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阻聚剂招标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阻聚剂招标公告
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
阻聚剂询价公告
1. 询价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阻聚剂公开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询价条件。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
C5分离装置C4、C5初分塔(T101塔)进料中含C4类烯烃(主要丁二烯)、戊二烯、炔烃等不饱和烯烃,在塔釜70-80℃的操作温度下,容易发生自由基聚合反应和加成、交联反应,生成的聚合物堵塞进料加热器、塔盘和再沸器,致使塔釜采出泵过滤网需频繁清理,影响进料加热器、C4、C5初分塔(T101塔)的运行周期(五年检修一次),因此需要使用阻聚剂来抑制聚合反应的发生,以降低T101塔采出泵过滤网清理频次(由3天一次降至10天以上一次),确保T101塔运行周期达五年以上。本项目拟采购阻聚剂年用量6吨,涉及1个品种。
供货需求说明:合同生效后卖方按买方需求分批次供货,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以实际订货单为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交货地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乙烯环南路1号)。
最高限价:35.4万元,超出最高限价否决投标。
付款结算方式:实际成交量低于投标所报数量,按以中标结果的成交单价与实际成交量进行结算;实际成交数量超出投标所报数量,按投标成交总价结算。
电汇,买方收到货且验收合格,卖方开具结算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三个月内全额付款。价款构成:包含货款、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及增值税费(13%)等相关费用。
商务计价方式:执行固定总价;总报价=装置年总用量T*阻聚剂单价
签订合同方式: 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买卖合同。
使用单位: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项目承办人:杨媛 联系方式:0459-*******。
2.2 采购范围及其它要求
采购物资明细见下表(或附物资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预估数量 | 预估总价 |
1 | 阻聚剂 | 满足附件一技术要求 | 6吨 | 35.4(万元) |
2.3 技术要求及方案
2.3.1技术要求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阻聚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2.3.2技术方案:
2.3.2.1卖方根据买方设备条件,报价人根据阻聚剂产品性能,在确保达到附件一《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阻聚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第三条(三、对阻聚剂产品的技术要求)各项要求前提下,确定各点阻聚剂注入量,制定详细的注入方案。
2.3.2.2注入点:分离二单元T101塔进料加热器前、回流线
2.3.2.3注入量:
1)进料线:分离二单元T101塔C5进料量按质量流量15吨/小时计算,阻聚剂的注入浓度为a(ppm),年注入量为A=15*24*365*a*10-6(吨)。
2)回流线:分离二单元T101塔C5回流量按质量流量35吨/小时计算,阻聚剂的注入浓度为b(ppm),年注入量为B=35*24*365*b*10-6(吨)。
由上,装置年总用量T=(A+B)吨。
2.3.3总报价计算
总报价=装置年总用量T*阻聚剂单价
2.4其他需说明事项
2.4.1本项目中标单位须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以万元向下进行收取,不足万元部分不计),汇款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开发区支行
中标单位凭成交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4.2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如果不是我公司在用合格剂,必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注入方案添加阻聚剂,如果试用注入浓度大于承诺注入浓度或无法满足第三条(三、对阻聚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各项技术要求,为试用不合格。
2.4.3卖方保证阻聚剂的保质期为2年(自出厂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常温保存不会发生变质情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生产商与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资格要求:
3.1生产商须提供:
3.1.1营业执照;
3.1.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2、代理商须提供:
3.2.1营业执照;
3.2.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2.3所代理的生产企业的资质满足3.1条生产商的资质要求;
3.2.4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3.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3企业信誉:投标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和大庆石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供应商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
3.4投标报价时卖方须提供完整的阻聚剂注入方案、安全技术说明书。
3.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业绩要求:投标产品(要求同型号)近三年拥有同类裂解C5分离装置连续成功应用一年以上的业绩。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盖章)、合同复印件及相对应的发票。使用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买方有权利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卖方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4、采购组织形式:
本项目拟委托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询比价采购
5、拟采用评标方法及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授标原则及依据
6.1投标人排名顺序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进行排序。
有效投标总价最低者排名第一;如果投标总价最低者出现两家或多家时,业绩多者优先。
6.2中标人数量的确定
招标人将选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第1名的为中标人。
