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疾控中心202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询价采购公告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202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询价采购公告
项目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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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202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询价采购 | ||
采购单位 |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交易编号 | JYGCDC-2023-053 |
采购方式 | 邀请 | 资金来源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联系人 | 杨坤合 | 联系电话 | 173*****689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 否 |
公告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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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 2023-07-13 12:00:00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3-07-16 18:00:00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3-07-17 09:3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3-07-17 11:30:00 |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 否 | 降价幅度 | 未设置降价幅度 |
延时报价 | 未设置延时报价 | 评标标准 | 最低价中标法 |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名称 | 标段编号 | 采购类别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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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202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询价采购 | JYGCDC-2023-053 | 服务类 | ******.0 |
公告内容
202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招标公告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现就嘉峪关市2023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面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JYGCDC-2023-053
二、投标商资格要求
1.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提供用人单位法人针对本次招标的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业绩;
5.投标商需具备完善可靠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具体要求包括: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须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且通过2022年甘肃省组织的职业卫生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
(3)单位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三年以上,三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问责或行政处罚;采样检测专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4)在甘肃省内设实验室,确保能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时完成检测。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上述资质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商公章。
三、招标报名及竞价时间
1.招标报名:2023年7月13日12:00至2023年7月16日18:00
2.资质审核:2023年7月17日8:30至2023年7月17日9:30
3.竞价时间:2023年7月17日9:30至2023年7月17日11:30
四、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建设西路672号
联 系 人 :杨坤合
联系电话:173*****689
五、相关事宜
1.本公告在甘肃省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2.本次定标在所有资质和技术参数符合的条件下,采用低价(税后)确定投标商;
3.中标后3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协议;
4.签订合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
5.中标单位应保证于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用人单位的采样和初次检测,将检测结果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并将用人单位相关验证资料、 入厂照片的复印或扫描电子版、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各用人单位单独成册)存入各用人单位档案,上交市疾控中心。逾期者酌情扣减经费。
6.中标单位负责工作的具体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等详细信息、附件1、附件2、附件3以及中标后确定检测点所需的相关支持性资料,可联系市疾控中心(鲁玉红 0937-*******;QQ:*********)获取。
六、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任务数:对嘉峪关市选定的28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配合市疾控中心对4家进行监测原始记录审核及4家用人单位做现场验证详查(具体要求见质量控制方案)。
2.指导危害申报: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3.开展现场抽样检测:按照《2023年甘肃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要求进行。为保证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检测前对用人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现状和防治情况等;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结果及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录入后由另一个技术人员进行核实,确保录入上报数据准确。
4.监测工作反馈:在入企调查后1周内,将调查发现用人单位的问题、指导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等,书面报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检测发现超标情况,函告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未及时反馈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5.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点选点及抽样检测的具体要求:
(1)上一年度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所有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上一年度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的岗位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由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的岗位应纳入监测范围。
(3)除超标岗位外,连续两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
(4)应优先选择附件2中列出的重点岗位/环节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岗位/环节的名称应按附件1规范表述。
(5)每个用人单位粉尘或化学毒物监测的重点岗位数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
