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公开招标——重庆市人民医院供应室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

院内公开招标——重庆市人民医院供应室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

院内公开招标文件

(最低价评审法)

——重庆市人民医院供应室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经重庆市人民医院2023年第25次院长办公会同意立项,通过在重庆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组织院内公开招标(最低价评审法)的方式,确定合同服务方。

一、投标人须知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名称:重庆市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18号

(二)项目金额

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21万元

(三)项目期限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内安装完成(送货日期接甲方通知)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以上资格条件在投标文件里以书面承诺的方式提供佐证,未提供者废标)

2、特定资格条件

无。

(五)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要求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则不需要提供)。

(备注:以上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分别密封于投标书正本副本中向招标人提交)

(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3年7月13日9时至2023年7月19日16时(逾期失效)。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2023年7月13日9时至2023年7月19日16时,每日工作时间(10时至12时、14时至16时),在招标人两江新院医学装备处办公室,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拒绝本项目招标,招标人亦不予接收。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投标文件1正1副,并在封口处加盖公司骑缝章),并注明投标业务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如果未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误投不负责任。

2、开标定标时间:暂定2023年2月(具体时间直接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定标地点:招标人两江新院。


(八)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及定标办法

1、评标程序:确定开标定标会议时间后,邀请各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开标、评标及定标。

2、评标方法:最低价评审法。

①投标人实质性响应《院内公开招标(最低价评审法)文件》,竞价产品(或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和商务要求;否则,丧失中标资格。招标文件中如有“拟签订合同需洽商的主要条款”除外。

②投标人的报价分为两次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丧失中标资格。第一次报价制作在投标文件里向招标人递交;第二次报价是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后,当场在由招标人准备的“第二次报价单”上填写本项目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只能等于或低于第一次报价的价格,否则,丧失中标资格)及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填写完毕后交由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合议。

③“第二次报价单”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并依次排序候选;相同报价时,优化的差异性表述“最优”者被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将采购排序暂定结果向医院决策会议进行请示。

④根据医院决策会议结论,确定中标人并在医院官网进行公示。

(九)其他

1、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规定,本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由招标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自行采购)。

2、针对本《院内公开招标(最低价评审法)文件》及分散采购(自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理解歧义和一切疑问,解释权均归招标人行使。

3、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承诺》、《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所作承诺及现场承诺的真实性;否则,招标人任何时候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凡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处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喻老师

联系电话:133*****291

二、服务需求

1、系统设计要求:基于WS310-2016框架下“以软化水为主、纯水为辅”的消毒供应中心用水系统,确保原水(市政自来水)用于器械、器具清洗的利用率≥95%,7*24小时满足用水需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含不限于原理说明、可查证应用案例等等,需全面充分,格式自拟)。

2、系统产/供水要求:

①软化水(硬度≤0.03mmol/L):总产量≥10吨/小时,峰值供水量≥10吨/小时。

②一级纯水(电导≤15μS/cm(25℃)):总产能≥1吨/小时,峰值供水量≥4吨/小时。

③二级纯水(电导≤5μS/cm(25℃)):总产能≥0.5吨/小时,峰值供水量≥4吨/小时。

④浓水:总产能≥1.5吨/小时,峰值供水量≥4吨/小时。

⑤每种供水均需用变频恒压供水。

3、系统为全自动运行,具备过载保护,开机冲洗、水满冲洗功能、主机界面需为中文界面,显示温度、原水电导、产水电导、回收率、运行状态。

4、提供将浓水回收用于器械、器具清洗的技术实施方案(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含不限于原理说明、可查证应用案例等等,需全面充分,格式自拟)。

5、关键耗材更换:在满足招标人用水的情况下,反渗透膜、软化树脂、活性炭等关键耗材更换周期≥2年;在招标人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检测一次水质的情况下,确保5年内不发生水量不够和水质不合格(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含不限于原理说明、可查证应用案例等等,需全面充分,格式自拟)。

6、水箱:带水位观测/排污/溢流装置。

7、产水和用水终端均设置水质监测取样口。

8、根据招标人现有场地,做系统安装完成后的三维效果图、三维效果图必须完整,需要满足承重、美观要求、预留维修通道,无不合理之处(提供不少于4个角度的三维截图,图用A3打印)。

9、一级纯水生产主机和二级纯水生产主机需相互独立,均需要五面包裹并喷漆(或烤漆),高度一致,底部带轮。

10、产品水输送管道需为304不锈钢,分别为一级纯水输送管道、二级纯水输送管道,软水输送管道和浓水输送管道共4路,管道总长约210米,其中DN15管道约60米,DN25管道约40米,DN32管道约110米,管道需要走吊顶内,需做支架;管道中的出水口共27个,每个出水口均需包含对应球阀和内丝转接口,其中DN15出水口18个,DN20出水口9个。

特别备注:

1、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充分且完整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证明材料、方案和图纸不能有缺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缺陷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缺少关键节点、不利于项目实施、逻辑错误、逻辑混乱、前后矛盾、不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与方案要求内容无关、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方案内容不完整、内容生搬硬造、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方案空洞、内容无针对性、涉及规范及标准错误或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或明显错误的情形或套用其他项目不适合本项目实施等情况)。

4、请各投标人仔细查阅上述技术需求内容,并须实地查勘招标人安装现场(中山院区供应室)。

5、供应商需要带电子版三维图,现场备查。

三、商务要求

(一)验收方式

1、货物到货后,由招标人主管部门(后勤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2、验收记录单将作为合同付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

1、本项目产品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在1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招标人支付合同款时,中标人需提供双方填写的项目验收合格单作为支付依据。

2、待本项目验收完5年,若无服务和质量问题,招标人于30个工作日内再向中标人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的5%。

3、中标人每次结算须出具正规发票;招标人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三)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不少于5年(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售后服务方案(按实际需求自行拟定,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需全面)

①承诺在质保期内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不可抗力或人为故意损坏除外)。

②中标人接到报修电话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使用,最迟不超过24小时内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如超过24小时内无法解决,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2000元/次;违约三次以上,扣除合同金额5%的尾款。

③中标人在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四)中标人履约责任

1、中标人履约行为造成(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人员工伤工亡及财产损失、造成招标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失等,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中标人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质疑、投诉等任何争议的洽商应对及责任调查,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须保证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否则,招标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虚假响应的中标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标价格的10%计算。

4、中标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不需向中标人支付任何费用,招标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未履行维保义务,招标人有权选择第三人履行,同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2023年7月13日

标签: 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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