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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训练设备项目

无线电训练设备项目

无线电训练设备项目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无线电训练设备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号:CQCBJQ2307-212

采 购 人: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二、资金来源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磋商有关说明

五、磋商保证金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

一、采购项目一览表

二、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三、其他要求

四、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一、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二、报价要求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四、付款方式

五、知识产权

※六、培训

七、其他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二、评审标准

三、无效响应

四、采购终止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磋商要求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五、成交通知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八、签订合同

第六篇 合同草案条款

一、合同主要条款

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二、技术部分

三、商务部分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五、其他资料


1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的委托,对无线电训练设备项目(项目号:CQCBJQ2307-21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内容

最高限价

(万元)

磋商保证金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无线电训练设备项目

49

0.9

1

工业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49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到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s://jjxxw.cq.gov.cn/)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报名期限: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21日(9:00-17:00)。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1.竞争性磋商文件报名期限内,供应商将《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2.售价:人民币 300 元/分包(售后不退)

3.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 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4.未进行报名的潜在供应商将不得参与磋商。

(四)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完成报名;

2.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3.按时签到。

(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和截止时间:2023年7月25日北京时间14:00-14:30

(七)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7月25日北京时间14:30

五、磋商保证金

(一)磋商保证金递交

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由供应商从其单位账户将磋商保证金汇至以下任一账户,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17:00。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备注项目号。

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非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咨询电话:(023)********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咨询电话:(023)********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三)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s://jjxxw.cq.gov.cn/)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

联系人:罗老师

电 话:(023)********

传 真:(023)********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数码大厦16楼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游建伟、胡琳

电 话:(023)****************

传 真:(023)********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

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

“※”标注的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标注的技术需求为重要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

一、采购项目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类别)

单位

数量

1

无线电训练设备项目

7

二、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一)概述

为加强无线电监测技术演练设施建设,常态化开展技术演练,进一步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全国无线电监测技术演练实施办法》中关于建立全国无线电监测技术演练工作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本次拟采购7套演练专用分布式智能信号发射源。

(二)主要采购内容

7套分布式智能信号源,1台便携式控制器,包含安装调试与培训等。

(三)详细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分布式智能信号源应可发射各类单载波信号、调制信号、协议信号、线性调频雷达信号、扫频信号等,并且具备较宽的频率范围,既可用于无线电技术演练,又可用于无线电监测设备的测试验证。

2.功能要求

★2.1.控制功能

分布式智能信号源采用先进的数传模块,中心控制软件和设备可以直接控制最大500-1000m范围内的信号源;同时支持通过公网远程控制和网线直连控制。

★2.2常规信号发射功能

分布式智能信号源具备常见的各类公网信号、专网信号以及考试作弊信号的发射功能,可发射AM、GSM、FM、TETRA、DMR、DPMR、PDT、LORA等常见信号,并可发射ASK、PSK、DPSK、QAM、FSK、MSK等调制信号。

2.3周期信号发射功能

分布式智能信号源支持各种周期信号的发射功能,用户可以设定发射和空闲时间,实现各种占空比的信号发射。

2.4 扫频信号发射功能

分布式智能信号源可设定任意起始频率、截止频率、周期、频率间隔等参数。

2.5.线性调频雷达信号发射功能

分布式智能信号源可以支持多种线性雷达信号的发射。

★2.6 多信号源控制

支持同时对多个信号源的远程控制,例如发射,停止。

3.技术指标

★3.1频率范围:70MHz-6GHz;

3.2脉冲雷达:≥5组;

3.3捷变雷达:≥4组;

3.4频率步进:≤1kHz;

★3.5频率准确度:≤2ppm;

3.6发射功率:≥10mW;

3.7支持调制信号发射:ASK、PSK、DPSK、QAM、FSK、MSK;

3.8支持通信体制:AM、GSM、FM、TETRA、DMR、DPMR、PDT、LORA;

3.9工作模式:集中控制;

3.10供电方式:电池;

3.11工作时间:≥5小时;

3.12配件:充电宝、天线、迷彩盒、线缆等;

3.13便携式控制器:运行内存16GB,存储256GB,网络传输Wi-Fi6,正版操作系统。

三、其他要

1. 技术要求逐条应答要求

供应商的技术建议书中,要求对本技术要求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首先对实现或满足程度明确做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等应答,然后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在答复中,要求明确满足程度,并做出总结性的详细解释。说明中有“详见”、“参见”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的具体的章节或页码。

1.1供应商应在技术建议书中做出系统解决方案。

1.2供应商在技术建议书中应说明对供货时间、安装、调测等进度的具体安排。

1.3供应商在技术建议书中应说明给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的范围和程度。

1.4供应商应在技术建议书中详细提供:

(1)系统功能及性能;