(6)当用人单位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7)除石棉粉尘、电焊烟尘外,开展粉尘监测时应检测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并上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对粉尘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粉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粉尘性质不明确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判定粉尘性质,如最终判定为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检测浓度,仅有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检测浓度。
(8)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9)工作地点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10)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进行采样: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
(11)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噪声岗位进行测量,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接触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是指工作地点噪声强度≥80dB(A)的岗位,监测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选择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地点。
(12)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针对劳动者固定地点作业且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测量时长应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并保证测量时间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3)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化学毒物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测量;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件3《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
附件:1.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3.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7月13日
附件1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重点行业 | 重点行业的具体中小类行业 | 重点岗位/环节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a | CTWA或等效声级个体检测c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烟 煤 和 无 烟 煤 开 采 洗 选(B0610) | 采煤:掘进、支护、采煤(含采煤机司机)、皮带巡检、装载司机、刮板机司机、钻孔 洗煤:给煤机司机、动筛跳汰机司机、 破碎机司机、振动筛司机、洗煤皮带巡检、压滤工 | 煤尘、矽尘、噪声(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确定监测的粉尘类型) | 是 |
褐煤开采洗选(B0620) | ||||
其他煤炭采选(B0690)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陆地石油开采(B0711) | 采油、集输、注水、勘探、钻井、采气、巡检 | 苯、甲苯、二甲苯、噪声 | 是 |
海洋石油开采(B0712)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 | 铁矿采选(B0810) | 采矿:凿岩(含打眼)、爆破、穿孔、破碎、装载(含铲车司机)、运输(含皮带巡检) 选矿:破碎(含大破、中破、中碎)、筛分(含振动筛)、球磨、放矿、皮带巡检 | 矽尘、噪声 | 是 |
锰矿、铬矿采选(B0820) | 矽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 | 是 | ||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B0890) | 矽尘、噪声 | 是 |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 | 铜矿采选(B0911) | 采矿:凿岩(含打眼)、爆破、穿孔、破碎、装载(含铲车司机)、运输(含皮带巡检) 选矿:破碎(含大破、中破、中碎)、筛分(含振动筛)、球磨、浮选、皮带巡检 | 矽尘、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是 |
铅锌矿采选(B0912) | 是 | |||
镍钴矿采选(B0913) | 矽尘、镍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钴及其化合物 | 是 | ||
锡矿采选(B0914) | 是 | |||
锑矿采选(B0915) | 矽尘、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是 | ||
铝矿采选(B0916) | 是 | |||
镁矿采选(B0917) | 是 | |||
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B0919) | 是 | |||
金矿采选(B0921) | 是 | |||
银矿采选(B0922) | 是 | |||
其他贵金属矿采选(B0929) | 是 | |||
钨钼矿采选(B0931) | 是 | |||
稀土金属矿采选(B0932) | 是 | |||
放射性金属矿采选(B0933) | 是 | |||
其他稀有金属矿采选(B0939) | 是 |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石棉、云母矿采选(B1091) | 采矿:凿岩、爆破、穿孔、破碎、筛分、切割、装载(含铲车司机、挖掘机司机)、运输(含皮带巡检)、包装 选矿:破碎、筛分、重选、皮带巡检、包装 | 石棉粉尘、噪声 | 是 |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B1012) | 矽尘、噪声 | 是 | ||
耐火土石开采(B1013) | 是 | |||
粘 土 及 其 他 土 砂 石 开 采(B1019) | 是 | |||
宝石、玉石采选(B1093) | 是 | |||
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B1099) | 是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b(如涉及炼焦参照煤炭加工的炼焦岗位) | 炼铁(C3110) | 原料贮存运输(含配料、上料、皮带巡检)、热风炉、炉前、修包、放灰、除尘 | 1.原料贮存运输(含配料、 上料、皮带巡检)、热风 炉、修包、放灰、除尘: 矽尘、噪声 2.炉前:矽尘、噪声、铅 及其无机化合物 | 是 |
炼钢(C3120) | 炉前(含出炉)、修包(含修砌)、倒罐、除尘 | 1.修包(含修砌)、倒罐、 除尘:矽尘、噪声 2.炉前(含出炉):矽尘、 噪声、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是 | |
钢压延加工(C3130) | 开卷、焊接、轧钢、剪切、镀锌、喷涂(或彩涂)、打磨、机加工 | 1.开卷、焊接、轧钢、剪 切、机加工:噪声 2. 镀锌:铅及其无机化合 物、噪声 3. 打磨:矽尘、噪声 4.喷涂(或彩涂):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 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是 | |
铁合金冶炼(C3140) | 上料、炉前(含司炉工、熔炼工)、破碎、除尘 | 矽尘、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是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b | 铜冶炼(C3211) | 火法冶炼(选矿、熔炼、吹炼、精炼、电解) 湿法冶炼(浸出、萃取、电解) | 矽尘、噪声、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是 |
铅锌冶炼(C3212) | 备料、皮带巡检、焙烧(包含炉前、司炉、烟化炉)、浇铸(或铸锭)、浸出、制酸、电解 | 是 | ||
镍钴冶炼(C3213) | 镍:焙烧、熔炼、吹炼、缓冷、结晶、离析、细磨、磁选; 钴:焙烧、浸出、净液、电解 | 矽尘、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钴及其化合物、噪声 | 是 | |
锡冶炼(C3214) | 焙烧、精选、浸出、还原熔炼、精炼 | 矽尘、噪声、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是 | |
锑冶炼(C3215) | 熔析、氧化挥发、挥发熔炼、挥发焙烧-还原熔炼 | 是 | ||
铝冶炼(C3216) | 备料、破碎、干燥、研磨、浸出、煅烧、电解、精炼、浇铸(或铸锭) | 矽尘、噪声 | 是 | |
镁冶炼(C3217) | 破碎、筛分、焙烧、电解 | 是 | ||
硅冶炼(C3218) | 备料、皮带巡检、熔炼(含炉前)、精制、浇铸(或铸锭)、破碎 | 是 | ||
其 他 常 用 有 色 金 属 冶 炼(C3219) | 备料、皮带巡检、熔炼(含炉前)、球磨、电解 | 是 | ||
金冶炼(C3221) | 焙烧、混汞、氰化、硫脲、精炼 | 是 | ||
银冶炼(C3222) | 熔炼、电解、铸锭 | 是 | ||
其他贵金属冶炼(C3229) | 熔炼、浸出、电解 | 是 | ||
钨钼冶炼(C3231) | 熔炼、精炼 | 是 | ||
