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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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2日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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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3)鄂0505强清1号 本院以生效的(2023)鄂0505清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舒家香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强制清算的申请,以(2023)鄂0505强清1号立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第23条之规定,经本院公告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同意,现从符合条件的报名应选者中指定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成立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邓沣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还有喻宏伟、望露、徐健、周世美。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备选机构。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清算组的职责如下: (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清理核定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九)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十)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需报人民法院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十一)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十二)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十三)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四)本院在本案中依法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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