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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续签执行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续签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采购周期为2年,现组织实施第二年协议量执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第二年度采购协议签订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于6月30日前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作为本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续签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减少采购量的,须在6月16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申(投)诉管理子系统”中“胰岛素专项续签项目”提交经院长和纪检书记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和需减少的采购量,经审核通过后可予以核减,原则上不得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执行期内出现产品信息变更的,按照联采办确认的有关变更信息执行。本次续签执行采购周期截止至2024年5月19日。如采购周期届满,新一轮接续工作未执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继续供应,医疗机构应按照“优先采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严格中选药品协议量执行

有报量的医药机构要按协议完成各中选产品约定任务量。未报量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完成约定任务量的医疗卫生机构,如临床需采购使用胰岛素药品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辖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使用情况监测,对报量不采购、采购执行进度缓慢、未采购中选而采购非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高于中选产品采购量等存在问题的医药机构,要建立台账、一院一档,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药机构建立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此次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执行周期为2年,首年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量累加到第二年,两年采购协议期结束后,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方案,统筹开展履约考核,合理有效实施结余留用。

三、强化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监管

(一)强化平台采购和供应监测。自治区医保局将联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充分借助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开展常态化监测,按月对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和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等关键指标进行统计,必要时将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带量采购任务完成。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密切监测辖区每一家医药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五市医保部门要充分督促指导各辖区医保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协议量完成情况和实际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药品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药品生产供应配送职责,按照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保障供应,如应企业不发货、拒配等造成任务量未完成的,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二)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测。全区各级各类有胰岛素采购使用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院实际,按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将中选产品纳入医院使用目录,结合本院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各中选产品在临床科室和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落实临床科室和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按月动态进行监测,定期向相关科室和医师反馈,督促中选产品集采任务的执行;加大医院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三)强化集采政策宣传培训。各地应充分发挥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优势,由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医院、糖尿病领域重点专科医院,加强对医联体、医共体内各层级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指导、宣传协作和教育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加强胰岛素专项用药的全面认知和了解,对诊疗患者加强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促进良好就医诊疗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有力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有效实施。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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