稀土金属冶炼(C3232) | 熔炼、精炼、包装 | 是 | ||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C3239) | 熔炼、精炼 | 是 |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C3240) | 铸造工、熔化工、型砂工 | 矽尘、噪声、铅、锰、镍 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 | 是 | |
铜压延加工(C3251) | 轧制、表面处理 | 矽尘、噪声 | — | |
铝压延加工(C3252) | 熔铸、轧制 | — | ||
贵金属压延加工(C3253) | 轧制、拉制或挤压 | — | ||
稀 有 稀 土 金 属 压 延 加 工(C3254) | 熔铸、轧制 | — | ||
其 他 有 色 金 属 压 延 加 工(C3259) | 熔铸、轧制 | —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皮箱、包(袋)制造(C1922) | 定型、喷漆、调胶、粘胶、包装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皮鞋制造(C1952) | — | |||
塑料鞋制造(C1953) | 调胶、粘胶、包装 | — | ||
橡胶鞋制造(C1954) | —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电玩具制造(C2451) | 点胶、移印、丝印、喷漆(喷油)、清洗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正己烷、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塑胶玩具制造(C2452) | — | |||
金属玩具制造(C2453) | — |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 | 脱水、检尺、化验、采样、外操、内操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噪声 | 是 |
其他原油制造(C2519) | 是 | |||
炼焦(C2521) | 备煤工、推/拦焦机司机、炉盖工、上升管工、机侧出炉工、焦侧出炉工、熄焦工 | 煤尘、噪声 | — | |
煤气净化(包括鼓冷工、氨硫工、粗苯蒸馏工)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噪声 | 是 | ||
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2) | 上料、现场操作、除渣 | 煤尘、矽尘、苯、噪声(根 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确定监测的粉尘类型) | 是 | |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3) | 是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 化验、采样、外操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是 |
其 他 基 础 化 学 原 料 制 造(C2619) | ||||
涂料制造(C2641) | 投料、分散、砂磨、检验、压滤、包装、洗桶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 |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工业颜料制造(C2643) |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C2644) | ||||
染料制造(C2645) |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C2646) |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2661) | 投料、混兑、精馏、水解、化验、灌装 | 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噪声 | ||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C2662) |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0) | 投料、离心、结晶、裂解、合成(反应、脱溶)釜、干燥、灌装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噪声 |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水泥制造(C3011) | 熟料、水泥磨、破碎、包装(包含插袋)、装车、皮带巡检、输煤巡检 | 水泥粉尘、矽尘、煤尘、噪声(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确定监测的粉尘类型) | 是 |
建筑用石加工(C3032) | 切割、备料、干磨(异形加工)、水磨、抛光(抛丸) | 矽尘、噪声 | — | |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C3034) | — |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C3039) | — | |||
平板玻璃制造(C3041) | 上料、筛分、称混、熔窑、打磨、喷漆(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 — | ||
特种玻璃制造(C3042) | — | |||
其他玻璃制造(C3049) | — | |||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C3051) | — | |||
光学玻璃制造(C3052) | — | |||
玻璃仪器制造(C3053) | — | |||
日用玻璃制品制造(C3054) | 矽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
玻璃包装容器制造(C3055) | 矽尘、噪声 | — | ||
玻璃保温容器制造(C3056) | — | |||
制镜及类似品加工(C3057) | — | |||
其他玻璃制品制造(C3059) | — |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C3071) | 配料、过筛、球磨、制(喷)粉、打磨(吹灰)、喷砂、喷釉、抛光 | 矽尘、噪声 | — |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C3072) | — | |||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C3073) | — | |||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 | — | |||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C3075) | — | |||
园艺陶瓷制造(C3076) | — | |||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C3079) | — | |||
云母制品制造(C3082) | 上料、破碎、混料、打磨、装车等 | — | ||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C3089) | — |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C3091) | 磨粉、压条、转炉、活化、筛分、包装 | 煤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噪声 | 是 | |
金属制品业 | 金属结构制造(C3311) | 冲压、切割、焊接、打磨、打孔、型材打砂、装配、喷漆、美装 | 1.焊接、切割:电焊烟尘、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2.喷漆、美装: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3.打磨、打孔、装配、冲压、型材打砂:噪声 | 是 |
金属门窗制造(C3312) | 是 | |||
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 (C3324) | 是 | |||
集装箱制造(C3331) | 是 | |||
黑色金属铸造(C3391) | 铸造、熔化、型砂、打磨、清理 | 1.铸造、型砂:矽尘、噪声 2.熔化、打磨、清理:噪声 | 是 | |
有色金属铸造(C3392) | 1.铸造、型砂:矽尘、噪声 2.熔化、打磨、清理: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是 | ||
石棉制品制造业 |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C3023) | 开包、裁剪、梳棉、混料、打磨 | 石棉粉尘、矽尘、噪声 | — |
石棉制品制造(C3081) | — | |||
汽车制造业 | 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 | 冲压、焊接、打磨、喷漆 | 1.冲压、打磨:噪声 2.焊接:锰及其无机化合 物、电焊烟尘、噪声 3.喷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新能源车整车制造(C3612) | — |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 | 铸造、熔化、型砂、清砂 | 矽尘、噪声 | 是 | |
改装汽车制造(C3630) | 铸造、冲压、焊接、打磨、喷漆 | 1.铸造:矽尘、噪声 2.冲压、打磨:噪声 3.焊接:锰及其无机化合 物、电焊烟尘、噪声 4.喷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
低速汽车制造(C3640) | — | |||
电车制造(C3650) | — |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 | — | |||
汽 车 零 部 件 及 配 件 制 造(C3670) | —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C3411) | 铸造、冲压、焊接、切割、打磨、喷漆、装配 | 1.铸造:矽尘、噪声 2.冲压、打磨、装配:噪声 3.焊接、切割: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烟尘、噪声 4.喷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内燃机及配件制造(C3412) | ||||
