-2013);
4、《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 D32-2012);
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6、《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2009);
7、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闽交建〔2014〕124号)(详见附件);
8、《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防撞护栏施工质量控制的通知》闽交质监〔2012〕467号(详见附件);
9、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控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23号)(详见附件);
10、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交质监〔2011〕256号)
11、《福建省普通公路施工标准化施工指南》
1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5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第1册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表与信用加分申请函;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册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函(用于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中);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刻录数据光盘二张)。
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本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表与信用加分申请函;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用于商务文件中)
致: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 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 _ 号至第_ 号)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方愿意按报价文件的投标总价;或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算术性修正原则最终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8、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
9、我方参加本次投标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已经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了响应,我们同意中标后该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0、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期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5000 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合同总价(含暂列金额)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 | |
6 | 价格调整 | 16.1 | 见《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6.1约定。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 | 10%合同总价(含暂列金额)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 | /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同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 17.4.1 | 月支付额的15% | |
13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经审核后确定的结算价款的5% | |
14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能反映开具银行及帐户名称) 粘贴处 |
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开户证明 |
四、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 注 |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投标人名称: (公章)
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三)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历表
投标人名称: (公章) 序号:
拟在本工程担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建造师证书注册编号(含临时)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拟在本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 | ||||||||
姓名 | 年龄 | 职称及证书编号 |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
备注 |
注:1、申请人应按本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所列人员的资历。
2、项目经理须提交建造师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负责人须提交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复印件或扫描件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项目经理以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注册单位为准;技术负责人以职称证书上的单位为准,若不符则须提供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四)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本工程不作要求)
(五)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本工程不作要求)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本工程不作要求)
六、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有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随时应招标人的要求予以增加或更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我方也承诺,在合同实施期间,应缴的相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全部在晋江缴交。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表与信用加分申请函
(一)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 | 备注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在2014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考核中,普通公路或高速公路路基土建且未参与普通公路信用考核等级: 级 | |
项目经理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职称: ; 在2014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考核中,普通公路或高速公路路基土建且未参与普通公路信用考核等级: 级 | |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职称: ; 在2014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考核中,普通公路或高速公路路基土建且未参与普通公路信用考核等级: 级 | |
