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桐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社区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关于桐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社区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关于桐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社区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桐财综〔2023〕39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桐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社区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杭州全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719号国贸大厦7楼;桐庐迎春南路301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泰州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1001号C区327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对桐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社区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编号:QZ233*****02302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3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仅以“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经营范围做出限制性规定,该项目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因此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中标结果无效。”在无相适应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不合法规的质疑答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也明确表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我司已在质疑函中明确告知文件中所指“供应商”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提供的“制造商”不是同一含义,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视我司提供的法律依据,执意认定在经营注册范围中没有申请生产、加工、制造的“山东鸿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钦禄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守护者商贸有限公司”、“东台市诺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具备相关生产资质,模糊答疑,依旧认定结果合规。
事实依据:(1)经我司调查“山东鸿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钦禄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守护者商贸有限公司”、“东台市诺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四家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具体经营范围如下:
(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采购物资清单的具体内容如下:
排水泵 台 37 6寸汽油机水泵:扬程≥18m、吸程≥6m、流量≥120m3/h、口径150mm、重量≤85kg、建议发动机品牌:本田、铃木、雅马哈或同档次品牌;手拉启动加电启动(带电瓶)、配套水带:进水水管(4M),出水水带(20M)。
手持扩音器 台 37 尺寸:135MM*205MM,电源:1500毫安,重量:0.6kg,材质:ABS优质新料,蜂值功率:15W,录音功能:150秒超长录音,输出阻抗:8,传播距离:200米以上,频响范围:100Mz—10KHz,供电方式:5V充电/充电座充电,失真度:5%MAX
防雨护具 套 185 面料:春亚纺,颜色:黑色,功能:防风、防寒,防水,安金反光,尺码:X XL XXL XXXL
救生衣 件 185 材料:防水牛津涤纶布,重量:小于1kg,浮力:100-120N,颜色:红色,1.牛津布面料采用400D牛津布,防水,耐磨。全新型织法,舒适大方,有型;2.呼救口哨救生衣佩戴呼救口哨,遇到紧急情况使用;3.反光条设计肩部夜间反光片,方便救援人员搜索;4.腰部调节扣腰部采用调节扣,可方便调节到舒适的位置5.固定扣设计起到固定安全扣的作用穿戴方便,美观大方;6.跨带设计配有跨带,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与否;7.填充物由大块EPE珍珠棉(聚乙烯泡沫)组成,浮力强。
(3)中标结果公告中拟中标单位泰州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
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
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
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
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5)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各省各城市的相匹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6.1《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3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八项规定。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存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或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处理;(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干扰评审工作;(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秩序;(四)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虚假响应、虚假陈述、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资格;(五)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六)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机构恶意串通;(七)不得向参与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八)如实答复评审小组提出的询问,不得主动提出澄清或说明,也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八条
6.2《浙江省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2 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 1、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 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供应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供应商不得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5、供应商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十五条
6.3《浙江省舟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4 不正当竞争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 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1.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6.4《浙江省温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3 不正当手段竞争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1.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我司对于代理机构枉顾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我司在质疑函中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选择性失明表示极大的不满,遂就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回复内容向同级监管部门桐庐县财政局提交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为防止给桐庐县公正公平公开的政采环境抹黑造成后续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我公司申请:桐庐县财政局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标项一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
(2)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恳请桐庐县财政局在查实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3)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恳请桐庐县财政局在查实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泰州市安通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排水泵、手持扩音器、防雨护具、救生衣的制造商,分别为山东鸿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钦禄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守护者商贸有限公司、东台市诺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一般不能仅以供应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认定该供应商是否为某种产品的制造商。除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外,投诉人对其主张“该四家公司都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为经销商”,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山东鸿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其为排水泵的制造商,提供了购销单据、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车间照片、其他项目结果公告截图等材料;石家庄钦禄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其为手持扩音器的制造商,提供了发票、生产车间照片、其他项目结果公告截图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等材料;泰州守护者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其为防雨护具的制造商,提供了发票、生产车间照片、产品照片、其他项目结果公告截图等材料;东台市诺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其为救生衣的制造商,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送货单、生产车间照片等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桐庐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社区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编号:QZ233*****02302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7月1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方翔
3、联系电话:0571-********
标签: 社区应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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