汽轮机及辅机制造(C3413) | ||||
水轮机及辅机制造(C3414) | ||||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C3421) | ||||
金属成形机床制造(C3422) | ||||
铸造机械制造(C3423) | ||||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C3424) | ||||
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C3425) | ||||
其 他 金 属 加 工 机 械 制 造(C3429) | ||||
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C3431) | ||||
生产专用起重机制造(C3432) | ||||
生产专用车辆制造(C3433) | ||||
连续搬运设备制造(C3434) | ||||
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C3435) | ||||
客运索道制造(C3436)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C3437) | ||||
其 他 物 料 搬 运 设 备 制 造(C3439)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C351) | 铸造、冲压、焊接、打磨、喷漆、装配、切割 | 1.铸造:矽尘、噪声 2.冲压、打磨、装配:噪声 3.焊接、切割: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烟尘、噪声 4.喷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C3521) | ||||
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2) | ||||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3) | ||||
木竹材加工机械制造(C3524) | ||||
模具制造(C3525) | ||||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C356) |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C357)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锂离子电池制造(C3841) | 投料、涂布、冷压、模切 | 钴及其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锂及其化合物、噪声 | — |
铅蓄电池制造(C3843) | 铅粉制造、板栅铸造、涂板淋酸、包板/叠板、刷片/涂片、化成、组装(包含烧焊/铸焊)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是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高铁车组制造(C3711) | 切割、焊接、打磨、机加工、喷涂、喷砂、装配 | 1.喷砂:矽尘、噪声 2.切割、焊接: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烟尘、噪声 3.打磨、机加工、装配:噪声 4.喷涂: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是 |
铁路机车车辆制造(C3712) | 是 | |||
窄轨机车车辆制造(C3713) | 是 | |||
高铁设备、配件制造(C3714) | 是 | |||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配 件 制 造(C3715) | 是 | |||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C3716) | 是 | |||
其 他 铁 路 运 输 设 备 制 造(C3719) | 是 |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设 备 制 造(C3720) | 是 | |||
金属船舶制造(C3731) | 喷砂、切割、打磨、冷作、电焊、喷涂 | 1.切割、电焊: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烟尘、噪声 2.喷砂:矽尘、噪声 3.打磨、冷作:噪声 4.喷涂: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是 | |
摩托车整车制造(C3751) | 是 | |||
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 | 是 | |||
助动车制造(C3770) | 是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书、报刊印刷(C2311) | 印刷、调油、点胶、清洗、粘合、覆膜、折页 | 1.印刷、调油、点胶、清洗、粘合、覆膜: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 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2.折页:噪声 | — |
本册印刷(C2312) | — |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 烫金、印刷、粘合、调油、清洗 | 1.烫金:铅及其无机化合 物、噪声 2.印刷、粘合、调油、清 洗: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
— | ||||
家具制造业d | 木质家具制造(C2110) | 开料、刨制、钉架、调漆、喷漆、喷(刷)胶、油膜、修色、清洁、封边 | 1.开料、刨制、封边:噪声 2.钉架、调漆、喷漆、喷(刷)胶、油膜、修色、清洁: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甲醛、噪声 | 是 |
竹、藤家具制造(C2120) | 是 | |||
金属家具制造(C2130) | 电焊、打磨、调漆、喷漆、切割 | 1.电焊、切割:电焊烟尘、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2.调漆、喷漆:苯、甲苯、 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 是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 棕、草制品业d | 木门窗制造(C2032) | 开料、刨制、钉架、调漆、喷漆、喷(刷)胶、油膜、修色、清洁、封边 | 1.开料、刨制、钉架、封边:噪声 2.调漆、喷漆、喷(刷) 胶、油膜、修色、清洁: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甲醛、 噪声 | — |
木楼梯制造(C2033) | — | |||
木地板制造(C2034) | —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集成电路制造(C3973) | 蚀刻、线路制作、开料、磨边、钻孔、 印刷、点胶、洗版、焊接(手工焊、波峰焊、回流焊) | 1. 印刷、点胶、洗版:苯、 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1,2-二氯乙烷、正己烷、三氯乙烯、噪声 2. 蚀刻、线路制作、开料、 磨边、钻孔:噪声 3. 焊接(手工焊、波峰焊、回流焊):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 |
显示器件制造(C3974) | — | |||
半导体照明器件制(C3975) | — | |||
光电子器件制(C3976) | — |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C398) | — |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火力发电(D4411) | 卸煤、输煤、锅炉巡检、汽机巡检、电汽巡检、除灰巡检、除渣、灰库装卸操作 | 煤尘、矽尘、噪声(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确定监测的粉尘类型) | 是 |
热电联产(D4412) | 是 | |||
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0) | 是 |
注:a:重点行业用人单位须存在1种及以上在此列出的化学有害因素方可纳入监测对象;对纳入监测对象的用人单位中存在列出的监测因素,应全部将其纳入监测因素;根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际情况,开展相应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纳入监测的用人单位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且还应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他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
b:黑色/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监测粉尘时对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不足10%的粉尘,可以判定为其他粉尘进行监测,但不得将明确是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金属类粉尘等GBZ2.1中除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外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其他类型粉尘纳入监测;其余行业监测粉尘时仅需对表格中对应行业列出的粉尘开展监测,其他粉尘不需监测。
c:CTWA或等效声级个体检测栏为“是”的,必须采用个检方式进行检测CTWA或等效声级,为“—”则按照方案的要求,除固定作业的岗位外,其余岗位均应采用个体方式检测CTWA或等效声级。
d:家具制造业和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监测时,在满足存在8种有机溶剂的一种或多种的要求,可以增加甲醛监测。