7、公开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询价公告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外网公布,大庆石化公司外网,计划发布公告周期为7天。
8、报名流程:
8.1报名时间: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18日
8.2报名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兴化北街8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机动工程部103,非工作时间可将材料送置门卫。
8.3报名形式:现场递交或邮寄报名材料。
8.4报名文件的递交:
凡有意参加报名者,递交或邮寄报名文件,报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生产商与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8.4.1生产商须提供:
8.4.1.1营业执照;
8.4.1.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4.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4.2代理商须提供:
8.4.2.1营业执照;
8.4.2.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8.4.2.3所代理的生产企业的资质满足3.1条生产商的资质要求;
8.4.2.4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8.4.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4.3、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产品(要求同型号)近三年拥有同类裂解C5分离装置连续成功应用一年以上的业绩。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盖章)、合同复印件及相对应的发票。使用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买方有权利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卖方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8.4.5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标准。
8.4.6技术参数响应性文件。
8.5、报名联系人:杨媛 电话:0459-*******
8.6、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7月18日16:00,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询价人不予受理。
8.7报名者资质审核通过后参加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评审报价,投标报价时卖方须提供完整的阻聚剂注入方案、安全技术说明书。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9、附件:
附件一:《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阻聚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
阻聚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编 制: 年 月 日
作 业 区 审 核: 年 月 日
生产技术经营部审核: 年 月 日
批 准: 年 月 日
大庆华科化工作业区
2023年7月3日
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阻聚剂
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本项目约定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为买方,投标报价方为卖方。
一、项目介绍
C5分离装置C4、C5初分塔(T101塔)进料中含C4类烯烃(主要丁二烯)、戊二烯、炔烃等不饱和烯烃,在塔釜70-80℃的操作温度下,容易发生自由基聚合反应和加成、交联反应,生成的聚合物堵塞进料加热器、塔盘和再沸器,致使塔釜采出泵过滤网需频繁清理,影响进料加热器、C4、C5初分塔(T101塔)的运行周期(五年检修一次),因此需要使用阻聚剂来抑制聚合反应的发生,以降低T101塔采出泵过滤网清理频次(由3天一次降至10天以上一次),确保T101塔运行周期达五年以上。
二、买方的基础条件
1、使用的装置简介
C5分离装置采用7塔精馏和2段反应流程,7塔均采用精馏法生产间戊二烯,异戊二烯和双环戊二烯馏分,2段反应器内环戊二烯自身进行热聚合反应(反应器内无催化剂)。
要求阻聚剂产品的加入不能影响C5分离装置系统中环戊二烯热聚成双环戊二烯反应,不能影响双环戊二烯、异戊二烯、间戊二烯等的产品质量及色相。
C4、C5初分塔(T101塔)为板式塔,塔高52米,塔进料口在71#塔盘(塔盘总计100#),塔盘形式为浮阀。
2、 C5分离装置原料组成
近一年原料中各组成范围
项目/含量 | 最小值 | 最大值 |
1-丁烯+异丁烯 | 0.02 | 2.57 |
1、3丁二烯 | 0.01 | 10.53 |
正丁烯 | 0.01 | 2.35 |
反丁烯-2 | 0.05 | 2.94 |
顺丁烯-2 | 0.18 | 5.45 |
1-2-丁二烯 | 0.1 | 1.21 |
3-甲基-1-丁烯 | 0.06 | 0.96 |
异戊烷 | 2.68 | 12.74 |
1-4-戊二烯 | 1.12 | 7.46 |
2-丁炔 | 0.54 | 3.64 |
1-戊烯 | 2.6 | 5.43 |
2-甲基-1-丁烯 | 2.71 | 12.86 |
正戊烷 | 11.7 | 21.16 |
异戊二烯 | 12.9 | 26 |
反-2-戊烯 | 1.22 | 2.63 |
顺-2-戊烯 | 0.76 | 1.94 |
2-甲基-2-丁烯 | 0.83 | 19.4 |
反-1、3-戊二烯 | 4.71 | 23.31 |
环戊二烯 | 20.1 | 27.87 |
顺-1、3-戊二烯 | 2.63 | 6.1 |
环戊烯 | 0.23 | 5.11 |
环戊烷 | 0.47 | 23 |
2-甲基戊烷 | 0.04 | 2.27 |
3-甲基戊烷 | 0 | 0.98 |
2-甲基-1-戊烯 | 0.01 | 0.88 |
正已烷 | 0.01 | 3.51 |
甲基环戊烷 | 0.01 | 1.12 |
苯 | 0.01 | 7.93 |
烃基降冰片烯 | 0 | 8 |
异戊二烯二聚体 | 0.01 | 0.45 |
双环戊二烯 | 0 | 17.83 |
碳4及碳4以下 | 1.42 | 24.12 |
?C5 | 67.95 | 97.86 |
碳6及碳6以上 | 0.12 | 36.65 |
Pg/cm2 | 0.604 | 0.7806 |
3、阻聚剂设备条件
C5分离装置C4、C5初分塔(T101塔)阻聚剂注入系统共有储罐1台,位号为V-115,容积为0.76立,阻聚剂泵位号为P-121A/B(进料阻聚剂),P-122A/B(回流阻聚剂),正常生产时2台泵运行,最大注入能力为3.8L/h,加注系统材质为白钢。
3.1阻聚剂注入流程
3.2阻聚剂设备操作条件
序号 | 编号 | 管道介质名称 | 正常流量 | 操作温度 ℃ | 操作压力(MPaG) | 管径(mm) |
液体L/h | ||||||
1 | 阻聚剂进料线 | 阻聚剂 | 1.9 | 常温(冬季管线热水伴热) | 0.6 | 15 |
2 | 阻聚剂回流线 | 阻聚剂 | 1.9 | 常温(冬季管线伴热) | 0.6 | 15 |
4、工艺条件
阻聚剂分两点注入,分别为T101塔进料加热器E114前、T101塔回流线,注入流程:
T101塔进料加热器E114前:阻聚剂由P-121A/B泵注入T-101塔进料加热器前,与原料混合后在T101塔中上部进入。
