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水泥轨枕及附件等询比价采购-询比采购
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水泥轨枕及附件等询比价采购-询比采购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 贵州盘江马依煤业公司-2023.07.13-水泥轨枕及附件-询比采购 采购人为 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现对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2023.07.13-水泥轨枕及附件-询比采购进行公开询比价采购。(特别提示:请仔细核实询报价单中的相关要求。本次为询价采购,若能报价,需下载、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把询报价单中相关内容核实清楚、填写完整,签字并盖章和投标文件上传集采平台。报价产品必须满足使用单位现场要求且响应我方合同条款要求(附合同文本),否则,请勿报价,以免浪费资源。业务联系电话:153*****702。具体采购的项目及要求详见附件《询报价单》。若选中贵公司报价的产品,我方将给贵公司发书面订货通知、代使用单位与贵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2023.07.13-水泥轨枕及附件-询比采购。
2.2项目地点:马依煤业公司。
2.3开标时间:2023年07月17日 上午10点
2.4采购范围:。
2.5 主要采购材料简介: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到货地点 | 供货周期 |
1 | 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2023.07.13-水泥轨枕及附件-询比采购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2.6 供货周期及交货地点:
供货周期:见上表。
交货地点为:见上表。
3. 报价人资格要求
3.1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为本次项目提供服务的生产企业(是否接受代理商报价)。
3.2所投井下设备材料必须取得(煤安证或相关资格),电气设备取得(防爆合格证或相关资格)。
3.3本单是按单项中标,非整单中标。
3.4投标责任: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内技术要求,报名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中标资格,造成损失,我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3.5报名方式:
(1)请报名单位登录《贵州能源集团采购服务平台》(https://jc.gzpj.cc/)进行注册,即可在平台上进行投标报价操作。
(2)报名单位注册、认证、网上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或联系贵州能源集团采购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851-********。
(3)采购单位联系人:袁磊 电话:153*****702
(4)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盘江集团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发布。
4.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工业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下称甲方) : 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PJMY(2023)WZCG-出卖人(下称乙方) : 签订地点:贵州省盘州市大山镇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到货时间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制造商/品牌 | 到货时间 |
浙江安信 | 15天到货 | |||||||
合计: | ||||||||
合同总价款 | 人民币大写:圆整(¥:元) 本合同价格为含13%增值税、到货价(不含税金额¥:元)。 | |||||||
注:1、发票填写必须与本合同相符,否则不予接收;2、交货时,请附订货通知;3、含现场指导、安装、调试事宜及费用。 |
第二条 技术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2.1货物的技术、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
(2)以样品质量作为标准的按样品执行,样品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以《技术协议书》约定技术指标参数、技术要求作为质量交付标准的,按技术协议书执行,具体配置及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
2.2.1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是合法所有的全新的产品,并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物权瑕疵、知识产权瑕疵等)。
2..3 乙方交付的货物(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视为违约,按民法典及本协议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4产品质量保质期
2.4.1乙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质期为:安装调试运行正常,经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两年□、一年□。产品说明书载明质量保证期的,按说明书确定的质保期限为准。
2.4.2标的货物(产品)需要安装调试的,自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安装调试的至甲方验收入库之日起计算。
2.4.3在质保期内,因乙方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的缺陷,引发事故等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其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期内,因甲方保管、安装、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损坏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所需货物零部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4.4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技术质量标准及要求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承担无偿更换、修理或者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4.5无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是否届满,如因该货物存在缺陷造成甲方及其雇员或者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仍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缺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货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3.1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本合同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该货物专业包装标准,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并具备防震、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耐粗暴搬运条件;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3.2由于本合同货物没有按规定包装或者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丢失的,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相关单证及技术资料
4.1乙方应提交标配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外清单,与设备一并交付验收。除标配备件及专用工具外,乙方须于交付本合同货物时,免费增加提供备品备件及专业工具,具体数量 无或总价的 % ;
4.2乙方应当同时提交下列单证及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产品的煤安证、防爆合格证、合格证、说明书、装箱单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产品说明书及操作手册;
(3)订货通知(装箱单);
(4)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5)乙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并无偿授权甲方使用。
4.3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报告)。
4.4对国外进口的货物,乙方应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资料。
4.5因乙方提供的货物随货资料不完整或无效,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维修、运行、延期投入使用等,视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费用及风险负担
5.1货物长途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到货地点:按甲方订货通知指定地点,收货人:袁磊,电话:153*****702 。运杂费及装车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交付前的短途倒运等运杂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乙方应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地点。
5.4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货物分批运输的,每个批次的清单货物应按批次到货的时间交付货物。如逾期超过 15 日仍未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第六条货物的验收
6.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执行;
6.2验收程序及方法:
6.2.1初步验收:交货期满后3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的初步验收,清点到货数量、查验外观质量。初步验收合格的,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质量验证期);
6.2.2经初步验收,到货数量错误或者外观质量有瑕疵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由乙方负责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一次整改,更换或者补充货物。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更换、补充的,或者更换、补充的货物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所有到货由乙方负责自行取回和处置,并承担全部费用及风险;
6.3安全作业约定:
6.3.1乙方应当制定具体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安全作业方案,或者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安全警示事项,以确保相关作业的安全。如因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书面告知安全警示事项,造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及责任。
6.4安装调试期间,如发生技术故障、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安装调试不能继续进行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作业,甲方有权决定对后续事项的安排;如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对所发生的事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费用(包括医疗费、赔偿费等),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费用,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6.5安装调试期满,如甲方认为不满足试运行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1)立即终止安装调试作业,并解除合同;
(2)由乙方全权负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以满足试运行条件;期满,如经验收仍未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则按本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
6.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试运行期间使用性能存在缺陷,不能达到甲方实际需求的,视为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
6.7除下列情形外,本合同约定的到货期、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均为固定期限,如有延迟,即构成违约
(1)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迟延的;
(2)因甲方的原因(不含甲方同意整改的情形)造成迟延的;
(3)双方对上述期限另有协议约定的。
第七条
交付方式
7.1交付方式:
7.1.1对不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货物,经验收合格,甲方签署入库验收单,视为乙方完成交付。
7.1.2货物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以试运行期满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视为乙方完成交付;
