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洒水车租赁招标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洒水车租赁招标公告
中建股份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洒水车租赁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JBJ-XZDT-2015-SB-009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 期: 2015年11月
招 标 文 件
一、投标须知
1.应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后依要求参与投标。
2.领取招标文件时每份交纳人民币0元购买标书,此费用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3.需提供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国家产品认证书、产品合格证书、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用黑色墨水认真填写投标书和报价单中所有需贵方填写的空格处,尤其要填写清楚计量单位、单价及合计金额,并在报价说明栏中用文字说明。
5.投标人在投标书需要填写、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位置必须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否则视为废标。
6.投标书送达时必须是包装密封,投标文件不允许涂抹、粘贴、改写或加行;个别必须修改的,修改之处必须有法人或其 才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视为废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方不得贿赂拉拢招标方人员从而影响招标结果,否则取消投标方的投标资格或废标。
7.投标书作为投标文件由需方留存,供方无论中标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8.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
二、招标范围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针对本工程所用洒水车租赁招标,本工程用量及规格详见投标报价单表。
三、投标人的资格
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代理人必须得到投标单位的授权。
投标单位需首先获得招标人的准入许可方能参与本次材料招标。
投标人必须具备:
1、按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垫资能力:捌万圆整;
3、产品质量稳定,经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
4、企业信誉良好;
5、具备将所供的机械设备运抵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能力;
四、技术质量安全要求
1.质量检测规范或标准:供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检测规定及标准并符合徐州地铁项目设计及业主、监理对质量要求。质量等级:国标或免检
2.设计施工技术要求:
满足本工程建设和需方的要求,负责期限等同工程建设方对需方的条件。
3.质量责任:本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负全部责任。
4.安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5.提供质量文件:出厂合格证、标定证书、检验报告、质保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供货要求
1.供应时间和数量: 招标人提前2个工作日以传真通知为准。
2.地点:徐州市淮海西路与工农北路交叉路口。
3.供应方式:租赁使用。
六、验收要求
1. 验收地点与方式:工地现场验收。首先对数量、质量和试验报告等质保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单双方签字有效。
2.租赁时间以现场实际验收为准。
七、报价要求
1.报价中须包含租赁物符合承租方完全使用要求的的使用费、折旧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和合理损耗费用以及出租方应获的利润、应纳的税金、管理费、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责维护(修)等的费用;该租金单价及其合同总金额中,还包括了租赁物运抵承租方指定点的各类运杂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安装拆除费(安装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出租方承担)。在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前,即使其租赁物已达承租方指定点或已由承租方签收也不计其租金。关于燃油费的约定: /
2.投标人报价时要附产品的各种技术指标
3.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报价为综合报价,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八、结算与资金支付
1. 结算: 租金按月结算,下月中旬支付当次结算款项的80%,承租方支付租金时出租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租方有权利不付款。
九、投标文件的组成,提交,开标
1、投标书编制内容提示
投标文件要密封提交,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下面内容A4纸。
1.1单位资质资料盖章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2投标书(附录1)
1.3报价表(附录2)
1.4授权委托书(附录3)
1.5对投标文件内容、情况有需说明的问题可填写投标说明报告及偏差说明。
1.6确保供应的相应方案措施。
1.7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2. 标书递交时间:2015年11月15日09:00时前,地点: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与工农北路路口中建徐州地铁项目部.
3. 招标人采用 内部组织 开标,投标人无需 参加开标会。
4. 开标时间: 2015年11月15日09:00时。
5. 开标地点: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与工农北路路口中建徐州地铁项目部.
十、评标
本项目采取评标、议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在评、议标过程中,评标组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分别对各投标人投标书中的疑点进行询问澄清工作,询标的对象、时间、地点由评标组成员确定后通知询标对象。评标程序结束后,由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最终议标进行评议,并按投标人报价和技术等参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定标与合同签订
1. 评标结束,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询标,时间约三个工作日,然后确定中标单位,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2.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日内派代表与我单位 吴涛(134*****787)洽谈、签订合同书(见附录4)。
3. 招标人不向任何投标人解释中标与未中标的因由。
十二、联 系 人:吴涛 联系电话: 134*****787
十三、合同文本 见附录
招标编号:ZJBJ-XZDT-2014-SB-009
投 标 书
工程名称: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
投标内容:洒水车租赁
招 标 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投 标 人:
附录1
投 标 书
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股份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段项目经理部02分部:
1、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了招标编号为ZJBJ-XZDT-2015-SB-009号的洒水车租赁招标文件。我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机械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保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2、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方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书、贵方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方双方的合同。
3. 我方完全响应并自愿接受上述招标文件和《洒水车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已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我方若有幸中标,将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的二日内,前往与你方按此要求和规定签署《洒水车租赁合同》。
投标单位名称: (盖章)
投 标 人: (签字)
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2
投 标 报 价 单
招 标 人中建股份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段项目经理部02分部招标编号ZJBJ-XZDT-2015-SB-009
工程名称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
报 价
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暂定
数量单价
(元)金额
(元)备注
1洒水车6-8吨趟次100出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2洒水车6-8吨台班100出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3洒水车6-8吨月12出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4洒水车6-8吨月12承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共计
投标报价说明:
1、报价中须包含租赁物符合承租方完全使用要求的的使用费、折旧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和合理损耗费用以及出租方应获的利润、应纳的税金、管理费、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责维护(修)等的费用;该租金单价及其合同总金额中,还包括了租赁物运抵承租方指定点的各类运杂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安装拆除费(安装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出租方承担)。在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前,即使其租赁物已达承租方指定点或已由承租方签收也不计其租金。关于燃油费的约定: /
2、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条款并为此负全责。
3、投保人承诺:我单位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以上报价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资金支付: 租金按月结算,下月中旬支付当次结算款项的80%,承租方支付租金时出租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租方有权利不付款。
其他承诺:我方若有幸中标:
1.在以上报价基础上再优惠 %,或下浮 元。
2.我方对所供产品质量 。
投标人: 授权委托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3
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股份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段项目经理部02分部