备注: 1、投标人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4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考核结果的通报》填写。 2、考核级别为“AA” 、“A” 、“B” 、“C” 、“D”;未参加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普通公路信用考核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填“未参加考核” 。 3、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普通公路建设中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D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应在备注栏如实填写。 |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二)信用加分申请函(若有)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由于我方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信用分奖励的条件,现我方就下列事项提出申请要求对信用分进行加分。
序号 | 从业单位 或人员 | 2014 年度福建省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年度考核 | 是否申请信用分奖励 | 备注 | |||
名称或 姓名 | 项目名称 | 合同段号 | 考核等级 | ||||
1 | 施工企业 | ╲ | ╲ | ||||
2 | 项目经理 | ||||||
3 | 技术负责人 |
注:
1、若在2014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考核中,普通公路或高速公路路基土建且未参与普通公路信用考核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被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办评为AA级、A级且符合信用分加分规定的投标人,需填写上表提出申请,未填写上表提出申请的,其企业、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信用分按B级处理;其他投标人不需填写上表。
2、如申请加分,投标人应如实在备注栏中说明至投标截止日信用奖励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次数及具体工程项目)。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表(一)、(二),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处理。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分包人名称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注: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地址。 | |||
分包值合计(万元) |
注:1. 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无需提交本表。
2.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在本表后附分包协议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3. 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晋江市内坑镇双垵公路工程
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本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用于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文件中)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8、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
9、我方参加本次投标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已经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了响应,我们同意中标后该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0、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该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
第十章 附 件
附件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4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
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闽交建〔2014〕1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4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考核对象具体见附件1-4。若考核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对附件从业单位有调整的,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书面反馈厅建管处。
二、考核结果报送
为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规范报送渠道,方便省厅及时汇总、评定,各考核单位应独立评分,并按以下要求汇总报送评分结果。
(一)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市高指及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汇总辖区考核单位对高速公路的评分结果。除填报本单位对普通公路(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输场站(项目法人)项目考核评分外,还应汇总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二)省交通质监局负责通知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局质监站(局),除填报本单位考核评分外,还应汇总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局质监机构对受理监督的普通公路(含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水运工程项目(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业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三)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造价站及沿海各港口管理局负责填报本单位考核结果,并报送省厅。
(四)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及省直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附件格式(含备注)对照以上要求汇总后,于2015年1月20日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厅,电子版同时从OA发送或发送至fjsjttjsc@126.com。
请各考核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年度综合考评,及时报送年度考核结果。逾期未报送的,省厅将视情况采取全省通报、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的处理。
附件: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高指、港口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 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 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勘察和设计负责人;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 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不守信用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或标准,各设区市交通、港口、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开展各类别考核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管理情况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及时整理每次考核情况,并将半年度(8月15日前报送)、年度考评结果报送省厅。各考核单位应独立评分,其中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设区市公路局考核评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或沿海港口局质监部门评分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各考核单位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第十五条 参与年度综合评分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设计咨询单位:设计阶段为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期服务阶段为本年度开工项目动工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
