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开发区海水上应急救援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金湾区开发区海水上应急救援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金湾区应急管理局拟采购海(水)上应急救援服务项目,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2023年7月11日--7月17日(5个工作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要求、预算金额、服务时间

(一)项目名称:

金湾区(开发区)海(水)上应急救援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金湾区(开发区)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制度;

2.供应商协助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海(水)上应急救援救助工作,拟定海(水)上应急救援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金湾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救援规划、计划及工作进展;

3.供应商协助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处置海(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并及时向金湾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

4.供应商按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及时开展海(水)上应急救援工作;海(水)上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将救援过程的书面材料及相关图片、影像等资料报送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同时报送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5.供应商接到有关海(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电话、信函和传真等,应按有关规定、本合同约定及金湾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及时处理,并向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同时报送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6.供应商协助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的海(水)上巡查、劝导和转移工作。

7.供应商承办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海(水)上应急救援工作事项。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金湾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2.供应商必须熟悉金湾区(开发区)内沿海周边和区内河道的环境情况;海(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必须驻扎在金湾区(开发区)范围内,且具备五艘有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救援船只,救援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能力且海(水)上应急救援装备符合相关标准。

3.供应商在接到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金湾区应急管理局指令后,应按指令立即出动,赶赴救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将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4.在开展应急救援时,供应商应当保护好应急救援现场,保留救援现场影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并无条件配合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金湾区应急管理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合同期限内,供应商接受金湾区(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的业务指导、建议和服务内容的监督。

(四)预算金额: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00元)。

(五)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资质。

三、截止时间:2023年7月17日18时00分。

四、采购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单位名称:珠海市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二)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137号市民服务中心C2栋1楼,邮编:******

(三)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


珠海市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标签: 应急救援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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