T101回流线:阻聚剂由P-122A/B泵注入T-101回流线,与回流线物料混合后在塔顶注入。
物料线有保温,无伴热;阻聚剂线有保温,有热水伴热。
5、 T101塔进料和回流线工艺条件
注入位置 | 操作压力(Mpa) | 操作温度(℃) |
T-101塔进料加热器E114前 | 0.75~0.8 | 30±10 |
T-101回流线 | 0.75~0.8 | 35±5 |
T-101进料线流量控制范围7.5-16 t/h,T-101回流线流量控制范围17-35 t/h, 阻聚剂单耗(两点注入量之和)≤0.046千克/吨原料。
流经位置 | 操作压力(Mpa) | 操作温度(℃) |
T-101进料加热器,T101塔 | 0.18 | 20-52 |
T-101再沸器 | 0.18 | 72±5 |
T-101冷却器 | 0.18 | 40±5 |
T-101回流罐 | 0.18 | 35±5 |
T-101塔进料线、回流线阻聚剂分别注入到塔内,流经的工艺管线和设备操作条件如下:
三、对阻聚剂产品的技术要求
1、要求阻聚剂产品对C4类烯烃、炔烃有良好的阻聚效果。(主要阻聚组分为丁二烯)
2、阻聚剂技术指标要求
1)状态:液态,无机械杂质;
2)密度:0.800~1.000 g/cm3GB/T 2013-2010 液体石油化工产品密度测定法国家标准;
3)闪点(闭口杯法)>62℃ GB-T261-202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4)凝点≤-30 ℃, GB/T 510-2018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3、在装置进料量≤15吨/小时,且按卖方提供的阻聚剂注入方案注入的条件下,阻聚剂单耗(两点注入量之和)≤0.046千克/吨原料,且达到以下性能保证要求:
1)保证分离塔T-101塔顶、塔釜压差≤0.06MPa,且能够连续平稳运行12个月以上。装置分离塔为单再沸器无法切换。
2)按卖方提供的阻聚剂注入方案注入后,T101塔采出泵过滤网清理频次降低至10天以上一次。
3)保证进料加热器E114、E122不会发生聚合物堵塞现象。
4)不能因为阻聚剂产品质量原因堵塞阻聚剂管道。
4、阻聚剂产品的加入不能影响C5分离装置后系统中双环戊二烯、异戊二烯、间戊二烯等的产品质量;不能影响间戊二烯组分、异戊二烯组分的聚合反应活性;不能影响间戊二烯组分、异戊二烯组分、双环戊二烯产品外观(各产品外观均为无色透明)。
5、投标报价时卖方须提供完整的阻聚剂注入方案、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标结果确定后一周内需提供盖章纸制版一式两份。送货时需附质量检测报告单。
6、卖方保证阻聚剂的保质期为2年(自出厂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常温保存不会发生变质情况。
四、报价人需知
1、产品应用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要求同型号)近三年拥有同类裂解C5分离装置连续成功应用一年以上的业绩。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盖章)、合同复印件及相对应的发票。使用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买方有权利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卖方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2、阻聚剂使用量计算依据
报价人根据贵公司阻聚剂产品性能,在确保达到第三条(三、对阻聚剂产品的技术要求)各项要求前提下,确定各点阻聚剂注入量,制定详细的注入方案。
2.1注入点:分离二单元T101塔进料加热器前、回流线
2.2注入量:
1)进料线:分离二单元T101塔C5进料量按质量流量15吨/小时计算,阻聚剂的注入浓度为a(ppm),年注入量为A=15*24*365*a*10-6(吨)。
2)回流线:分离二单元T101塔C5回流量按质量流量35吨/小时计算,阻聚剂的注入浓度为b(ppm),年注入量为B=35*24*365*b*10-6(吨)。
由上,装置年总用量T=(A+B)吨。
3、总报价计算
总报价=装置年总用量T*阻聚剂单价
4、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如果不是我公司在用合格剂,必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注入方案添加阻聚剂,如果试用注入浓度大于承诺注入浓度或无法满足第三条(三、对阻聚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各项技术要求,为试用不合格。
5、本《技术要求》文件效力
本《技术要求》文件作为本产品招标采购的技术文件,卖方参加投标报价即视为承诺标的产品满足本《技术要求》文件中各项条款要求,视为商务合同的技术文件。卖方报价时应提供产品标准、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有必要买方将组织进行技术交流。
买方有权对卖方的生产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卖方不具备生产能力,可取消卖方的中标资格。
6、其它
1)对于首次使用的产品,根据买方需要,卖方需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买方为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2)如阻聚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达不到第三条中各项技术要求,则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
3)在阻聚剂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买方及时通知卖方。如因阻聚剂产品质量原因影响买方生产,买方有权终止阻聚剂使用,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4)阻聚剂包装要求使用铁桶包装。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等级、商标、制造商、公司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
附件二:买卖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条款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
C5分离装置用阻聚剂框架买卖合同
买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02******X
住所:黑龙江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铁权
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C5分离装置用阻聚剂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1.1标的物名称:C5分离装置用阻聚剂
1.2质量标准:满足附件2中《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粗分塔阻聚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要求
1.3标的物数量、单价及金额:
标的物名称 | 数量(吨) | 单价(含税)(元) | 金额(含税)(元) |
阻聚剂 |
1.3.1单价包含货款、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及增值税费(税率13%)等所有费用。
1.4交付期限、交付地点和交付数量具体以订货通知单(附件1)为准。 2.标的物包装2.1包装标准:铁桶包装。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等级、商标、制造商、公司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