2、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本年度组织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项目法人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或新开工及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0%。
普通公路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国省道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双车道10公里以上路面重铺等)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其他建设、养护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于1-3季度每季度末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省公路局于10月底汇总报送省厅。
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合同段施工前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报备省高指或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对于勘察、设计分开招标的项目,仅对设计单位及主要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定级。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不满足以上条件未参与综合评分定级的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评分权重为70%、20%、10%;
2、普通公路项目法人: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
3、水运项目法人: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沿海港口质监机构、省交通造价站、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10%、30%;
4、运输场站项目法人:省运管局、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5、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
6、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造价站、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30%、20%、50%;
7、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港航局、省交通造价站、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50%、20%、30%;
8、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为40%、20%、40%;
9、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40%;
10、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省高指、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
11、普通公路、水运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各设区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12、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
13、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各设区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
14、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局、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市公路局各40%、30%、30%。(2015年开始考核)。
市级质监机构被考核复查为基本合格的,其评分权重降10%(如原权重30%的降为20%);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分权重;其被降低或取消的权重由其他考核单位平均分摊。
第十七条 为平衡各设区市间评分、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考核小组评分及合同段差别评分,抵消不平衡评分对综合定级结果的影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各设区市评分差别。为保证各设区市间评分平衡,以各设区市为单位,对全省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局、质监机构、项目业主)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全省平均分;某一地市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局、质监机构、项目业主)考核平均分应在全省平均分±2分内。超出±2分的,对该地市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各设区市平均分)进行调整。具体由省厅汇总时修正换算。
2、调整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差别。为保证各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的平衡,对同一考核单位各评分小组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该考核单位平均分;某一评分小组平均分应在本单位平均分±3分内。超出的,对该评分小组参评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单位平均分)进行调整。具体由各考核单位汇总时修正换算。
3、调整各合同段考核单位评分差别。若3家考核单位有1家考核评分同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相差较大,则依次降低其评分权重。具体由厅建管处汇总时进行调整。
(1)若5<│A-B│≤10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10%,其他两家各提高5%。
(2)若10<│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20%,其他两家各提高10%。
(3)若│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降为0%,其他两家各提高A权重的50%。
注:A为3家中与其他两家平均分相差最大的考核评分;B为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若3家考核得分排列差值均等时,则A取最低的考核评分。
第十八条 对在我省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或省政府及我厅表彰的项目法人、合同段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我厅表彰的加1分;获得部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或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施工标准化考评中被通报表扬的施工合同段加0.5分。具体由省厅按以上权重计算得出合同段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项目部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采用倒权重法(公式见附件1)计算综合得分;各合同段及从业单位综合得分均保留1位小数。对于设计单位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既有设计阶段,又有后期服务阶段的,按照设计阶段60%、后期服务阶段40%的权重计算该单位综合得分。