附件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为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质量控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支撑机构、所有参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项目承担单位。质量控制环节包括监测单位、监测岗位和监测地点的选择,现场调查、现场采样与检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数据填报等。
二、质量控制原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支撑机构以及监测项目承担机构应严格按照《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监测工作,并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对检测数据负责,不受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其他内外部压力影响,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科学规范。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合法合规开展监测工作,确保检测操作程序规范,检测结果科学可靠。
3.真实准确。检测人员应严于律已、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监测过程质量控制
(一)现场调查质控。
市级支撑机构应做好现场调查相关用表的存档工作,以备核查。具体存档资料为: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所用的调查表;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的检测结果及盖章页;
3.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的总结报告和盖章页。
(二)现场采样。
1.采样前。
开展监测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需检定、校准或自校合格。如开展全面监测,需制定采样计划或方案。监测工作使用的强制检定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和非强制检定设备的校准证书复印件或自校记录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使用流量计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流量测量值与设定值的偏差应在±5%以内,流量校准记录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2.采样过程中。
在进行样品采集时,按照GBZ159-2004 和相应待测物的检测标准及《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执行。采样原始记录表(必须包括检测时生产负荷或生产状况)需规范填写,并由校核人进行校核后存入监测档案,以供核查。
3.化学毒物样品空白。现场化学毒物采样时须制作样品空白,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制作样品空白的收集器需与样品同一批次。
(三)样品运输和保存。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样品空白应与采集的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和储存。样品运输和保存的条件按各有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样品实验室检测。
1.化学毒物检测。
化学毒物检测按照GBZ/T160系列标准和GBZ/T300系列标准执行,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按附件5《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执行,包括样品处理、样品称量、样品检测、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和谱图存入监测档案,谱图中应标明样品唯一性编号和样品分析时间(时间应具体到分秒),同时应保留电子文件以备核查。监测机构应保存开展定性分析的有机化学品,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2.粉尘浓度检测。
粉尘浓度检测按照GBZ/T192.1和GBZ/T192.2标准执行,针对石棉纤维粉尘,采用纤维计数浓度的按照GBZ/T192.5执行,包括采样前后的滤膜处理、滤膜称量、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所有粉尘采样后的滤膜,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按照GBZ/T192.4标准执行,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和样品检测,按照标准中要求记录相关操作过程,并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用于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样品,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4.粉尘和化学毒物最低定量浓度要求。
粉尘和化学毒物CTWA最低定量浓度应达到附表1要求。粉尘和化学毒物CPE、CSTE最低定量浓度应达到附表2要求。
附表1 粉尘和化学毒物CTWA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
序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最低定量下限 | 最小采样体积 | 需达到最低定量浓度(mg/m3) | 最小的PC-TWA(mg/m3) | 备注 |
1 | 煤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2.5 | <16.0%OEL |
2 | 矽尘 | 0.1mg/张 | 0.48m3 | 0.2 | 0.2 | <100%OEL |
3 | 水泥粉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1.5 | <26.7%OEL |
4 | 石棉粉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0.8 | <50%OEL |
5 | 电焊烟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4 | <10%OEL |
6 | 苯 | 0.60μg/管 | 6L | 0.1 | 3 | <3.3%OEL |
7 | 甲苯 | 3.0μg/管 | 6L | 0.5 | 50 | <1%OEL |
8 | 二甲苯 | 3.0μg/管 | 6L | 0.5 | 50 | <1%OEL |
9 | 乙苯 | 6.0μg/管 | 6L | 1.0 | 100 | <1%OEL |
10 | 1,2-二氯乙烷 | 0.60μg/管 | 6L | 0.1 | 7 | <1.4%OEL |
11 | 三氯甲烷 | 1.2μg/管 | 6L | 0.2 | 20 | <1%OEL |
12 | 正己烷 | 6.0μg/管 | 6L | 1.0 | 100 | <1%OEL |
13 | 三氯乙烯 | 1.8μg/管 | 6L | 0.3 | 30 | <1%OEL |
14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3.0μg/张 | 240L | 0.0125 | 0.03 | <42%OEL |
15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 3.6μg/张 | 240L | 0.015 | 0.15 | <10%OEL |
16 |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 12.0μg/张 | 240L | 0.05 | 0.5 | <10%OEL |
17 | 钴及其化合物 | 1.2μg/张 | 240L | 0.005 | 0.05 | <10%OEL |
18 | 锂及其化合物 | 0.6μg/张 | 240L | 0.0025 | 0.025 | <10%OEL |
附表2 粉尘和化学毒物CPE、CSTE最低定量浓度
序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最低定量下限 | 最小采样体积 | 需达到最低定量浓度(mg/m3) | PC-STEL或3倍PC-TWA(mg/m3) | 备注 |
1 | 煤尘 | 0.1mg/张 | 0.3m3 | 0.33 | 7.5 | <7.3%OEL |
2 | 矽尘 | 0.1mg/张 | 3m3 | 0.33 | 0.6 | <55%OEL |
3 | 水泥粉尘 | 0.1mg/张 | 0.3m3 | 0.33 | 4.5 | <7.3%OEL |
4 | 石棉粉尘 | 0.1mg/张 | 0.3m3 | 0.33 | 2.4 | <14%OEL |
5 | 电焊烟尘 | 0.1mg/张 | 0.3m3 | 0.33 | 12 | <3%OEL |
6 | 苯 | 0.60μg/管 | 1.5L | 0.4 | 6 | <6.7%OEL |
7 | 甲苯 | 3.0μg/管 | 1.5L | 2.0 | 100 | <2%OEL |
8 | 二甲苯 | 3.0μg/管 | 1.5L | 2.0 | 100 | <2%OEL |
9 | 乙苯 | 6.0μg/管 | 1.5L | 4.0 | 150 | <3%OEL |
10 | 1,2-二氯乙烷 | 0.60μg/管 | 1.5L | 0.4 | 15 | <2.7%OEL |
11 | 三氯甲烷 | 1.2μg/管 | 1.5L | 0.8 | 60 | <1%OEL |
12 | 正己烷 | 6.0μg/管 | 1.5L | 4.0 | 180 | <2%OEL |
13 | 三氯乙烯 | 1.8μg/管 | 1.5L | 1.2 | 90 | <1%OEL |
14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3.0μg/张 | 75L | 0.04 | 0.09 | <44%OEL |
