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子履约保函的定义及原则。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是指以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为介质,投保人发起投保申请,经采购人确认,由担保方为投保人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电子履约保函服务应遵循“网上办理、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二)明确担保方的资质、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担保方应承诺履行电子履约保函明确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应具备在线受理开函申请、签发电子履约保函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提供在线理赔申请渠道并及时在线反馈理赔处理结果。担保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保函保额×0.5%(单笔最低费用500元)。担保方应允许和接受供应商及采购人查询、下载、打印电子保函,并配合省政府采购网对电子保函进行核验。担保机构对接省政府采购网产生的相关接口开发、联调、运维等费用,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三)明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相关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动电子履约保函的应用,允许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对办理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采购人如需提出索赔申请的,应在电子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供应商不得对已开具的电子履约保函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

(四)明确各方当事人责任。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的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担保业务各方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供应商、金融机构、采购人等电子履约保函各方当事人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考核范围。涉及担保方的违法违规问题,供应商、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移交给担保方所在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处理。担保方有办法所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从合格担保方名单中清除,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申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办法所列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策原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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