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我市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我委起草了《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23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网站提出意见、建议。网址链接: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bb******eb******aef8e7af8cc4cb5c.html。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邮箱:nnswsjzy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6号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邮政编码:******

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规范名中医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南宁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申请参加“南宁市名中医”评选或已获得“南宁市名中医”的人员。

第三条市卫健委组织实施“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南宁市名中医”是指在南宁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南宁市名中医”包括南宁市名中医、南宁市基层名中医。

第五条评定周期为5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名额最多不超过15名(含15名),名额视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六条“南宁市名中医”评选应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南宁市医学会负责组织评审,推荐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南宁市名中医”的评选对象:在南宁市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人事关系已调入我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已获国家级名老中医和广西名(老)中医、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称号者不参加南宁市名中医评选。

第八条“南宁市名中医”评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中医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术和崇高的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等问题。

(三)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近5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

(四)临床经验丰富,对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有明显疗效,受到患者的肯定或认可,在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在中医学术方面有独到见解和较深造诣,临床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疗效显著。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愿意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九条参加南宁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主编有1部50万字以上的中医专业书籍;或任副主编出版2部中医专著;或参与过全国中医药教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10篇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

(二)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省(厅)级以上项目1项,或地市级项目2项。

(三)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二等奖以上1项三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四)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或省级以上学术继承人资格,已培养出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或省级以上学术继承人2名以上。

(五)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委员或其中某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以上职务;或担任市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常务理事职务。

参加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主编有已出版的中医专业书籍;或任副主编出版的中医专著;或主编过全国中医药教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

(二)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地市级以上)。

(三)以第一完成人取得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获得地市级科技以上奖项。

(四)具备培养学术继承人资格,并已培养出1名以上学术继承人。

(五)参加市级以上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

第十条 参加南宁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在满足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或年满65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4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第十一条 参加南宁市基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在满足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或年满50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30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推荐单位按要求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单位对本地区(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人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南宁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基层)名中医推荐表。

(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证、学会任职聘书复印件。

(三)中医临床工作年限证明、工作量统计,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的技术专长、学术思想、工作业绩以及医德医风等写材料;

(四)出版或发表的中医书籍、专著、论文及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完成的中医药科研项目任务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复印件;

(五)研究生导师、省级以上师承工作指导老师、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有关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各单位对候选人提交的证件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评定工作由“南宁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申报推荐。采取个人申报、单位选拔、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研究,提出申报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申报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公示结束后逐级上报推荐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廉政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

(二)初步审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地区(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推荐地区(单位)反馈初步审查通过人员名单,由推荐地区(单位)在本地区(单位)范围内对初步审查通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处理意见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

(四)确定名单。市卫健委根据推荐、评审和全市公示情况,发文确认“南宁市名中医”及“南宁市基层名中医”,颁发“南宁市名中医”及“南宁市基层名中医”证书。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南宁市名中医”评选工作当体现党和政府对中医药工作者的关心爱护,积极发挥名中医作用,认真倾听名中医意见建议,尊重名中医人员声誉,为名中医工作、生活创造条件。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南宁市名中医”事迹的宣传报道,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完善中医人才发展战略,支持名中医引进和培养,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名中医评选管理、名中医传承创新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南宁市名中医”申报广西岐黄学者、广西名中医、桂派中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国医大师等人才评选项目。在待遇、职称、评选评先、提拔重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南宁市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南宁市名中医”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应培养学术继承人不少于2名,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单位要将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建立传承工作室。并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广西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返聘,保持名中医学术传承的延续性。同时,南宁市名中医应每月到服务辖区不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坐诊1天,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认定属于“南宁市名中医”的,南宁市卫健委一次性拨付工作经费,标准为:南宁市名中医5万元,南宁市基层名中医2万。鼓励医疗机构将名中医工作经费列入单位预决算,每年每名名中医工作经费参考标准:南宁市名中医5万元/年,南宁市基层名中医2万/年。经费主要用于名中医带徒、科研教育、学术继承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名中医所在医疗机构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名中医名义进行不当操作或者不当商业牟利;不得利用名中医名义开展以追求名利为目的的学术传承活动及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名中医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南宁市卫健委对“南宁市名中医”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已获“南宁市名中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南宁市卫健委核实,撤销其“南宁市名中医”称号,医疗机构按规定取消名中医享受的政策待遇: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者;

(四)连续“两次”考核评价不合格者;

(五)注册执业已变更到市外医疗机构工作者;

(六)因不当行为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南宁名中医”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名中医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南宁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起草编制了《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中医药科教发〔2020〕19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钦州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名中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体框架共分五个部分:

一是总则。涵盖了目的依据、适应范围、组织部门、市名中医定义和类别、评选工作原则、评选周期和名额、评选机构等内容对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二是评选对象和条件。主要包括参加评选对象范围、评选和优先条件、基本条件、市名中医类别条件等内容。

三是评选程序。涵盖了组织申报评选、资格审核公示、审核评审公示、复审评审公示、确定并颁发证书等评选程序。

四是组织和管理。包括部门单位职责、动态考核管理、落实人才政策、待遇补助、工作经费、名中医职责和纪律、名中医退出机制等内容。

五是附则。主要是办法解释、实施时间。

三、重点说明的几点事项

(一)关于评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南宁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中人员涵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和申请参加市本级名中医评选或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名中医的人员。

(二)关于评选周期评选名额的问题

按照宁缺毋滥原则,从严把质量关,每5年进行一次评选,每次评选不超过15名(含15名),南宁名中医、基层名中医类别不确定名额。

(三)关于评选条件设置的问题

主要根据第一批、第二批名中医评选条件为基础,结合实际完善,条件一共设置了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类别条件,考虑到与时俱进问题,《办法》在类别条件设了在评选周期内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以便在开始评选时增加其他灵活性条件,操作性更强。

(四)关于名中医享受待遇的问题

《办法》对市名中医待遇补助进行了明确,认定属于“南宁市名中医”的,南宁市卫健委一次性拨付工作经费,标准为:南宁市名中医5万元,南宁市基层名中医2万。鼓励医疗机构将名中医工作经费列入单位预决算,每年每名名中医工作经费参考标准:南宁市名中医5万元/年,南宁市基层名中医2万/年。经费主要用于名中医带徒、科研教育、学术继承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名中医所在医疗机构制定。

(五)其他

《办法》出台,主要是完善名中医管理制度,规范名中医评选工作,明确了名中医的职责、享受的待遇、纪律要求、退出机制等。



标签: 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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