15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 3.6μg/张 | 75L | 0.048 | 0.45 | <11%OEL |
16 |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 12.0μg/张 | 75L | 0.16 | 1.5 | <11%OEL |
17 | 钴及其化合物 | 1.2μg/张 | 75L | 0.016 | 0.15 | <11%OEL |
18 | 锂及其化合物 | 0.6μg/张 | 75L | 0.008 | 0.075 | <11%OEL |
(五)接触浓度计算。
采用定点采样方式进行个体岗位浓度检测的,在计算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时,按照GBZ 2.1-2019中规定的方法执行,计算过程记录存入监测档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的,如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实际检测浓度即为岗位工作班平均接触浓度,同时填写工作时间即可,采用定点采样方式,如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根据
计算,同时填写工作时间即可,工作时间小于8小时的,按GBZ2.1-2019中的公式计算。
(六)噪声测量。
噪声包括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岗位噪声检测。噪声检测前,需对声级计和个体噪声剂量计进行校准,并对校准结果进行登记。 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噪声检测按照GBZ/T189.8-2007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好原始记录,最后将经校核人审核后的声校准记录表、原始记录表一起存入监测档案。如采用场所噪声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需将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计算表一同存入监测档案。
四、监测结果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部门职责
1.市级支撑机构
(1)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填报机构及时修改。
(2)抽取辖区内监测用人单位总数的10%进行原始记录审核,需要求检测机构提供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检测等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如发现检测结果存疑或调查表不全或未按要求收集并存档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者,需对该机构承担的所有监测用人单位的调查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抽取的用人单位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区级单位。
(3)抽取至少10%的监测用人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应优选取上述(1)和(2)质控中存在可疑问题的监测用人单位开展现场验证;如发现检测结果存疑或有弄虚作假情况,则要求该检测机构在市级支撑机构的指导下重新进行调查、采样和检测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2.省级支撑机构
(1)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市级支撑机构。
(2)抽取辖区内监测用人单位总数的10%进行原始记录审核,需要求检测机构提供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检测等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如发现检测结果存疑或调查表不全或未按要求收集并存档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者,则由市级支撑机构对该机构承担的所有监测用人单位的调查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抽取的用人单位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市级单位。
(3)对全省至少5个地市40家监测用人单位开展现场验证。抽取监测用人单位不应与上述(2)中重复。如发现检测结果存疑或有弄虚作假情况,则要求该检测机构在市级支撑机构的指导下重新进行调查、采样和检测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二)质量控制内容
1.监测系统数据审核
监测系统数据审核要点见附表3。
附表3 监测系统数据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内容 | 审核要点 |
1 |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 用人单位行业及规模是否填写正确 |
2 | 职业病防治情况调查结果 | 如发现用人单位体检人数大于接害劳动者总人数时,核实并说明情况。 |
3 | 监测岗位的选择 | 1.根据调查的重点岗位核实是否将重点岗位纳入监测; 2.粉尘、化学毒物及噪声监测重点岗位数量是否满足方案要求; 3.是否存在只有CTWA检测结果无短时间浓度检测结果的情况。 |
4 | 监测因素的选择 | 1.是否按照方案要求选择重点因素进行监测; 2.是否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选择监测因素; 3.是否存在一家用人单位仅检测噪声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对不明成分的有机化学品进行定性分析直接开展定量检测的情况。 |
5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1.监测结果是否符合企业现场实际情况,如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或检测结果不符合常理等; 2.是否存在填写错误,如误加小于号,小数点标错等。 |
2.原始记录审核
原始记录审核要点见附表4。
附表4 现场调查和检测原始记录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内容 | 审核要点 |
1 | 现场调查记录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检查现场调查记录表是否完整,重点检查职工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体检人数及检查情况,核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的结果是否与上报数据一致。 |
2 | 工作日调查或写实表 | 重点检查监测岗位的工作日调查或写实是否与监测调查表、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表和最终上报结果是否一致。 |
3 | 采样/检测原始记录表 | 检查现场采样检测原始记录表填写是否完整,并对采样日期、时间、生产状况、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信息进行核查。 |
4 | 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设备使用记录 | 检查监测所使用的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设备的完整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中需包含该设备使用的时间、使用人、采样/测量的任务编号等。 |
5 | 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设备检定/校准情况及移动设备校准记录 | 1.核查监测所使用的噪声声级计、个体噪声剂量计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查监测所使用的其余设备是否在校准的有效期内。3.核查移动设备移动前后的自校准记录。 |
6 | 检测原始记录信息量和溯源情况 | 1.核查记录的信息量是否全面,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检测任务编号(2)监测的用人单位名称(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4)检测依据(5)实验室环境条件(6)检测仪器名称和编号(7)仪器操作条件(8)标准物质和试剂情况(9)标准贮备液和标准应用液的配制情况(10)标准系列配制和测定情况(11)样品的计算公式(12)样品前处理过程(13)方法定量下限(14)不同采样时间类型最低定量浓度(15)样品编号(含样品空白)(16)样品检测结果(含样品空白)(17)质量控制样品的配制和测定以及判定情况(18)收样日期和检测日期(19)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 2.核查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1)计算结果是否正确(2)计算公式中的各参数是否能在原始记录中溯源(3)原始记录中每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能否从仪器打印图谱或粉尘称量/分光法吸光度实时记录中溯源(4)打印的图谱和粉尘称量/分光法吸光度实时记录中能否溯源出样品唯一性编号和样品进样时间 |
7 | 岗位CTWA计算记录准确性和溯源情况 | 1. 核查岗位CTWA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2. CTWA计算公式中的样品检测结果能否从检测原始记录中溯源。 3.劳动者的接触时间能否从现场调查或现场采样记录中溯源。 |
8 | 其他情况 |
3.现场验证
现场验证要点见附表5。
附表5 现场验证要点
序号 | 记录类型 | 检查要点 |
