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询价文件
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询价文件
项目名称: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 采购编号:HZGA2022工字02号
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询价文件
项目名称: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
采购编号:HZGA2023工字01号
采购单位:贺州市公安局
日期:2023年7月7日
目 录
1.10.工程量清单报价(由投标人按后附工程量清单内容编制) 11
1.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响应文件时适用)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时适用) 12
第五章 合同模板......................................................15
第一章 询价公告
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
(HZGA2023工字01号)询价公告
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HZGA2022工字01号)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23年7月14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贺州市公安局(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18号)主楼207办公室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
2.采购编号:HZGA2023工字01号
3.采购方式:公开询价
4.上限控制价:大写:柒万肆仟柒佰柒拾贰元整(¥*****.00),该款项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
5.采购需求:建设规模为贺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业务用房地砖改造、吸音板安装等,详见《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量清单》。
6.采购范围:建设规模描述范围清单内的改造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施工。
7.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
8.质量要求:合格。
9.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否。
10.是否允许转包、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及分包。
1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资格条件: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装饰装修相应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
2.诚信要求:投标人不得为失信(黑名单或限消)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采购文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项目询价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广西贺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gxhz.gov.cn/)下载询价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竞标截止)时间:2023年7月14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贺州市公安局(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18号)主楼207办公室
3.其他:由投标人代表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报价。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所报单价为包含材料、运输、人工、安装、措施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的综合单价。
五.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本次评标遵循低价成交的原则。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不高于上限控制价的报价最低者作为成交人(如最低报价有两个或以上相同的,由采购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六.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30%。
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完工经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0%;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1个月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包括已支付和工程变更部分)的97%;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满后返还,但因财政原因导致工程款支付时间延误的,发包人不构成违约。承包人每一次在申请付款时必须开具项目所在地正式的发票(含税)及相关请款材料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和期限:
本次询价公告于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4日在广西贺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gxhz.gov.cn/)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或质疑的,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名称:贺州市公安局
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18号
联系人:何警官
联系电话:0774-*******
日期:2023年7月7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本报价文件仅适用于本询价公告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定义“采购人”系贺州市公安局。
1.3.合格的投标人1.3.1投标人应满足本询价文件中第1章询价公告中合格投标人条件的规定。
1.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1.4.询价采购费用无论询价采购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询价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
1.5.报价文件的组成1.5.1报价文件由下述文件组成:
文件一、报价函
文件二、工程量清单报价
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委托的)
文件四、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的)
文件五、资格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1.5.2投标人必须提供上述所有文件,否则被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报价。
1.5.3报价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将所有报价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报价文件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报价文件副本与正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6.报价1.6.1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币种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2投标人须按后附工程量清单内容及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汇总报价必须与报价函的总报价一致。
1.6.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明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
1.7.报价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7.1报价文件一式1份,报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1.7.2报价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询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公章。报价文件须密封于一件密封包装内。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7.3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于2023年7月14日18时00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7.4报价文件需由专人送交。投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报价文件按照询价公告中注明的地址,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报价地点。
1.7.5投标人如未按上述要求标记、密封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8.废标1.8.1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
(1)截标后整个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对询价文件作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上限控制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2如本次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报价文件相关格式
致:贺州市公安局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项目的询价文件,代理人____________(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1份。
文件一、报价函
文件二、工程量清单报价
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委托的)
文件四、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的)
文件五、资格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按询价文件的规定,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 )的造价承包本工程的施工和保修,工期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2)项目进度和质量严格按本询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询价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投标人完全清楚其应放弃提出一切存有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4)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询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投标人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投标活动。授权代理人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以承认。
授权代理人无转授权,特此授权。
代理人:(签字)性别: 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量清单(后附)
第五章施工合同(模板)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年 月 日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工程承包范围:建设规模描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施工
3.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砌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
4.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日历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6.工程上限控制价及合同价款
6.1上限控制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6.2合同价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本级及市县级单位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为60万元”,本项目在分散采购适用范围内,经贺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本项目采用分散采购的方式,经公开询价,广西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最低且资质符合要求,经询价小组确认为中标人,报价即为合同价:
暂定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人民币)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无);
(3)投标函及其附录(无);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对同一事宜表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10.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3.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14.本合同一式 伍 份。其中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承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贺州市
第二节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及临时占地、施工道路、工棚、施工办公生活区、加工场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图所示占地线范围,范围、坐标详见施工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提交不少于5份的临时占地资料,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可免费提供红线范围内的场地作为施工临时占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地方、部门有关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另行协商确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印,复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进度报表和次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提供的文件后3天内,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方准备。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须恢复,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于本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图纸。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于本工地施工、保修,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负责。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按照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除以上情况之外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不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对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超出15%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若中标单价没有高出按变更时最新出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市场价格2倍的应按中标单价×85%予以调低。若中标单价高出按变更时最新出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市场价格2倍的,则按变更时最新出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市场价格×中标下浮率×85%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中标单价×115%予以调高。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现场签证,解决由发包人授权处理的事宜;如涉及工程量的变更、增加及确认需与发包人加盖公章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①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组织设计交底等。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于开工前7日负责把水、电接口接至到施工场地,接口后的水、电线路由承包方自行负责。③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于开工前7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④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办理。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 。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如下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竣工资料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份数:陆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竣工资料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有关承包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②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搭建,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③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做出承诺。④承包人应设置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账户,确保专款专用。⑤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⑥不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编号:/ ;