(2)系统配置。

2.供应商应按照本篇的要求提供报价和详细的技术建议。供应商提供的各项设备及系统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买方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买方指出的要求。对于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设备性能,供应商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3.本篇应视为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供应商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成交供应商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4.采购人在任何时候保留和拥有对本技术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要求,修改补充后的最终技术要求将作为合同的附件。采购人有权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供应商应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所有各阶段的技术澄清文件都将作为合同附件。

四、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所有设备按照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包装和随机标准附件为准。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的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交货时间

合同签署后30个日历日内设备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

(三)验收方式及标准

1.依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转移支付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2.初步验收要求

2.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2.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产品手册、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

2.4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竣工验收要求

3.1 初步验收合格并试运行正常后,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验收。

3.2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二、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

供应商应根据配置情况,详细列出各种设备、材料、工具和软件等的清单,并在报价中详细列出单价、合价等各项费用。因投标报价估计不足或市场价格波动,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均不承担价差补偿。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投标产品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3年的免费质保期。

2.质保期内,除人为损坏原因外,设备故障后均需无条件更换全新设备。

3.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4.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5.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1.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在24小内到达现场(远郊区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到达现场后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账户汇入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100%合同款。

3.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培训

成交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相关设备。

成交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提供至少5人1天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基本原理和构造、操作维护等。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见格式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四)

磋商保证金

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注: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以《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为准。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及盖章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响应文件盖章齐全。

磋商方案

只能有一个方案参与磋商。

报价唯一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含电子文档)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中(※)号标注的部分要求

磋商有效期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9.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另有5分为政策性加分),(详见评审标准)

10.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值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30%)

30

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2

技术部分(62%)

662

A、起评分:

有效供应商的起评分为54分。

B、扣分条款:

1、重要技术参数[磋商文件第二篇中带(★)部分]有1条不满足的,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

2、一般性技术参数[磋商文件第二篇中非(★)号部分]达不到磋商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1条从起评分中扣除5分,3条及以上不满足,技术部分得0分。

C、加分条款(8分):

项目技术方案评价:

需求理解阐述详细、技术先进性强、系统扩展性强、设备便携性佳的,得8分;需求理解阐述较详细、技术先进性较强、系统扩展性较强、设备便携性较佳的,得5分;需求理解阐述一般、技术先进性一般、系统扩展性一般、设备便携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3

商务部分(8%)

18

售后服务方案(3分):

供应商提供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和技术培训方案的得3分;提供较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和技术培训方案的得1分;售后服务方案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质保期(3分)

在3年免费质保期基础上,增加1年免费质保期,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需提供承诺函

业绩(2分):

2020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承担无线电或通信领域项目建设或服务并提供合同的,每提供一个合同得1分,满分2分。

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

政策性加分(5%)

55

1. 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范围内的节能产品,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未标注“★”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得2分(清单中以“★”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说明:提供所投产品列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面打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范围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有一款得0.5分,最多得2分。

说明:提供所投产品列入《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面打印件,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所投分包的所有投标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得1分。

说明:

(一)磋商小组认为,排名在前面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磋商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一位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二)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对小微型企业给予20 %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

(四)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

(五)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九)供应商的服务时间、服务质保期及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十)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除外。

1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采购服务需求;采购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共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篇“五、磋商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采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本”、“副本”字样。信封的封口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文件的装订形式为胶装。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参阅采购邀请书。

3.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可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期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内容、时限

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招标项目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 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 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主管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

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招标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含)以下

1.5%

1.5%

1.0%

100以上-500

1.1%

0.8%

0.7%

500以上-1000

0.8%

0.45%

0.55%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记取。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篇 合同草案条款

一、合同主要条款

(一)定义

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乙方(供方)即中标人,是指中标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4.合同价格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二)服务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三)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2.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

3.合同价为不变价。

(四)转包和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所有服务工作,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提供。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提供。

3.如有转包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

2.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服务质量负责。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的要求处理。

(六)付款

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

3.付款方法:参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七)检查验收

(八)索赔

供方对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服务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九)知识产权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十一)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4.合同需提供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

5.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综合单价

总价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1、质保期限:

2、保修范围:

3、服务措施:

4、质保期后服务:

二、随机备品、附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三、交提货方式:

四、验收标准、方法:

如有异议,请于 日内提出。

五、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七、其他约定事项:

1、竞争性谈判磋商及其补遗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备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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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方案

(二)技术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条款差异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有)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七)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1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供货及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1


重庆中基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制造商

生产地

数量

单价

合计

1

2

3

4

5

6

7

8

/

9

/

10

/

11

……

/

12

总计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可自行设计表格格式,分项内容应当完整;

2.该表可扩展;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方案

(二)技术响应偏离表

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条款差异表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如有)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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