1 | 培训记录/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 检查参与监测的技术人员是否参加省级或所在市级监测支撑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检查业务培训的签到记录和支撑机构发的培训证明文件。 |
2 | 现场采样和检测照片 | 1.检查是否留存采样人员在有企业名称的厂区门口合影,没有企业名称的,可以与企业人员合影。 2.检查是否留存现场采样或检测的照片,若用人单位不允许现场拍照导致无法提供现场采样检测照片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 |
3 | 现场采样与检测设备使用记录 | 核查各台采样与检测设备的类型、编号、参数、性能、使用日期与使用时间段与现场采样/测量的日期是否一致。 |
4 | 实验室检测设备使用记录 | 核查各台实验室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查看使用日期、检测的样品编号与检测原始记录中的检测日期、检测样品编号是否一致。 |
5 | 采样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或自校报告 | 检查采样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或自校报告是否合格,并核实使用时是否在有效期内。 |
6 | 设备校准记录表 | 1.检查声级计的校准记录及声级计的声校准器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校准需求。 2.检查采样器的流量校准记录及流量计的性能、参数能否满足校准需求。 |
7 | 现场调查记录表 | 检查现场调查记录表是否完整,重点检查职工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体检人数及检查情况等。 |
8 | 采样原始记录表 | 1.检查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测量。 2.检查原始记录表填写是否完整,并对采样和测量日期、时间、生产状况、采样和测量设备及其唯一性编号、采样和测量人员等信息进行重点核查。 3.个体检测噪声时,检查保存各时间段历程数据或时序图。 |
9 | 化学毒物实验室检测分析原始记录 | 1.检查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是否进行了质量控制,是否按方案要求报告检测结果和最定低量浓度。 2.检查检测、分析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可溯源,针对苯、铅等化学物质样品(包括样品空白)可以查看检测设备中的原始谱图,看谱图是否有检测时间、样品编号等信息,看是否保留谱图电子文件。 |
10 | 粉尘实验室检测分析记录 | 1.检查粉尘滤膜称量记录、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记录、采样后的滤膜和用于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样品保存情况。 2.每个被抽查的地市至少抽取2家监测粉尘的用人单位,每家至少抽取5张粉尘采样滤膜。 3.每个被抽查的地市至少抽取2家监测粉尘的用人单位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复测。 |
11 | 计算过程记录表 | 检查计算过程中记录表的结果是否与调查表和检测结果相符合,是否可溯源。 |
12 | 检测报告 | 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 |
13 | 其他 |
支撑机构发现附表5中的第2、3、8、9、10 五项中出现影像或记录明显存在问题的或仪器设备上无唯一性设备编号,仪器设备参数、性能与实际采样或检测情况不一致,仪器设备或检测人员在时间或空间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无谱图或篡改谱图,未保存粉尘采样后滤膜或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粉尘样品,或检测结果明显在用人单位不生产或非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检测的,可直接判定为弄虚作假。
五、质量控制结果运用
支撑机构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形者,应按以下进行处理:
(1)由支撑机构承担监测工作的,出现1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情形,则向该单位通报造假情况,要求其查明造假原因,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由政府购买服务而承担监测工作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发现有监测结果弄虚作假情形,属地市级支撑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支撑机构,同时提出针对性建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发现1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发现2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监测结果弄虚作假的,提交发证机构建议吊销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附件3
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1 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采用顶空样品处理方法,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对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进行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41 质谱分析方法通则
3 测定方法
3.1 原理
将化学品进行顶空处理,顶空气进入气相色谱-质谱分析,顶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组分
经气相色谱毛细管色谱柱分离后依次进入质谱检测,通过美国国家技术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技术标准谱库和保留时间对各组分进
行定性分析,再对各组分的峰面积进行归一法计算,得出各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3.2 仪器
3.2.1 20 mL(或10mL)顶空瓶(螺纹口,带PTFE/硅胶顶空瓶垫)。
3.2.2 30mL~50mL广口玻璃样品瓶(螺纹口,带PE瓶垫)。
3.2.3 气密性注射器:1.0 mL。
3.2.4 微量注射器:50μL。
3.2.5 吸管:5 mL。
3.2.6 分析天平:感量不大于0.1 g。
3.2.7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温度量程包含40 ℃,温度波动不大于±1 ℃。
3.2.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配备分流/不分流进样口。仪器操作参考条件如下:
a)气相色谱仪操作参考条件:
1)色谱柱:60m×0.25mm×1.00μm,DB-5MS(5%苯基-甲基聚硅氧烷);
2)柱温:初温45 ℃,保持2.00 min,以10 ℃/min升至230 ℃,保持2.00 min;
3)进样口温度:260 ℃;
4)载气(氦气)流量:1.00 mL/min;
5)分流比:10:1。
b)质谱仪操作参考条件:
1)电子轰击离子源:EI;
2)离子源能量:70 eV;
3)离子源温度:230 ℃;
4)四极杆温度:150 ℃;
5)接口温度:280 ℃;
6)扫描方式:Scan模式(全扫描模式);
7)扫描范围:10amu~550amu;
8)溶剂延迟:无;
9)增益值:1。
3.3 试剂
3.3.1 苯,色谱纯。
3.3.2 1,2-二氯乙烷,色谱纯。
3.3.3 正己烷,色谱纯。
3.3.4 三氯乙烯,色谱纯。
3.3.5 乙醇,分析纯,经质谱鉴定不存在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
3.3.6 质量控制溶液:取10mL容量瓶,加入适量乙醇,用微量注射器准确吸取苯、
1,2-二氯乙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各10.0 μL加入容量瓶中,用乙醇定容,摇匀。
3.4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用体积为30mL~50mL的广口玻璃样品瓶,采集不小于95%样品瓶体积的样品量,密封运输并于室温下避光保存,如条件允许时可以将顶空瓶带到现场采集样品,采集占1/4顶空瓶体积的样品量,现场密封好顶空瓶盖。如化学品有低温保存要求时需在低温样品保存箱中运输,在 4℃冰箱中保存。
3.5 分析步骤
3.5.1 样品处理:取样品5mL(或5 g)到20 mL顶空瓶中[或取样品2.5 mL(或2.5g)到10 mL顶空瓶中],密封后,于40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中加热平衡30 min。
3.5.2 样品空白测定:样品空白除不将样品加入到顶空瓶外,其余操作同3.5.1,取0.5 mL~1.0 mL样品空白顶空气进行检测。
3.5.3 质量控制样品测定:取质量控制溶液1 mL于20 mL顶空瓶中,加乙醇至5mL,其余操作同3.5.1,取1.0 mL质量控制样品顶空气进行检测。
3.5.4 样品测定:取0.5mL~1.0mL样品顶空气进行检测。
3.6 计算
3.6.1 对所有检出组分(包括空气)利用NIST技术标准谱库和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必要时结合谱图解析定性,得到每个组分的化合物名称;对各组分的峰面积进行归一法计算,得到各组分的峰面积百分比。
3.6.2 将检出的所有挥发性有机组分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得到样品顶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3.6.3 将检出的空气和水等无机组分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得到样品顶空气中空气和水等无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3.6.4 样品顶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组分的峰面积百分比与空气和水等无机组分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应等于100%。