本授权书声明:我 (姓名)系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正式的合法代理人,授权该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与中建股份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段项目经理部02分部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授权有效期至: 。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ZJBJ-XZDT-2015-SB-009
承 租 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出 租 方:
签订日期:
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承租方向出租方承租洒水车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概况
序号租赁物规格型号单位租金(元)租期(暂定)总金额(元)备注
1洒水车6-8吨趟次100出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2洒水车6-8吨台班100出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3洒水车6-8吨月12出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4洒水车6-8吨月12承租方供燃油和水源
合计
第二条:使用地点及租赁期限
2.1本租赁设备仅限用于徐州地铁一号线02标工程,使用地点为项目部及工地,租赁期为暂定12个月。租赁起始期按承租方确认并且出租方已经完成了满足使用要求前的一切工作内容(若须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应在取得相应的验收证明、使用许可证等)后,经试用合格达到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其性能、生产能力时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2.2出租方若在计划租赁期内要求终止租赁的,应提前2天通知承租方,在承租方发出同意终止租赁的书面通知后,出租方方可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撤出相应的租赁物,否则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因此而重新租赁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租方需延长其租赁期限的,在计划租赁期满前2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须满足其续租要求,否则视为出租方违约,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承租方有权停止合同,但必须提前2天通知出租方。
第三条:结算
3.1租金单价为: 。合同总金额为: 。
租金单价及其合同总金额已包括租赁物符合承租方完全使用要求的的使用费、折旧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和合理损耗费用以及出租方应获的利润、应纳的税金、管理费、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责维护(修)等的费用;不含操作工人工资、保险、安全、文明作业费用等;该租金单价及其合同总金额中,还包括了租赁物运抵承租方指定点的各类运杂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安装拆除费(安装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出租方承担)。在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前,即使其租赁物已达承租方指定点或已由承租方签收也不计其租金。关于燃油费的约定: /
3.2支付方式:
3.2.1 租金按承租方所需及确认计算。租金按月结算,下月中旬支付当次结算款项的80%,承租方支付租金时出租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租方有权利不付款。
3.2.2租赁设备进退场费约定:出租方设备的进退场费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3.2.3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可变费用,均由出租方支付。
3.2.4实际使用天数和租费结算,需经项目设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商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报承租方主管部门审批。每月的25号为承租方承租方结算日,出租方必须持承租方开具的有效单据办理结算,逾期不办理的以承租方账面的租费为准,出租方无异意。
第四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4.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4.1.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按照承租方要求,随时运送和供应,确保承租方施工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或者拒绝运送和供应。否则,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出租方按两个月的租金金额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4.1.2租赁期间,由出租方负责出租设备的维修保养,并承担全部维修保养费用,承租方概不负责。设备发生故障后,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报修后4小时内迅速组织抢修。
4.1.3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4.1.4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无条件接受承租方对租赁物使用地点的变更。但未经出租方同意(已抵作承租方所有的除外),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承租方的抵押品。
4.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4.2.1按合同如期支付出租方租金.
4.2.2严禁违章指挥。
4.2.3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
4.2.4承租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出租方一份,以证明租赁设备已到达承租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若出租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赁物,或所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其性能、生产能力等要求说明的,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同时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 30000元 违约金。
5.2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工期延误的,则每延误一天出租方应按 2000 元/天乘以延误天数,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若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要按实赔偿损失。
5.3非承租方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故障而严重影响承租方施工的(每次影响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当月累积影响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每超出一小时出租方应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小时及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4承租方已按本合同约定通知出租方,要求延长其租赁期限的,若出租方不同意或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的,出租方应按承租方重新租赁同类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的2倍,作为补偿金,支付给承租方。
5.5若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现问题,在承租方通知出租方后,出租方未在承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的,承租方可采取一切不影响工程工期、工程质量的措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6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拆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转租或抵押,否则每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5.7若出租方不能按承租方书面要求时间进退场,则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累计付给出租方的租金合计额的30%向承租方支付赔偿金。
5.8承租方未按时付款的,按照应付未付款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5.9因承租方引起的租赁物停窝工损失计算:
第六条:履约保证:出租方无条件配合承租方施工生产任务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承租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生效
8.1本合同一式 六 份,承租方执 五 份,出租方执一份。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至 失效。
8.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3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不得转移或转让,如果发生承租方有权力不认可,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出租方承担。除了变更指令,除非双方同意,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合同修改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书面的“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法人单位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一事一委托)签字,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第九条:不可抗力
双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火灾、水灾、地震、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双方不能预料的、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影响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示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标准为准。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安全、环保责任
10.1出租方负责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出租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承租方没有任何连带责任。出租方必须对自身出入承租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承租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0.2出租方进入承租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承租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承租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承租方管理的人员、车辆承租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引起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10.3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及纠纷问题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10.4 出租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