第二十条 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 60分≤综合得分<75为 C级,60分以下为D级;同时AA级还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从A级中产生。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A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数量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50%以下(含50%);不足20家的,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60%以下(含60%)。若出现以下情形,执行以下规定:
1、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任一考核单位评为C级的;
(2)评为A级的考核单位未超过50%的;
(3)项目法人班子成员有1人或一般成员有2人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项目法人不能评为AA级、A级;
(4)施工合同段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或D级的,项目法人及相应的监理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
(5)当年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合同总价15%。
2、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考核为A级的项目部数量<50%;
(2)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3)任一项目部考核等级为C级的;
(4)在其它省重点项目年度考核中被省重点办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
(5)子公司被评为C级或D级的,上级母公司不能评为A级。
3、任一合同段考核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最高只能评为C级。
4、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以及初次入闽的单位、人员,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AA级考核定级结果还可从A级中产生。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3个(含3个),各合同段各考核单位评分均为A级及以上的;
2、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4个(含4个), 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
3、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6个(含6个), 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合同段达80%以上(含);
4、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且2个年度综合得分均达到90分及以上的从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项目法人或所在合同段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结果在省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含合同段综合得分及从业单位考评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根据公示情况,省厅(省重点建设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及省相关招投标信用平台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
第四章 信用结果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以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期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反之延长执行时限。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展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情况,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建设功臣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三十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减直至取消其绩效工资和奖金;
2、建议其主管部门调整主要人员,且该项目主要人员今后不得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该项目列为上级主管部门挂牌重点监管项目,严格项目资金审计、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
各相关单位应另行制定项目法人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将项目法人考核等级同企业及主要人员评优评先、绩效奖金挂钩,实现奖优罚劣。
第三十一条 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分值为20分,施工、勘察设计、设计咨询等招标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其余分值为报价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或80分”。具体分值为:施工招标项目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单位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勘察和设计、设计咨询负责人信用分分值3分;监理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13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5分、2分;试验检测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13分,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为7分。
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的材料供应商等招标,也应设定信用分,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分为零分。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以下同)、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第三十四条 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人员,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三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信用分得零分;
2、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其他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5年的定级年限;
2、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若未达到限制市场准入条件,则信用分为零分;且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 除以下情况外,上述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信用结果使用仅适用于参加我省考核定级的同类工程投标。
1、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对应的信用奖励、处理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的投标;若该从业单位在考核周期内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综合考核的,则执行分类工程考核定级结果。
2、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考核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普通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标。
3、C级、D级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各类工程施工中承担分包任务。
第三十八条 考核为AA级、A级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结果使用规定,仅适用于当年已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未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其信用结果使用一律按B级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招标单位和各级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