注册编号:/ ;
证书编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施工管理,如需具体授权以授权委托书为准;2.因本工程施工必须签订其他合同或产生债权债务文书的,合同应加盖承包人在公安及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公章,不可由项目经理或他人私自签订。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日历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如确实有急事无法按时考勤或离开工地的,需向相应级别的业主代表请假,并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请假单,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4天。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元/人?次(人民币)。且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标准: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3000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5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8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 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及转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 。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承包人进场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承包人后。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指定账户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的履约担保(现金或保函形式)。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证明材料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工程达到竣工申请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在中标后,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的鉴定、验收;
(2)中间验收。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
5.2.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等相关规定并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7天内报送。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规定必须达到;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
6.2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行业管理有关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30天内报送。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有重大异议必须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之日起14天内报送。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许可证发出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许可证发出14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顺延。②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工期顺延,顺延时间按现场签证确定。③由于征地拆迁的影响,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顺延。④不可抗力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工期按时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当地政策变化引起的延误;建设项目停、缓建;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和地下文物的处理;属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延误,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100元/日,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且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额的10%。当逾期竣工违约金达到上限,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无条件撤场。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气象台发布的黄色预警及以上天气、恶劣的霜冻与冰冻天气。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中雨级及以上的雨天;持续2天38度的高温天气;持续2天零度以下的低温天气;25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6级及以上的地震;6级及以上的大风。
7.8 提前竣工
7.8.1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
8.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负责。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须经设计及监理审核确认,最后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3)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或审计有关部门审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招标的工程以招标控制价确定的市场价格确定为基期材料价格;人工、机械费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新增项目和工程量变化造成措施费增加取费部分按原中标措施费比例调整,施工方案部分按业主、监理批准的方案套取相关定额计取,造成规费、税金变化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附件1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并在接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因财政原因造成的支付延期不构成违约)。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承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5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每次按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准。
12.3.2 计量周期,选择方式( 1 )
(1)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给发包人,次月10日前核定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
(2)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确定,具体为: 承包人每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达到 万时,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暂不支付;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同时退还承包人的剩余的履约担保;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
承包人每一次在申请付款时必须开具正式的营改增发票(含税)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如因工程变更需按贺州市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工程价款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延付。
12.4.2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有关规定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按有关规定编制。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约定和规范性文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向发包人申请拨付工程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并确认后报送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查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因财政原因造成的支付延期不构成违约)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承包人应在竣工后30天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其套数除满足各政府部门存档案需要外还需另提供两套原件由发包人存档备用。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发生,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天。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天。
13.3 竣工退场
13.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合同解除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计报告发出后14天内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工程款支付至竣工结算审计总价的97%。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审计总价、已支付工程价款、应扣留质量保修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序号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
2 |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3 | 20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经审计确定发出审计报告后,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单之日起1个月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先由监理复核,报发包人审核,最后由有关部门审定。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或完善竣工决算资料的,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赔偿发包人,限额是合同价的1%。
送审决算造价与决算审计结果偏差超出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决算审计结果确认后最近一期的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从施工方提请审计决算并将审计决算相关资料提供给发包方之日起30日内需完成审计决算,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赔偿承包人,限额是合同价的1%。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报告发出后14天内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结算经审计确定发出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审定价的97%。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6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30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审批后30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3%,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里扣除。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赔偿,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的相应窝工,机械停滞等的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的义务也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合同,发包人视情况可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在施工现场具备合法开工条件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超过工期违约上限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超过工期违约上限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及政府政策、上级单位的文件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18.1.1投保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工地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包括发包人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施工人员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等责任。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5)保险期限:保险种类包括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如若项目延期,投标单位必须无条件办理延期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如故意或疏忽而没有投保、少投保或漏投保,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了强制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保险以外的其他一切工程保险均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工地范围内的全部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是否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该等责任。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各项保险生效 3天内。
20.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2关于工期:(1)凡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连续超过24小时,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一般设计变更工期不予延长;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工期。
21.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1.4关于结算审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送到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办清结算并提交审计审核。若因承包人提交审计资料不完整、延迟及双方争议等原因造成审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审计时间顺延。(2)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必须经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做为有效竣工和结算资料。(3)、工程结算审计由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审价相比小于5%(含5%)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价相比大于5%(不含5%)时,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
2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6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业主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0.1%的违约责任。
21.7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及地方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扣除本项目结算总价的0.2%作为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仍按上条执行)违约金,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1.8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1.9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执行。
21.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附件
附件1:《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预算书》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另附册
附件1:《贺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二大队业务用房改造工程预算书》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1.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2.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2.2水渠改道工程为2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2.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6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7道路工程为2年;
2.8排水(雨水)工程为3年;
2.9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
2.10地下防水工程为5年;
2.11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
三.质量保修期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3%(无息)。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起14天内将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承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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