2.2费用承担:卖方承担。
3.标的物运输3.1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3.2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承担:卖方承担。
3.3买方应提前3日向卖方提出货物采购计划,发出订货通知单,卖方按要求发货、送货。
3.4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标的物交付4.1 交付方式,按下列第4.1.1种方式执行:
4.1.1按卖方需求送货。(送货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1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 收货人:詹俊峰 联系电话:139*****340)
4.1.2卖方代运。
4.1.3买方自提自运。
4.2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4.2.1卖方交付货物应与其接受的订货通知单的数量相同。
4.2.2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内,卖方按合同约定供货数量吨未能满足买方碳五分离装置用合同标的物即碳五分离装置用阻聚剂需求,卖方须继续提供合同履行期内合同标的物即碳五分离装置用阻聚剂需求量,超出部分用量不予结算。
4.2.3买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接受过量交付的部分,按本合同总金额结算。
4.2.4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的数量,则买方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受已交付货物并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交货不足部分。
4.2.5卖方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应被视作本合同项下的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卖方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5.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5.1 价款结算:按本合同金额进行结算,如实际成交量低于本合同约定数量,按实际成交量结算;实际成交量超出本合同约定数量,按合同总金额结算。
5.2结算方式,选择下列第5.2.1种方式:
5.2.1按月结算,具体约定如下:电汇,买方收到货且验收合格,卖方开具结算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三个月内全额付款(每月1号至最后一天为一个结算期)。
5.2.2按季结算,具体约定如下:。
5.2.3按年结算,具体约定如下:。
5.2.4货款金额累计达到万元时结算一次。
5.3价款为单价元/吨(包含货款、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及增值税费(13%税点)等所有费用)。
5.4试用:试用合格的阻聚剂结算金额按照实际试用数量和本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5.5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6.合同履行期限6.1合同履行期限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履行期内,本协议并不当然履行,当买卖双方有实质性供需货时,按本协议履行。
6.2合同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含本合同的履行期内。
7.验收7.1到货验收
7.1.1 买方应在货到3日内按照附件2《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粗分塔阻聚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所列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附件一约定,买方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2日内书面答复,如逾期没有答复,以买方验收结果为准。如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双方认可的并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7.1.2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及订货通知单(附件一)中的要求,使得买方无法达到订购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并要求卖方对买方拒收的货物进行免费更换,这种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7.1.3依据本合同由买方拒收的货物应由卖方自费运回,买方可以保管这些货物直到卖方做好运输准备,货物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7.1.4卖方应在每次交货同时向买方提交该批货物的送货清单、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在验收之后,双方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进行确认。
7.1.5买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货物的任何隐蔽性缺陷之日起5日内将该缺陷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更换该缺陷货物,卖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7.2使用过程验收
7.2.1买方在标的物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要求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各项指标要求为准。若在使用过程中,若标的物无法满足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具体违约责任按技术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8.双方的权利义务8.1买方的权利义务
8.1.1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订货通知单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8.1.2卖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由此而导致的运输或储存费用变动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8.1.3要求卖方供应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买方。
8.1.4按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采购费用。
8.2卖方的权利义务
8.2.1按照合同约定及订货通知单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并向买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8.2.2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货物采购费用。