第四十条 承担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不含项目法人),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考核的,享受A级或AA级信用分中标1个普通公路标段后,则不再享受普通公路投标信用分奖励。
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该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
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同于中标一次;对享受信用奖励的,省厅即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一次。
第四十一条 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标的高速公路“BOT、PPP”项目中标人,具备公路设计或施工相应资质,且上年度我省高速公路相应类别考核等级为B级以上(含)或未参与考核的,在项目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高速公路设计或施工投标时,信用定级结果除执行第三十二至四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可执行以下条款:
1、若投资人中标的项目为50公里以上(含)且批复概算总投资为40亿元以上(含)的,还可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合同段;中标2个合同段后,其AA级信用分规定失效。
2、投资人中标的项目达不到第1点所列明条件的,还可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1个合同段;中标1个合同段后,其AA级信用分规定失效。
享受以上条款仅限1家出资人(若出资人为设计单位,该单位应承担项目土建主体设计任务);若项目中标人为联营体,可推选一名出资人享受以上条款。若该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履行投资合同或出现工程进展严重滞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暂停执行以上条款;中标人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及以下的,不再执行以上条款。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BOT、PPP”项目中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中标人资质等有关情况报送省高指,中标人为联营体的,应报送执行第四十一条款的出资人。省高指核实后报送省厅,省厅在厅门户网站公告其信用等级适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项目业主在相应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跨年度招投标的项目,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并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执行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招标评标阶段采用资格预审时的信用考核结果;若资格预审未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或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评标执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以省厅发文通报时间为准。
第四十四条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函告省厅,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
第四十五条 各项目评标时,项目业主应负责查询并下载省厅门户网站有关信用管理规定、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供评审(标)委员会使用。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结果使用的评审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考核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和考核指标》有关规定,扣减所在单位年度绩效得分。
第四十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设置信用结果使用条款。对未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厅将全省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调减或取消该项目省补资金。
第四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稿)的通知》(闽交建〔2013〕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倒权重计分法
2.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
3.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
附件1
倒权重计分法
倒权重计分法:
(ai为各项目得分值,i=1、1.5、2、2.3、2.6、2.8、3、3.2…n,2.8之后按每0.2为步距,n为项目个数,且a1≥a2≥…≥an)
倒权重计分法算例:
(1)共有4个项目部,评价分各为100、90、100、80,则:
a=(1×100+1.5×100+2×90+2.3×80)/(1+1.5+2+2.3) =90.3
(2)共有6个项目部,评价分各为80、70、100、90、100、80,则:
a=(1×100+1.5×100+2×90+2.3×80+2.6×80+2.8×70)/(1+1.5+2+2.3+2.6+2.8)=83.4
附件2
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
一、列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为
1、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展的;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10%以上20%以下的;
3、内部管理混乱,现场质量问题突出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或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施工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
5、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依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6、试验数据、内业档案资料造假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8、标准化管理较差,且整改不到位;
9、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重点督查的情况。
二、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行为
(一)通用行为
1、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不到位。
2、投标时享受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场的;
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4、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20%以上30%以下的;
5、造成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并被省级安监或交通部门计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未能在项目业主要求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6、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7、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8、试验数据、试验检测报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一年内被省级相关单位通报两次的;
9、连续2次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或因违反信用行为被全省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经考核整改不力的;
