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兆对讲机招标公告
400兆对讲机招标公告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公告 | |||||
采购人名称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
采购人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 ||||
联系人 | 黄老师 | 监督电话 | 028-******** | ||
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名称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 | ||||
项目编号 | |||||
采购方式 | 询价采购(最低价成交) | ||||
采购文件 公示时限 | 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14日 | ||||
响应文件 递交时间 | 2023年7月14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 | ||||
项目开标时间 | 2023年7月14日10时00分 | ||||
项目开标地点 | 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 ||||
采购内容 | 400兆对讲机 | ||||
项目预算 | 98,750元 | 数量 | 125台 | ||
项目概况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通过询价采购确定1家供应商提供125台400兆对讲机。 |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
采
购
文
件
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
一、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通过询价采购确定1家供应商提供125台400兆对讲机。
2.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项目预算:98,750元。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若超过项目预算,其响应文件做无效文件处理。
4.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协助采购人完成对讲机编程,确保对讲机正常使用。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及方式
1.采购文件自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1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网站上免费获取;
2.参与采购资格不得转让。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开始及截止时间:2023年7月14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
注: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鼓楼南街142号
六、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02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采购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本次采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
三、本采购文件所称
采购人:系指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供应商:系指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本次报价竞争的供应商。
成交单位:系成交的供应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四、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报价活动的各项费用。
五、本次采购项目如供应商的报价价格超出本项目预算(含单价的最高限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文件处理。
六、本项目采用低价中选原则,在满足采购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如报价相同的,随机抽取一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单位。
七、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一份(正本),装订成册,并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
注:响应文件的每一页均必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八、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一)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
(二)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密封封装于信封或包中,且在信封或包上清楚标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及“在****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三)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盖章;
(四)如果未按本须知的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九、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以下内容,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1)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2);
(3)报价函(附件3-1);
(4)报价明细表(附件3-2);
(5)对《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要求的标准有实质性响应(附件4、附件5);
(6)承诺函(附件6);
(7)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附件7)。
十、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十一、售后服务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和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十二、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通过询价采购确定1家供应商提供125台400兆对讲机。
三、技术要求
1.使用TDMA数字技术,在12.5kHz信道上用户可以使用两路通话。满足DMR协议标准。
2.兼容数字和模拟模式,容易实现模拟到数字的过渡。
3.数字模式下提供更清晰的语音通信,扩大通信范围。
4.支持不少于1000个信道。
5.数字模式下单呼、组呼、全呼功能。
6.数字模式下短信息编辑、查看、发送功能。
7.支持直通及中转模式。
8.支持滞后进入。
9.扩展的呼叫管理功能,如紧急呼叫、呼叫提示、对讲机检查、对讲机激活/遥毙。
10.发射允许条件判断。
11.模拟模式下CTCSS/DCS信令。
12.三色LED指示发射/接收状态,呼叫,扫描等。
13.数字模式下支持不少于1000个联系人。
14.支持数字/模拟模式下双优先信道扫描。
15.语音加密功能。
16.固件升级功能支持添加新功能。
17.提高电池40%的工作时间。
18.达到不少于IP55防尘防水等级。
19.频率范围:400-470MHz
20.发射功率:大于等于4W
21.供应商在本项目所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https://wxdxsba.miit.gov.cn/)(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商务要求
(一)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协助采购人完成对讲机编程,确保对讲机正常使用。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付款方式
1.全部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2.采购人付款前,成交单位须按采购人要求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因成交单位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凭证资料而导致付款不能或付款时间延长的,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三)项目验收
1.验收主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验收时间:项目交付后3日内。
3.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4.验收标准
(1)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2)货物必须达到或优于国家、本行业现行货物类质保要求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以及甲方要求的标准。
(3)必须提供全新的货物,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产权。
5.验收方式:
(1)验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下属各使用单位组织,成交单位配合。
(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如货物经成交单位2次调换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成交单位未能按时交付货物,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成交单位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合格证、交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交付给采购人;成交单位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材料和工具的,必须负责在3日内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四)售后服务
1.质保期:自采购人收货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成交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及投诉。
3.成交单位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相关费用由成交单位负担。
4.成交单位须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成交单位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5.货到现场后,供应商书面向采购人明示货物的保管方式和要求后,由于采购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应商亦应负责退换,费用由采购人负担。但退换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该货物的采购价格(以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报价和届时市场重新采购价格最低者为准),若超过的,则由供应商按该货物采购价格(以响应文件中供应商报价和届时市场重新采购价格最低者为准),直接更换新的货物。
6.在质保期及保修期截止后,需由供应商进行上门维修及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按实际标准向供应商支付。
五、其他要求
1.在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采购人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成交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采购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2倍,则成交单位应当支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注:本章节所有条款均做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若负偏离,将做无效响应处理(附件4、附件5)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名称
二○二三年 月 日
目录
(格式略)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授权处理与该项目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参与采购时不需要提供;
(2)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附件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地址:
姓名:______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参与而非委托代理人参与适用;
(2)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3-1:
报价函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供应商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该项目所需货物或服务进行报价。为此:
1.符合“第一章 三、基本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