3.7 结果报告
3.7.1 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4种有害因素不管是否检出均须报告,如峰面积百分比≥0.01%时须报告具体的峰面积百分比结果,如峰面积百分比<0.01%时,报告为“未检出”。
3.7.2 如检出GBZ2.1中已制定了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害因素,当峰面积百分比≥0.10%时须报告检出这些有害因素,并报告各有害因素的峰面积百分比结果。即除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需报告峰面积百分比≥0.01%的结果外,其余有害因素只需报告峰面积百分比≥0.10%的结果,报告的有害因素名称要与GBZ2.1中给出的有害因素中文名保持一致,且需报告有害因素的化学文摘号(CAS号)。
3.7.3 如检出GBZ2.1中没有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烷烃和环烷烃化合物,且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0.10%时,将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以“其他烷烃和环烷烃化合物”进行报告。
3.7.4 如检出GBZ2.1中没有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苯系物,且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0.10%时,将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以“其他苯系物”进行报告。
3.7.5 如检出不能归类到上述3.7.1~3.7.4中的化合物或存在无法准确定性的化合物,且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0.10%时,将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以“其他化合物”进行报告。
3.7.6 峰面积百分比的结果保留2位小数点。
3.8 说明
3.8.1 每次测定样品时,仪器均需要进行调谐,优化质谱仪参数。
3.8.2 测定样品前须测定样品空白和质量控制样品,样品空白顶空气除检出空气峰和水峰外应无其他化合物峰,质量控制样品顶空气应能检出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4种化合物峰,在增益值为1时信噪比应≥10。
3.8.3 进行样品测定时,如发现程序升温运行完后还有组分流出,应对色谱柱进行烘烤,在确认色谱柱已吹扫干净后延长程序升温最后的保留时间或升高程序升温的最终温度,再测定一次样品空白,并重新对样品进行分析,确保样品中所有的挥发性有机组分均得到分析。
3.8.4 对流出组分色谱峰进行分析时应进行峰纯度鉴定,避免漏报化合物。
3.8.5 在3.2.8的仪器操作参考条件下,各常见挥发性有机组分的总离子流图见图1。如无3.2.8推荐的色谱柱,也可使用30m×0.25mm×1.00μm的DB-5MS UI柱,使用该色谱柱的仪器操作参考条件为柱温初温40 ℃,保持10.00 min,以10 ℃/min升至180 ℃,再以30 ℃/min升至230 ℃,保持3.00 min,其他条件不变。本技术指南的仪器操作条件为参考条件,各实验室可根据各自的仪器情况选择合适的仪器操作条件(有条件的实验室,建议使用顶空进样装置自动进样)。
3.8.6 本技术指南样品处理中的顶空温度为通用温度,如对化学品样品处理有特殊要求时,可用特定的温度进行样品顶空处理,取处理后的样品顶空气按本技术指南进行检测。
3.8.7 本技术指南中的挥发性有机组分是指在本技术指南的样品处理和仪器操作条件下,能挥发到顶空气中并可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中响应的有机化合物。
3.8.8 本技术指南只对样品顶空气中的组分进行检测,非样品成份分析,检测结果仅用于识别化学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3.8.9 本技术指南检测的是样品顶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组分的峰面积百分比,不是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的含量,也不是样品的成份含量。
3.8.10检测原始记录表格可参考资料性附录。
图 1 本技术指南仪器操作参考条件下各常见挥发性有机组分的总离子流图
说明:
1. 空气,4.009min;
2. 甲醇,4.678min;
3. 乙醛,4.740min;
4. 甲酸甲酯,5.078min;
5. 乙醇,5.317min;
6. 异戊烷,5.606min;
7. 丙烯醛/乙腈,5.772min /5.778min;
8. 丙酮/异丙醇,5.790min /5.821min;
9. 正戊烷,5.925min;
10. 甲酸乙酯,6.202min;
11. 乙酸甲酯,6.368min;
12. 二氯甲烷,6.558min;
13. 二硫化碳,6.791min;
14. 甲基叔丁基醚/1,2-二氯乙烯,7.123min /7.129min;
15. 乙酸乙烯酯,7.307min;
16. 丁酮,7.621min;
17. 正己烷,7.688min;
18. 乙酸乙酯,7.952min;
19. 丙烯酸甲酯/二乙二醇单甲醚,8.032min /8.063min;
20. 三氯甲烷,8.308min;
21. 四氢呋喃,8.419min;
22. 1,2-二氯乙烷/正丁醇,8.978min /8.984min;
23. 苯/四氯乙烯/环己烷,9.218min /9.279min /9.297min;
24. 丙烯酸乙酯,9.752min;
25. 正庚烷,9.862min;
26. 三氯乙烯,10.053min;
27. 甲酸丁酯,10.397min;
28. 甲基环己烷,10.704min;
29. 甲基异丁基甲酮,10.741min;
30. 甲苯,11.613min;
31. 2-己酮,11.816min;
32. 丙烯酸甲酯,11.902min;
33. 正辛烷,12.055min;
34. 乙酸丁酯,12.246min;
35. 四氯乙烯,12.534min;
36. 乙苯,13.664min;
37. 对二甲苯,13.861min;
38. 正壬烷,14.131min;
39. 苯乙烯/邻二甲苯,14.322min /14.358min;
40. 环己酮/三溴甲烷,14.444min/14.500min;
41. 丙烯醇,14.629min;
42. 2,5-己二酮,14.752min;
43. 甲基丙烯酸丁酯,15.618min;
44. 乙二醇二乙酸酯,15.716min;
45. 异佛尔酮,18.732min。
附录
气质联用定性分析原始记录
单位名称 | 检测任务编号 | ||||
检测项目 | 检测类型 | ||||
收样日期 | 检测日期 | ||||
检测依据 | |||||
实验室环境条件 | |||||
实验用仪器 | 仪器状态 | ||||
测定条件 | |||||
样品处理 | |||||
样品测定 | |||||
结果计算 | |||||
样品信息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样品自编号/采样号 | 样品型号 | ||||
样品颜色 | 样品性状 | ||||
生产厂家 | 使用车间 | ||||
使用岗位 | 取样地点 | ||||
样品图片 |
气质联用定性分析原始记录(续)
单位名称 | 样品编号 | |||||
检测结果 | ||||||
顶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 顶空气中空气和水等无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 |||||
序号 | 检出的挥发性有机组分名称 | 保留时间(min) | CAS号 | 峰面积百分比(%) | ||
1 | 苯 | 71-43-2 | ||||
2 | 甲苯 | 108-88-3 | ||||
3 | 二甲苯 | 1330-20-7;95-47-6;108-38-3 | ||||
4 | 乙苯 | 100-41-4 | ||||
5 | 1,2-二氯乙烷 | 107-06-2 | ||||
6 | 三氯甲烷 | 67-66-3 | ||||
7 | 正己烷 | 110-54-3 | ||||
8 | 三氯乙烯 | 79-01-6 | ||||
备注 | 1.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4种有害因素不管是否检出均须报告,如峰面积百分比≥0.01%时须报告具体的峰面积百分比结果,如峰面积百分比<0.01%时,报告为“未检出”。 2.如检测出GBZ 2.1中已制定了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害因素,当峰面积百分比≥0.10%时均须报告检出这些有害因素,并报告各有害因素的峰面积百分比结果。 3.如检测出GBZ 2.1中没有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烷烃和环烷烃化合物,且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0.10%时,将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以“其他烷烃和环烷烃化合物”进行报告。 4.如检测出GBZ 2.1中没有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苯系物,且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0.10%时,将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以“其他苯系物”进行报告。 5.如检出不能归类到上述1~4中的化合物或存在无法准确定性的化合物,且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0.10%时,将这些化合物的峰面积百分比相加,以“其他化合物”进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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