10、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11、违法分包的;
12、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主要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公路项目(或标段)任职,或同一时间在不同作业区水运项目任职的行为;
13、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14、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2、因勘察设计错漏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3、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严重滞后的;
4、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三)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
1、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3、未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影响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4、未按规定拒不修复工程缺陷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规定时限完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5、因施工单位原因,关键线路或控制性工程被切割的。
(四)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
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施工监理的;
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4、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5、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6、吃拿卡要施工企业的;
7、台帐不健全,且在一个月内未整改到位。
(五)材料供应商(生产厂家)的其他行为
1、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质保单、试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2、供应的同一种材料考核年度内两次抽检不合格。
(六)试验检测单位的其它行为
1、试验检测项目不全、频率不满足合同或规范要求,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2、未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与施工单位互做互代的;
3、超越资质开展试验检测业务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两次的;
5、吃拿卡要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生产厂家)的;
6、台帐不健全,且在一个月内未整改到位。
三、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行为
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投标人借牌投标、挂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3、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4、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竞标资格;或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5、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滞后30%以上的;
6、因从业单位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
7、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8、造成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并被省级安监或交通部门计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9、隐瞒或者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上年度被定级为C级的企业,本年度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材料供应商供应假冒伪劣材料或套用其他厂家品牌的;
12、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13、从业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14、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在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时,可进一步细化。
对以上直接定级条款,省直各相关单位在制定具体评分细则时,应尽量采用扣分制。即出现以上定级行为时,直接扣分至“C级(75分以下)”或“D级(60分以下)。
附件3
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
直接考核定级提出单位(公章)
一、定级对象 | 项目名称 | 合同段号 | ||
从业单位名称 | 从业单位机构代码 | |||
二、违反信用的行为 | ||||
三、定级依据及级别 | ||||
四、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五、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六、省厅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直接考核定级提出单位填写第一、二、三项,并报送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
2、根据管理职责,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指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
附件二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防撞护栏
施工质量控制的通知
闽交质监〔2012〕467号
各在建公路工程建设单位:
近来,我局在质量安全督查和交竣工验收检测检查工作中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防撞护栏设计、施工存在较多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就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防撞栏的施工质量控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防撞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工程项目由于路基与桥梁同宽,路基与桥梁衔接处钢立柱埋置襟边不足,或部分桥台防护工程(锥坡)施工错误,导致钢护栏立柱埋置深度不足。
(二)部分中央分隔带桥台上无砼护栏(部分中央分隔带桥台上无耳墙,漏设了砼护栏),钢护栏跨过伸缩缝与梁上砼护栏相接,导致钢护栏在伸缩缝处不能伸缩。
(三)土路肩硬化横坡施工不符合设计,中央分隔带填土不足等问题,导致钢护栏立柱埋置深度不足;路基与桥梁过渡段波形护栏未进行加强处理,或加强长度不足等。
(四)桥梁与路基衔接处波形护栏与砼护栏搭接长度不足,部分波形梁端头未进行处理。
(五)与钢护栏联接的砼护栏无预留孔,而安装钢护栏时采用膨胀螺栓联接,导致砼护栏开裂、螺栓生锈、数年后部分产生钢护栏脱落。
(六)个别桥梁砼护栏高度不足,路基、挡土墙上的护栏高度不准确,或未能平顺衔接。
(七)填方路基防护砌体比土路肩高、挖方地段水沟墙比土路肩高,影响路面排水,对行车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且严重影响外观质量。
(八)其他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如钢立柱横向位置不准确、或打入不垂直等导致钢波形梁中心高度不准确,或中央分隔带填土下沉等导致防撞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二、针对存在问题要求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认真遵照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防撞护栏的各种位置的衔接及埋置位置、深度必须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线形顺畅,做好桥梁与路基衔接处以及中央分隔带的防撞护栏设计,以保证防撞护栏与各种构造物之间的衔接平顺、变形自如,保证埋置深度、襟边宽度符合规范要求。