7.2.交付时间:对不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货物,经验收合格,甲方签署入库验收单,验收单载明日期,为交付时间。货物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以试运行期满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为交付时间。
7.3交付地点: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7.4本合同所称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是指乙方全面、完整、准确地履行了下列交付义务;
7.5.到货时间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到货。到货时间是指乙方货物一次性或分批次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合同履行环节,是初步验收的准备时间要求,不构成货物的交付。乙方逾期到货的,视为违约;
7.6货物交付前的存放由甲方无偿提供场地,并按乙方指示代为保管(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由乙方提供书面资料给甲方,否则甲方按常规货物进行代管)。代保管期间,如非因甲方违反乙方指示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甲方。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货到验收合格乙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甲方挂账月之次月,甲方根据资金情况,通过承兑汇票或银行等转账方式次月分期付款,合同总额的%为质保金,质保期(交付之日起计算)满 叁月后,各项技术指标正常、使用性能达到甲方标准,甲方一次无息付清。
第十条 售后服务
10.1技术指导及培训:
(1)乙方必须免费为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培训服务,培训教材由乙方提供,培训人数及期限由甲方确定。培训效果由双方共同考核;
(2)在货物交付前,乙方应随时满足甲方的培训要求,如甲方提出书面培训要求,乙方至迟应于3日内启动相关培训;
10.2售后服务响应及责任:
(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运行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24-48小时内赶到使用现场,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及时排除故障;
(2)对质保期内的故障报修,如乙方未能做到上款的服务要求,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从质保金内扣留);因未及时履行售后服务响应义务,导致货物停机待修超过24小时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停产损失(按1万元/日计算);赔偿时,由甲方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或者质量保证金中扣留支付;如前述款项不足以偿付损失的,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在质保期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一次系统故障,乙方将延长货物保修期半年;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第二次系统故障,乙方将再次延长货物保修期一年;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第三次系统故障,将终止合同,乙方退还全部货款;
(3)质保期满后,甲方使用中出现故障且无法解决时,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2小时,24-48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其售后服务人员不排除故障不撤离现场;质保期以后的备品备件,乙方以不高于招标/谈判响应文件(如有)中的备品备件价格优惠供应;
(4)在质保期内,货物运行不正常或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方式
11.1本合同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11.3当本合同的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得到纠正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1.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11.5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后,除双方同意另行协商处理外,乙方货物由乙方人员负责拆除、取回,并应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合理的协助。如乙方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留置相关货物,待乙方清偿拆除、保管费用及损失后予以退还;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留置物,并以其处置价款抵销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如留置物处置价款不足以抵销甲方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时,甲方仍有权就剩余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赔;
11.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索赔的权利;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12.1乙方所交付(或交付使用)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处理;甲方不能利用的,或者双方无法达成按质论价协议的,应根据甲方选择,由乙方负责包换、包修或退货,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相关损失可以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补足。
12.2因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退货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价款,并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12.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及损失;
12.4 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违反乙方指示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12.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到货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的,承担违约责任。
13.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5%违约金;
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13.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第十二条情形,乙方除向甲方承担第十二条约定责任外,还须另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2.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货日期到货、未按时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阶段性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2000元,按“逾期天数X2000元/天”计算,其违约金由甲方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如未付合同价款不足支付违约金的, 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3. 乙方逾期交付(交付使用)货物的,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5 %计算违约金。交付的货物可以分割确认合同金额的,可以按未交付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计算计违约金。
4.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无法达到产品设计使用性能)的,应向甲方赔偿合同金额30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甲乙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①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凝冻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恐怖事件、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情况)、戒严令、火灾、群体性事件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②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定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14.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说明;
14.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4.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因此造成的损失,受影响方不需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影响方怠于作为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除外)。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5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加条款
17.1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必须由签约双方当事人亲自承担并完成;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自己的合同义务交由任何第三人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17.2双方约定,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须由双方另行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转移给第三人的,其行为均归于无效。本款前述约定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约束;
17.3任何一方违反上述17.1、17.2的约定,应当以合同总价款的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7.4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涉及的物权或知识产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和处理,甲方予以合理协助。如因乙方货物存在物权或知识产权瑕疵,致使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追究时,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7.5双方约定,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自主生产或经授权经营的产品;本合同项下货物涉及的物权或知识产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和处理,甲方予以合理协助。如因乙方货物存在物权或知识产权瑕疵,致使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追究时,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和追偿相关损失。
17.6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乙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乙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甲方。
17.7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质量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8.2一方变更业务经办人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8.3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归于无效;
18.4本合同项下附件《技术协议书》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合同履行期限: 2023 年 月 日起至 2023年 月 日止。
(以下无正文,系双方签字页)
买 受 人 | 出 卖 人 |
单位名称(章):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贵州省盘州市大山镇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 | 委托代理人: |
开票电话:0858-******* | 开票电话: |
联系电话、传真:0858-******* | 传 真: |
开户银行:建行盘县支行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
税 号:915*****683******R | 帐 号: |
邮政编码:****** | 税 号: |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 邮政编码: |
标签: 水泥轨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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