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在遵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经局研究同意,现将《遵义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7月7日

遵义市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整治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领域突出问题,从严规范我市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整治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安全培训机构资质不具备培训资质、培训造假、企业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等突出问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整治目标,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行为。

二、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陈 永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 涛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宋云峰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陈利军 市应急局管理局副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王 新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成 员:市应急局机关各科(室、队),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办公室),王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管维勇同志任副主任,抽调周涛、韩锋、施辉勇3名同志成立工作专班,采取阶段性集中办公方式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任务分工

1.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本方案中行政许可类、备案类、建设项目类和生产安全事故类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负责督促辖区内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开展自查自改,定期汇总分析自查自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执法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政策法规宣教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和指导,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机构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在单位门户网站开设“两个专项”宣传专栏,负责“两个专项”工作信息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的曝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3.危化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负责对执法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企业的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移送有关违法行为线索。

4.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对执法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中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对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移送有关违法行为线索。

5.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许可过程中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法定评价报告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检查;负责将整治纳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统筹实施,负责督促有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开展自查自改;负责对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移送有关违法线索。

6.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和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见附件1,本名单以外在本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2)。

2.是否具备并保持应急管理部1号令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是否存在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5.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

6.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

7.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

8.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

9.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安全评价: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安全培训: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整治步骤

从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7月上旬)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要精心动员部署,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有效推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查自改(7月中旬至8月上旬)

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安全评价机构的12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依照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2019年5月1日起),领取新证之日起至2023年6月底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列出安全评价报告清单(见附件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同时要积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自查自改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清单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于7月25日前报市应急局专项整治办公室。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并列出问题清单;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学员“补考费”、“包过费”等其他额外费用,及时清理并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于7月25日前报市应急局专项整治办公室。

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三)集中检查(8月中旬-9月上旬)

各县(市、区)应急局和局相关科室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工作。

一是对在本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资质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全覆盖检查应急管理部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

二是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

(四)督导整改(9月中旬-10月上旬)

一是市应急局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应急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

二是市应急局对各县(市、区)应急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三是根据督导阶段提出的问题和综合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协同各县(市、区)应急局,督促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跟踪落实。

(五)总结提升(10月底前)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有关科室要分析、整理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文凭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典型案例、专题调研报告和工作总结于10月31日前书面报市应急局专项整治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应急局、市局各有关科室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引导宣传,形成氛围。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的经验举措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及时报送,加强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7月25日前,报送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附件4);每月25日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10月31日前报送本地典型执法案例和工作总结。报送的工作方案、工作推进情况报告等资料,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单位红头便函文件,通过贵政通或现场报送方式报送,拒收微信、QQ等途径报送资料。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适时进行通报。

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焦 立(189*****156微信同号)

赵瑨颢(186*****609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1.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本市执业)、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含考试点)名单;

2.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3.安全评价报告统计表;

4.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一、安全评价机构(本市执业):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贵州安科劳动保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雍阳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地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豪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朗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首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省化工研究院、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本名单以外在本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安全培训机构(含考试点):贵州航天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遵义市育禾业务培训有限公司、遵义宏宇安全技术培训有限公司、遵义市博雅兴苑安全培训中心、遵义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贵州安捷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贵州永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长征安全培训机构。


附件2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3

安全评价报告统计表

填报单位(安评机构):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评价行业类别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

项目评价名称

工作开展时间

评价机构

评价结果

备注


①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②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③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④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⑤烟花爆竹制造业;

⑥金属冶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填报单位范围为我市执业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县(市、区)级应急部门。

2.按照1号令规定换发或者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填写资质级别。因受疫情影响,资质证书到期后未换发证书而延期的,须在备注栏填写延期依据。

3.安全评价报告统计时间:2019年 5 月 1 日起。


附件4

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 机

备注






















附件5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机构数量

(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

重大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

执法

文书(份)

行政

处罚

(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家次)

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个)

纳入

“黑名单”(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

曝光

(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标签: 安全生产培训 专项整治 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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