(二)路基施工单位应认真控制路肩防护砌体工程的标高和宽度,与结构物衔接处应认真对照图纸,充分考虑后续防撞护栏的施工衔接问题;桥台锥坡的顶点和坡度应严格按图纸施工并符合规范要求;桥台上中央分隔带应与两侧一样设置砼护栏。
(三)砼与钢护栏的衔接应注意在施工砼护栏时预留螺栓孔或按设计规定的孔径钻孔,并用通长螺栓固定钢护栏,不得使用膨胀螺栓。
(四)土路肩硬化施工前应全面检查路肩防护砌体和水沟边墙高度(建议路肩防护砌体和水沟边墙可预留一定高度与土路肩硬化一并施工),严格控制土路肩硬化横坡度与设计相符。
(五)合理控制中央分隔带填土高度。中央分隔带土应考虑填筑以后将产生下沉,因此松土高度应至少高出路沿石5至10厘米以上,边沿种植宽度30厘米以上草皮,确保钢护栏埋置深度,切实保障防撞护栏的埋置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且各参建单位应特别注意桥台后、隧道口、分离式路基的中央分隔带填土高度,以保证钢护栏埋置深度足够。
(六)严格控制钢护栏原材料质量,各单位除了严格控制进场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外,应认真对施工过程进行中间质量抽检。
防撞护栏的施工质量关系行车安全,路基和桥梁的衔接处更是车辆碰撞事故的高发地段,各参建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从设计、施工、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从路肩施工开始,严格工序检验及中间验收,将质量问题消除在各个施工环节,以保证防撞护栏施工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2年12月6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市高指、市交通质监站(局),有关设计、监理单位,本局领导、有关处室。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2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三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加强桥梁工程细部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的通知
闽交质监〔2012〕190号
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近来,我局质量安全监督发现,桥梁伸缩缝、桥面铺装层、锚下螺旋筋、T梁横隔板、支座安装等桥梁细部结构施工过程存在较多质量缺陷或问题,对桥梁结构使用耐久性、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为克服当前桥梁细部结构施工存在的质量通病,消除隐患,现就加强桥梁工程细部结构施工质量控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桥面伸缩缝质量通病问题
主要问题:预制梁片安装后预留伸缩缝宽度误差较大,部分预留缝不顺直或无缝隙,预埋钢筋定位不准确或漏预埋;伸缩缝混凝土施工质量较差,表面裂缝现象普遍;施工过程对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整改,后续施工遇赶工时伸缩缝安装不规范,存在质量隐患。
质量控制要求:
1、梁片预制前应对梁片长度等参数进行认真复核,曲线段更应准确计算梁片长度,严格控制梁片长度,控制桥梁纵坡调节对预留缝宽产生的偏差,同时应加强封端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2、梁片吊装过程应严格定位,对伸缩缝预留缝宽和预埋钢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后续路面施工时间紧迫等因素影响整改。
3、伸缩缝混凝土不得采用商品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现场拌合钢纤维混凝土,并严格控制施工配合比,浇筑后按要求进行养生,加强交通管制,确保混凝土养护期不受外加荷载影响。
二、桥面铺装质量通病问题
主要问题:钢筋网片安装位置偏低或紧贴梁面,保护层厚度偏大,混凝土产生裂缝;钢筋网片露天存放锈蚀,钢筋直径及间距不符合要求;预埋抗剪钢筋未扳起与钢筋网片焊接;相邻梁片错台,梁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未严格进行处理,超过设计厚度未按要求进行验算、处理等。
质量控制要求:
1、原材料进场应严格把关,钢筋网片应逐批检查,并入库存放严禁锈蚀;对现场制作安装钢筋网片进行取样抽查,钢筋强度、直径及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2、钢筋网片安装定位必须满足上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钢筋网片沉底;桥面剪力筋应扳起与钢筋网片焊接(如有设计剪力筋),防止钢筋骨架整体或局部下挠。
3、桥面铺装前应按要求对梁面进行检查,对铺装厚度超过设计厚度的应由设计单位进行验算,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三、锚下螺旋筋质量通病问题
主要问题:预应力锚下螺旋筋现场自行加工或厂家供货的圈数及直径等不符合要求。
质量控制要求:
1、预应力锚下钢筋网、螺旋筋直径及圈数规格等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成品材料应入库存放,不得锈蚀、污染,未经批准同意,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加工螺旋筋。
3、施工单位不得采购非标准厂家生产的螺旋筋,锚具厂家配套的预应力锚下螺旋筋应进行检查。
4、螺旋筋安装要按设计要求严格定位,必须紧贴锚垫板。
四、T梁横隔板质量通病问题
主要问题:预制场T梁横隔板定位不准确,尤其斜交桥成桥后相邻T梁横隔板错台现象普遍;横隔板主筋未严格按设计安装定位,预留长度不足或参差不齐;相邻T梁横隔板安装后主筋错位、搭接长度不足,焊接质量较差;横隔板混凝土浇筑外观质量较差,存在边缘漏浆、竖向裂缝、钢筋外露、缺边掉角等现象。
质量控制要求:
1、预制T梁横隔板位置及斜交角度等参数必须进行严格复核,准确定位,确保成桥后横隔板线形顺直。
2、横隔板主筋预留长度、安装位置、搭接长度、焊缝等因严格按要求施工,确保T梁横向联结强度。
3、横隔板模板接缝止浆条必须及时更换,拆模时间不得提早,严禁野蛮拆模对梁片造成损伤。
五、桥梁支座质量通病问题
主要问题:橡胶支座产品质量不合格,部分橡胶体存在老化、开裂、脱皮或鼓包等现象;支座垫石标高控制偏差较大,混凝土强度不足,垫石表面不平整,导致支座安装后脱空或受力不均,支座早期损坏;支座安装质量控制不到位,施工过程无技术人员旁站,支座方向安装错误,支座偏位、偏压、不密贴、脱空等现象普遍,部分四氟支座未按要求填充硅脂油,部分临时支座未拆除,影响结构受力性能;支座不锈钢板材料不合格,梁体预埋钢板使用非镀锌钢板或镀锌质量不合格,导致钢板锈蚀。
质量控制要求:
1、各参建单位要加大橡胶支座材料质量和采购制度的控制力度,严格挑选支座厂家,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支座的采购、检验进行全过程跟踪,支座安装施工全过程旁站。
2、支座垫石标高应进行认真复核,并在施工过程严格控制垫石平整度,加强混凝土初期养护,确保垫石混凝土强度、密实度及平整度满足要求。
3、支座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报验程序,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技术交底,技术人员跟踪指导,落实责任,确保安装质量。
4、原材料进场应严格把关,支座不锈钢板的各项参数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采用涂漆等方式进一步加强防锈处理;梁体预埋钢板必须使用镀锌材料,且镀锌工艺必须符合要求,监理应对镀锌厚度、均匀性等进行检测。
桥梁细部结构质量通病问题,各参建单位应引起足够重视,应加强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消除质量通病问题,确保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安全性。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工程 桥梁 细部结构 通知
抄 送: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省厅建管处,省公路局,各设区市高指,各设区市交通局(委)、交通质监站(局),省厅唐建辉副厅长、吴庭锵副厅长、陈培健总工,本局领导、有关处室。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2年5月11日印发
附件四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结构工程钢筋
施工质量控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08〕123 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
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是直接影响工程结构物强度和耐久性的重要因素。为提高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保证结构物使用寿命,我厅组织省交通质监站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控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在建项目,要求各参建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控制的若干意见