2.报价总价为元;(注:本项目预算为98,750元,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3.提供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4.保证遵守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5.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6.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7.本报价自报出之日起90日内有效;
8.遵守报价单价不超过单价的最高限价,否则视无效报价文件处理的约定;
9.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文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10.与本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联系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本项目要求供应商针对采购内容进行报价,不得遗漏,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附件3-2:
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
产品名称 | 品牌及型号 | 技术要求 | 数量(台) | 单价的最高限价(元) | 单价(元) |
400兆对讲机 | 品牌: | 1.使用TDMA数字技术,在12.5kHz信道上用户可以使用两路通话。满足DMR协议标准。 2.兼容数字和模拟模式,容易实现模拟到数字的过渡。 3.数字模式下提供更清晰的语音通信,扩大通信范围。 4.支持不少于1000个信道。 5.数字模式下单呼、组呼、全呼功能。 6.数字模式下短信息编辑、查看、发送功能。 7.支持直通及中转模式。 8.支持滞后进入。 9.扩展的呼叫管理功能,如紧急呼叫、呼叫提示、对讲机检查、对讲机激活/遥毙。 10.发射允许条件判断。 11.模拟模式下CTCSS/DCS信令。 12.三色LED指示发射/接收状态,呼叫,扫描等。 13.数字模式下支持不少于1000个联系人。 14.支持数字/模拟模式下双优先信道扫描。 15.语音加密功能。 16.固件升级功能支持添加新功能。 17.提高电池40%的工作时间。 18.达到不少于IP55防尘防水等级。 19.频率范围:400-470MHz 20.发射功率:大于等于4W 21.供应商在本项目所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https://wxdxsba.miit.gov.cn/)(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125 | 790 | |
总价(元):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
注:1.报价应是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所需全部费用的固定不变价格,包括人工、运输、安装、调试、检验、所有相关配件、保险、利润、税费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等,采购人无须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上表中“总价”=“数量”ד单价”;“单价”不得超过“单价的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针对报价明细表进行报价及响应,不得遗漏,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2.上表中“品牌及型号”为必填项,少填或不填按无效响应处理。
附件4:
技术偏离表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内容 | 供应商应答 | 偏离情况 |
说明: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取消其参选或中选资格。
3.除本偏离表所列的偏离指标外,供应商其他所有技术条款均完全响应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若未在上表中声明响应情况,视为完全响应不存在任何偏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5:
商务偏离表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内容 | 供应商应答 | 偏离情况 |
说明:1.以上表格格式行、列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取消其参选或中选资格。
3.除本偏离表所列的偏离指标外,供应商其他所有商务条款均完全响应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若未在上表中声明响应情况,视为完全响应不存在任何偏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6:
承诺函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我公司作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我司参加本次采购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联合体报价。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7: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8:产品彩页(包含图片、品牌、型号、简介等)
第五章 合同(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00兆对讲机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400兆对讲机。
二、合同价款: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产品名称 | 品牌及型号 | 技术参数 | 数量(台) | 单价(元) |
400兆对讲机 | 品牌: 型号: | 1.使用TDMA数字技术,在12.5kHz信道上用户可以使用两路通话。满足DMR协议标准。 2.兼容数字和模拟模式,容易实现模拟到数字的过渡。 3.数字模式下提供更清晰的语音通信,扩大通信范围。 4.支持不少于1000个信道。 5.数字模式下单呼、组呼、全呼功能。 6.数字模式下短信息编辑、查看、发送功能。 7.支持直通及中转模式。 8.支持滞后进入。 9.扩展的呼叫管理功能,如紧急呼叫、呼叫提示、对讲机检查、对讲机激活/遥毙。 10.发射允许条件判断。 11.模拟模式下CTCSS/DCS信令。 12.三色LED指示发射/接收状态,呼叫,扫描等。 13.数字模式下支持不少于1000个联系人。 14.支持数字/模拟模式下双优先信道扫描。 15.语音加密功能。 16.固件升级功能支持添加新功能。 17.提高电池40%的工作时间。 18.达到不少于IP55防尘防水等级。 19.频率范围:400-470MHz 20.发射功率:大于等于4W | 125 |
三、付款方式:转账
(一)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二)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及凭证资料而导致付款不能或付款时间延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 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一、交货时间:成交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协助甲方完成对讲机编程,确保对讲机正常使用。
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项目验收
1.验收主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验收时间:项目交付后3日内。
3.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4.验收标准
(1)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2)货物必须达到或优于国家、本行业现行货物类质保要求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以及甲方要求的标准。
(3)必须提供全新的货物,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产权。
5.验收方式:
(1)验收由甲方或甲方下属各使用单位组织,成交单位配合。
(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如货物经成交单位2次调换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成交单位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成交单位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合格证、交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交付给甲方;成交单位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材料和工具的,必须负责在3日内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第四条 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自甲方收货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二、乙方指派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及投诉,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三、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须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五、货到现场后,乙方书面向甲方明示货物的保管方式和要求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退换,费用由甲方负担。但退换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该货物的采购价格(以响应文件中乙方报价和届时市场重新采购价格最低者为准),若超过的,则由乙方按该货物采购价格(以响应文件中乙方报价和届时市场重新采购价格最低者为准),直接更换新的货物。
六、在质保期及保修期截止后,需由乙方进行上门维修及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标准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或甲方要求,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有权拒收。
(二)甲方有权就货物质量瑕疵向乙方索赔。
(三)甲方应在货物送到后,根据甲方要求、国家标准和货物质量技术标准对其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应按约定方式付款。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在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有权向甲方主张本项目的货款。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质量合格,对货物的质量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并承担更换、退货等相关责任。
(三)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甲方所需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保证甲方在货物的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所需运费及甲方接收货物前货物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和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当甲方或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其中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并由责任方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四、除“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保质履行本合同,甲方除采用其它补救措施外,还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损失程度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五、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对应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七、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八、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第七条 知识产权
乙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均为有合法权利的,不会侵犯、导致或引起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和终止
一、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二、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在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单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三、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5个工作日以上时,双方应通知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及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具备申请破产的条件即可)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补充协议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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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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