8.2.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8.2.4卖方应就双方约定的标的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买方该货物的必要使用量。若不能及时供货的,应当在情况出现的1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
9.质量保证9.1质量保证期限:阻聚剂的保质期为2年,卖方承诺在此期限内常温保存不会发生变质情况。
9.2合同期或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如卖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更换货物,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损失责任,如卖方拒不履行更换义务,买方有权退货。
9.3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有义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免费更换,更换费用由卖方承担,更换货物质保期重新计算。
10.标的物的风险转移10.1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0.2 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10.3 运输车辆由卖方提供,车辆资质和运输人员资质由卖方负责审查,车辆在途中安全由卖方负责,进厂前发生的一切问题均与买方无关。
10.4 卖方在产品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指控或诉讼的,卖方应负责交涉、应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赔偿费等一切费用。
11.履约保证
11.1履约保证方式,选择下列第11.1.2种方式:
11.1.1履约保函,具体约定如下:/。
11.1.2履约保证金,具体约定如下:卖方同意缴纳3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期限届满,在届满后二个月内买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到卖方账户内。合同履行期限内,若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并赔偿买方相应损失。
12.权利瑕疵担保 卖方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它知识产权等,应保障买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卖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3.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合同变更和解除14.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合同:
14.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4.2.2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经催告后5日内仍未交货。
14.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有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4.2.4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14.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卖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要求解除合同未经买方同意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再退回,且卖方需支付成交价总金额20%的违约金,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5.违约责任15.1 买方违约责任
15.1.1 买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0.3%/日的违约金;
15.1.2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向卖方支付拒收部分货款金额_0.3%的违约金。
15.2 卖方违约责任
15.2.1卖方未能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0.3%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5.2.2卖方未能按约定质量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违约交货部分货款0.3%的违约金, 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5.2.3卖方未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0.3%/日的违约金。
16.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15.2方式解决:
16.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16.2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通知买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兴化北街8号
联系人:杨媛
联系电话/传真:0459-*******
卖方: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8.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8.2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18.4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有效。
18.5 附件一《大庆华科C5分离装置使用的C4、C5初分塔阻聚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盖章)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1:订货通知单
公司:
您好。
现我公司需订货贵公司C5分离装置用阻聚剂吨,需在年月日之前到货。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1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作业区
联系人:詹俊峰
联系电话:139*****340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工程部
年 月 日
附件三:报名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报名单位名称:(公章) | ||
2 | 报名单位 联系方式 | 姓名及职务 | |
固定电话 | |||
传真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3 | 文件信息 | 电子文件 | |
4 | 领取人签字 | ||
5 | 报名时间 |
标签: 阻聚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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