当前,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结构工程钢筋施工普遍存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及钢筋尺寸、位置、间距偏差等问题,已成为结构工程钢筋施工的质量通病;直接影响结构物强度和耐久性。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意识不强、施工行为不规范、钢筋保护层垫块质量差等因素造成的。此外,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解决预应力管道、预埋件位置与钢筋位置的冲突、交叉问题,也会导致施工中被迫挪动钢筋位置。为切实提高结构工程安全及耐久性,现就进一步加强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从业单位应提高质量意识,加强结构工程钢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要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遵循“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定质量责任制,认真落实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加强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一是加强对一线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一线人员的技能培训、技能考核和奖罚制度,注重提高一线人员的技能和质量意识,规范一线人员的施工作业行为,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水平;并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奖罚措施,稳定质量意识强、技术水平高、操作熟练的一线作业人员队伍。二是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技术人员要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规范,对施工班组一线工人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并认真落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度,加强施工过程指导、检查和监控,对现场监理检查签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三是要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将结构工程钢筋施工质量的提高与治理质量通病相结合,切实提高工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施工管理水平。
(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控、管理力度。一是加强现场质量监控。监理单位应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重点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部位要加大监控力度,对现场监理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切实将监理指令落到实处。二是切实履行隐蔽工程监理检验程序。监理单位应配备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仪等必要的钢筋检测设备,在施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检评标准要求的钢筋绑扎和架设偏差、保护层厚度偏差等进行平行检验,对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建立抽检和平行检验的数据档案,并进行相应的质量状况分析。
(三)设计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设计质量。一是结构工程的布筋设计应有利于工程施工,特别是结构特殊部位钢筋布筋设计中应能充分考虑普通钢筋与预应力管道、预埋件位置的冲突、交叉问题,适当调整布筋设计;并综合考虑构件的受力、施工等因素,避免钢筋间距过密。二是架立筋的布设间距、数量、尺寸设计要考虑施工过程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且必须在设计图纸中予以注明。三是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钢筋施工的局部调整或变更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施工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采用的保护层垫块种类、规格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钢筋连接、T型梁准连续负弯矩预应力构造施工等方面工程质量管理奖罚措施,促使施工单位重视钢筋施工质量。还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钢筋施工质量开展经常性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施工班组限期整改。
二、加强结构工程钢筋、T型梁准连续负弯矩预应力构造施工工艺控制
(一)推广使用高强度混凝土垫块,淘汰塑料垫块。为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质量检验合格率,应大力推行专用模具生产的高强度砼垫块(工字型或锥形),垫块的尺寸应与钢筋保护层厚度相匹配;并视结构部位特点合理布置保护层垫块,原则上不少于4块/m2,变截面部位和主筋布置部位应适当加密。同时绑扎垫块和钢筋的铁丝头不得伸入保护层内。
(二)规范钢筋加工。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绘制钢筋配料图,包括钢筋的形状、尺寸、规格、数量,加以编号,分别计算长度、重量,填写配料单进行加工,钢筋弯制严格按操作平台大样图控制成型质量。
(三)采用模具、胎具等施工工艺,加强钢筋定位和绑扎控制。应根据钢筋笼各型号钢筋的分配距离和数量,按其位置在模具或胎具上标出其位置,再采用弹墨线或挂线方式进行定位安装。
(四)加强钢筋骨架绑扎、吊装控制。为保证绑扎后钢筋骨架不变形,骨架所有绑扎点的绑扎方向应为“人字形;吊装钢筋骨架时,采用多吊点起吊,吊点间距要均匀分布g为防止吊装时钢筋骨架局部产生过大变形,钢筋骨架上应设置专用吊架。
(五)加强钢筋连接的质量控制。从事钢筋焊接的电焊工必须持考试合格证上岗,采用的电焊条、焊缝长度、焊缝饱满度应符合要求,钢筋焊接接头应设置在内力较小处,并错开布置。钢筋机械连接应由专业队伍加工,套筒应有出厂合格证,螺纹的有效长度应满足要求。施工、监理队伍应明确钢筋施工质量的责任人,加大自检、抽检频率,提高钢筋连接(焊接、机械连接)的施工质量。
(六)加强T型梁准连续负弯矩预应力构造施工控制。
1、负弯矩张拉槽模板统一采用具有足够刚度和平整度的刚板,形状做成梳状倒锥形,以便于拆模,并严格控制好安装位置和拆模时间。
2、负弯矩张拉槽模板安装就位后,在模板顶面用型刚与结构侧模点焊固定,管道安装时用U型筋与主筋固定。
3、为防止管道堵管,应保证扁型金属波纹管的壁厚满足要求; 波纹管安装就位过程,应尽量避免反复弯折;波纹管安装后,应检查其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固定是否牢靠,管壁有无破损;在浇筑砼前应穿入PVC管保护管道畅通;压浆前两片梁之间应严格采用扁管连接,两端接头处密封胶带缠裹严密。
4、负弯矩部位应浇筑低塌落度混凝土,充分振捣,加强养生,以保证其密实性。
5、负弯矩张拉、压浆的施工工艺控制应等同梁体,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予以返工处理。
6、张拉槽内钢筋接头连接要严格按有关要求施工,预埋钢筋应调直,钢筋对接接头的焊接质量及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组织开展结构钢筋施工质量的专项治理活动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钢筋连接、T型梁准连续负弯矩预应力构造施工质量的专项治理活动,加大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钢筋连接的抽检力度,督促从业单位重视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切实推行质量监督差别化管理,对监督抽检合格率低、质量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或标段)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加大督查频率;对存在问题较突出且整改要求不落实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全省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直接定级等措施,切实增强各从业单位质量意识,切实提高结构钢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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