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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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3日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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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3)鄂1303破1号 2023年3月1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随州市曾都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欧博美油莎豆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鄂13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申请,经本院综合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欧博美油莎豆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为孙雷骁。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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